登录 | 注册 | 部门街镇 | 无障碍 | 智能机器人 | 便民地图 | 支持IPV6

垫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

字体:

垫江府办发〔2017〕35号

垫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资金投资项目

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县属各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范我县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机电设备采购项目、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根据《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275号)等精神,经县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主体责任,强化项目监督管理

(一)各级领导干部要严格落实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庆市领导干部招标投标工作纪律“三要十不准”》,严格遵守招标投标规定;尽职履责,切实强化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清正廉洁,带头守住纪律底线。不准违背招标投标审批程序以个人签批、假借集体研究名义等方式违规决定不招标、邀请招标,或者采取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招标;不准违规泄露任何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招标投标信息;不准以推荐、串通等方式违规选择招标代理机构;不准授意、默许为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做招标文件,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准指使、纵容、默许投标人采用资质挂靠、弄虚作假等手段围标串标;不准以授意、诱导等方式干预影响评标过程和中标结果;不准授意、默许背离招标文件和中标文件实质性内容订立合同;不准授意、默许标后违规变更设计、调整建设内容、支付资金,或者为中标人指定、推荐分包人、供货商、服务商;不准对招标投标违纪违法行为放任不管、压案不查,或者干扰、妨碍监管部门依法履职;不准纵容、默许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插手干预招标投标活动。依法履行招标投标监管职能,主动担当、落实责任,协同监管、形成合力。

(二)县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督全县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标投标工作。对各行业主管部门招标投标活动监督工作实施检查并督促整改,对无行业主管部门监督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负责审核发布招标信息。

(三)县经济信息委、城乡建委、交委、农委、商务局、国土房管局、水务局、林业局、市政园林局等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业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切实做好招标文件备案、信息公开、开标评标监督、投诉处理、合同备案等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建立从招标投标监管、建设过程质量安全监督、项目竣工验收备案的全过程监管机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督促项目各参建单位依法依规建设,落实质量安全责任。

(四)县财政局负责审核确定政府采购方式、分项下达采购计划、采购文件和采购合同备案管理、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等监管工作;负责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的审核批准及交易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公开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控制价的审核确定;负责指导、监督县规划局等行业主管部门结合实际开展城乡规划、测绘地理信息、专业专项规划、规划设计等知识产权和涉密成果类服务采购工作。

(五)县公安局要根据招标投标工作需要,配合相关部门查验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身份证、印章等证件是否真实有效,对相关职能部门移送涉嫌构成犯罪的围标、串标、虚假行为等进行依法打击。

(六)县工商局负责全县招标投标活动的工商行政监督管理。根据招标投标工作需要,配合监管部门查验投标人的营业执照是否有效,委托书是否在正常范围内,是否有不良经营行为;协助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围标、串标,提高标价或压低标价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对不良施工企业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七)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为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提供场所和服务,不得行使公共资源交易监管职能。

(八)县监察局、审计局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对象实施监察和审计。

不具有招标投标监管职能的政府部门及工作人员,不得参与监管活动。

二、切实规范招标投标管理,依法维护公平招标投标环境

(一)加强招标代理机构监管。实行招标代理机构不良行为记录、招标代理业绩记录等制度,加强招标代理过程和从业行为管理,将违法违规行为和查处情况纳入信用信息记录,同时分领域向市城乡建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部门通报,涉及监察对象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向监察机关通报。

我县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实行资质集中审查、业务统一培训、从业业绩考核、动态入库管理。招标人根据项目情况确定招标代理费最高限额,在代理机构库中自行随机选择5家代理机构,采取最低价成交法,通过竞价方式选择代理机构。

(二)规范评标方法。评标方法分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估法。

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工程,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实行全清单限价、全清单报价,对工程量清单不评分,只作响应性评审;不具备全清单评审条件的,采用清单全限价,在开标现场从所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随机抽取1~2个单项工程的清单进行清单限价响应性评审。

低价中标风险保障措施:一是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可能低于其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在指定时间内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拒绝书面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否决其投标。二是中标候选人的中标价格低于招标项目最高限价85%,招标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须要求中标候选人提供中标价与最高限价差额部分的等额现金担保,工程完工并经建设单位确认后一次性无息退还。三是中标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完成工程建设项目的,应当依法依规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并纳入企业诚信管理。

技术特别复杂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但须由招标人提供书面说明,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同意。

(三)规范招标文件编制。各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制定本行业相应的招标文件范本,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必须使用招标文件范本。招标文件范本须符合以下条件:须以法定的资质等级作为报名准入条件,不得以行业或地区为由或提高资质等级或设定多项资质等方式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相关技术参数应以法定参数为准,原则上不得设置唯一参数;明确工程量清单缺陷补救措施、设计变更计价方式、工程进度款拨付方式及结算依据和方式;细化废标条款,实行集中表述,不影响招标投标实质性竞争、不发生重大偏差或笼统表述的内容不得列入统一的废标条款。

