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垫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垫江县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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垫江府发〔2017〕22号

垫江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垫江县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县属各企事业单位:

《垫江县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垫江县人民政府

2017年8月17日


垫江县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审批事项管理,规范行政审批行为,促进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务院、市政府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管理的工作要求,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审批实施机关)实施行政审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审批事项,是指行政审批机关依法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以及上级委托和下放本县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

第四条 行政审批事项实行目录管理。县政府制定发布垫江县行政审批事项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对行政审批事项进行目录化管理和编码管理。驻垫单位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当纳入目录进行管理。

行政审批的实施、监督和公开等应当以目录为依据,在目录之外,一律不得擅自设置行政审批事项。

第五条  目录管理应当遵循法定原则、程序原则、便民公开原则和及时与规范同步原则,从严管控、动态调整。

第六条 县政府建立目录管理工作机制,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审改办)是目录的管理机构,设在县编办。具体负责对行政审批事项组织清理、规范实施、监督检查工作,动态管理目录,推进行政审批信息公开。

县政府法制办负责对目录所列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县行管办负责协调、督促、指导审批实施机关将目录所列的行政审批事项纳入全市统一的网上行政审批平台运行,对行政审批事项网上审批进行实时监控、预警纠错和绩效评估;对目录所列进驻行政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事项运转情况进行协调、督查,规范优化行政审批流程。

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局负责目录所列行政审批事项收费依据及标准的审查工作。

第七条 目录应包括行政审批事项编码、事项名称、子项名称、审批部门、申请对象、审批类别、设定依据、法定期限、承诺期限等要素和内容。涉及收费的,应当明确收费依据和标准。

第八条 审批实施机关对纳入目录的行政审批事项,应逐项优化审批流程,根据行政许可标准规范审批行为,不得在实施审批过程中擅自增加、减少或者更改行政审批事项要素内容,不得将行政审批事项按环节或步骤拆分后独立实施审批。

第九条 目录管理的县级行政审批事项,应全部进入县行政服务中心实行“一站式”办理,乡镇(街道)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全部进入本乡镇(街道)公共服务中心办理。

第十条 目录中的行政审批事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调整:

(一)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市政府决定新设行政许可的;

(二)国务院、市政府行政审批事项下放本县实施的;

(三)行政审批事项设定依据已经失效、废止或修改的;

(四)市政府对行政审批事项予以调整的;

(五)行政审批事项涉及多部门、多环节审批且该审批职能可由一个部门承担的;

(六)行政审批事项因行政审批机关职能变更调整由其他部门实施的;

(七)行政审批事项要素变更调整的;

(八)其他应予以调整的情形。

第十一条  审批实施机关拟新设、取消、调整行政审批事项及变更要素内容的,应当及时向县审改办提出申请。

对国务院、市政府决定新设、下放、取消、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审批实施机关应自文件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县审改办提出贯彻落实意见,县审改办牵头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审查,提出意见报县政府审定。

设定行政审批事项的法定依据已经失效、废止或调整的,审批实施机关应在法定依据变更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县审改办提出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意见,县审改办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同意调整的决定。

因机构职能调整、法律法规变更等原因需调整审批机关及其它行政审批事项要素内容的,应在调整事由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县审改办提出调整意见,县审改办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同意调整的决定。

县政府或县审改办不同意新设、取消、调整行政审批事项或变更行政审批事项要素内容的,审批实施机关不得擅自新设、取消、调整或者变更。

对于行政审批权下放或者转移给社会组织实施的,审批实施机关应及时办理转移交接手续或及时移交社会组织。

对已经取消或改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审批实施机关应制定后续监督管理办法,不得变相实施行政审批。

第十二条  目录实行动态管理。行政审批事项的新设、取消、调整或变更等情况,经审定后,县审改办应在5个工作日内及时更新目录,审批实施机关应配合县行管办在10个工作日内同步更新网上行政审批平台中的行政审批事项及服务指南、流程图等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审批实施机关应当根据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其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评估,并及时将评估结果抄送县审改办、县行管办。

县审改办、县行管办应加强对目录及事项运行情况的调查评估、综合研究,并根据评估情况向县政府提出工作建议。

第十四条  县行管办应当对纳入集中审批的事项加强动态监管,强化电子监察手段的运用,对未按照目录进行审批的,督促其及时纠正。

第十五条  目录应当在县政府和各审批实施机关公众信息网适时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审批实施机关应当畅通信息公开渠道,公布投诉电话、电子信箱等方式,收集整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和建议,并按规定反馈办理情况。

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就行政审批事项及实施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审批实施机关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或举报。

第十八条  审批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抄送:县委各部、委、室,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检察院,县人武部,各人民团体、驻垫单位。

垫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