行业主管部门应严格履行审核备案职责,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必要时可邀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共同审核)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答疑和补遗,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及时要求招标人予以纠正。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业主必须按审核意见修改完善后,方能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发展改革委监督签发。对已经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的招标公告、文件等,其他部门不得要求重复备案。

三、深化信息公开,加强招标投标活动社会监督

(一)信息集中统一公开。各信息公开主体及时将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信息在市招标投标综合网上免费公开发布,政府采购的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标投标信息在市政府采购网上免费公开发布,同时将同一项目信息在各行业门户网站、县政府公众信息网、县公共资源交易网免费公开发布。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机电设备采购、政府采购领域划分,分别将信息抄送至市城乡建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同时统一集中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进行公开。同一项目在所有政府网站、公共媒体等公开的招标投标信息,其内容须保持一致。

信息公开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二)明确信息公开内容。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标投标信息公开包括以下4个方面:

1.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基本信息,在招标前公开。公开内容包括:招标方式批准部门、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和监管人员、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答疑补遗、施工图和技术资料、工程量清单等基本信息。政府采购项目除公开上述信息外,还应公告项目预算金额。该项工作由项目单位提供基本信息,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在公共资源交易网站发布。

2. 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中标基本信息,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公开。公开内容包括:评标专家组组长和成员,评标结果、废标情况及理由、排名前3位中标候选企业的投标业绩、项目人员业绩以及人员配备、建设周期,中标单位、中标金额等基本信息。属于政府采购的项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公告中标、成交结果。中标、成交结果内容应包括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或成交金额,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以及评审专家名单。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政府采购合同在市政府采购网上公告。

3. 工程建设项目动态信息,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动态公开。公开内容包括:工程内容重大增减及批准部门、批准人,设计变更内容及批准部门、批准人,结算金额等关键信息。项目单位提供基本信息,交给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在公共资源交易网站发布。

4. 除涉密项目外,凡有权机关决定不公开招标的项目,要公开决定部门及理由等信息,以接受社会监督。

四、实行随机抽选制度,规范非必须招标项目监管

(一)随机抽选的项目范围。非必须招标的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须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通过公开摇号等方式,随机抽选符合资质要求的承包商,由其承建项目(供货或提供服务)。未立项且属于政府采购目录的项目,按政府采购程序执行。

1.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下的项目;

2. 工程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下的项目;

3. 工程相关的可研、工程建设方案、地勘、测量、环评、水保、概算、勘察、施工图设计、施工图审查、预算及预算审核、招标代理、监理、资产评估、审计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下的项目。

单项合同估算价符合上述标准之一,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

随机抽选项目的最高限价不得超过依法审定的项目投资概算或者预算。

(二)建立备选承包商信息库。按照分类建立、统一管理、统一使用的原则,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供场地、设备和服务,建设单位负责抽取,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管。对上述非必须招标的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职责范围,于8月30日前征集审核建立起各类备选承包商信息库,入库企业不少于10家,并于9月1日开始执行(各行业主管部门未按时完成选集建立备选承包商信息库的,由县政府督促限时完成)。支持和鼓励本地企业积极申报入库。对市级相应行业主管部门已建立的备选承包商信息库,经县级行业主管部门认可后可纳入我县备选。各行业主管部门建好后交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录入分类建库,各类备选承包商的基本信息在县公共资源交易网和各行业网站公示。

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公开征集入库信息,对入库企业进行资格审查、批准入库、使用监管、诚信评价、考核处罚等;对企业申请入库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审核,及时动态更新;分别建立相应备选承包商诚信评价制度,对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要立即依法查处,清除出库,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公示在县公共资源交易网“诚信平台”栏目中和“信用垫江”网站。

(三)随机抽选的项目条件。实行随机抽选方式确定承包商的项目,施工类须具备审批文件、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工程量清单、发包总价、合同主要条款等基本条件;服务类和重要设备、材料类须具备审批文件、发包总价、技术参数要求、合同主要条款。

(四)随机抽选的基本程序。建设单位在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督下,在县公共资源交易网公开挂网3个工作日发布随机抽选项目信息,各企业通过基本账户缴纳投标保证金。公开挂网结束之后,业主单位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通过公开摇号等方式,随机抽选符合资质要求的承包商,并发放成交通知书,签订承包合同并备案。

(五)特殊项目的处理。对非必须招标的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具有特殊性,随机抽取方式不能满足要求,经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可以采用竞争性比选的方式确定承包单位。竞争性比选须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和市招标投标综合网发布交易信息(含工程规模、发包范围、最高限价、质量要求和工期要求等),公告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竞争性比选文件采用范本文件制作,接受相关监督部门的监督。

五、强化标后监管,推进项目顺利实施

(一)严格评标专家管理。县发展改革委要加强综合评标专家库的维护管理,根据市级部门对评标专家的管理要求,强化评标专家的综合培训和专业培训,进一步完善评标专家的年度考核制度,对评标专家实行动态管理和年度考核,规范评标专家行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发现评标专家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依法严肃查处,并将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理决定通报县、市发展改革委和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由市发展改革委实施动态管理,并将违法违规专家纳入“黑名单”。县财政局要加强对政府采购评标专家库的维护管理,并按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

(二)严格项目实施过程监管。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推动项目建设,按照相关行业规范标准,公平、公正明确合同双方义务条款及相应责任,对因单方面原因造成质量安全事故,工期延长,造价增加,竣工验收、结算送审时限延长等情形的追究相应责任。

建设单位要切实履行项目监管主体责任,要根据合同和施工组织计划等要求,对施工单位的管理人员在岗情况、机械设备、工程进度、质量安全控制水平等进行检查,重点检查施工单位和管理人员的社保关系(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须有5年以上的社保关系,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须有3年以上的社保关系)、有关工程费用流向、分包单位资质等内容,并要求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到场签订合同、参与相关变更及管理等工作,督促施工单位依法依规施工。

建设单位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将工程转包给其他单位或选择其指定的分包单位实施。在检查发现施工单位有出借和借用资质、转包、违法分包、质量安全等违法违规行为时,要坚决制止,并立即责令整改,对拒不整改的要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告,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工程施工单位要按照合同条款和有关规定,依法组建项目管理队伍,不得将承接的工程进行转包和违法分包,不得允许他人以本公司名义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内容,切实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经发现有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三)强化勘察设计、预算和监理等服务类管理。鼓励建设单位采用勘察设计、施工图设计一体化方式发包。工程勘察设计、预算等单位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预算,并对其勘察、设计、预算的质量负责,对确需变更建设内容的要严格执行设计变更程序;不得将勘察设计、预算业务转包和违法分包,不得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勘察设计、预算业务;必须向建设单位提供书面的成果说明和技术交底,充分交流完善方案;预算评审时必须提供审查合格的图纸及说明、完整的项目清单;做好现场配合、竣工验收等后续服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对工程建设质量安全承担监理责任,对发现的施工单位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立即责令整改,拒不整改的,要立即向建设单位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作出处罚。

县城乡建委要加强工程建设造价监督管理工作,督促实施行业规范计价依据,做好辖区内相应造价指标、主要材料价格信息收集、发布,规范造价行业管理。

(四)严禁增量超概。所有招标投标项目在施工中严禁以各种理由增量超概,必须增量或累计增量达到重新立项招标的必须依法重新招标投标,同时启动重大决策失误的问责机制。加强对在我县辖区执业的勘察、设计、预算、预算审核、招标代理、施工、监理等工程参与或服务单位效能考核,实行履约保证金制度和问责机制。对于相应单位工作成果导致工程质量、安全、工期、造价等方面造成损失的,依其过失程度进行相应追责,并将其不良履约情形计入信用平台。对因工作不实导致施工中增量超概的,一律倒查追责,并根据增量超概原因,对责任主体等比例予以追偿。

六、完善惩戒制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一)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依托县公共资源交易网和“信用垫江”网站、市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信用中国”网站和中国政府采购网,在本行业内积极推进信用制度建设,并将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参加招标投标和评标的因素,充分发挥信用制度在择优选择队伍、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建立行业信用“黑名单”、市场禁入等制度,完善各领域、各行业失信惩戒机制,明确失信认定的具体情形、标准和失信惩戒措施,禁止以特定区域或者行业的业绩、奖项等作为信用评价的标准。

(二)依法依规加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约束和惩戒。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标投标过程中,对存在泄露标底、串通招标投标、歧视排斥投标、骗取中标、违法确定中标人、转包或违法分包、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有关部门要立即依法从严惩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有上述违法违规行为且情节严重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等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等失信惩戒措施。对于第一次发现的,由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禁止其在1年内参加我县投标活动和承接新的项目,属国有企业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对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第二次发现的,由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禁止其在2年内参加我县投标活动和承接新的项目,属国有企业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向有关机关或单位建议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予以免职;第三次发现的,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建议工商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索引,及时公开披露相关信息,便于市场识别失信行为,防范信用风险。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插手干预招标投标活动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强化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加大对转包或违法分包、恶意低价中标、故意停工待工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违规的单位或人员实施经济处罚、行业禁入等失信惩戒。各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查处结果应及时送县发展改革委,统一在县公共资源交易网和“信用垫江”网站中进行公告,同时在本部门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信息系统公告,并分别在市招标投标综合网、市政府采购网上公告。所有与招标投标有关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要集中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进行统一公开。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上级政府和部门有强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垫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13日

 

抄送: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各人民团体,各驻垫单位。

  垫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