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垫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垫江县进一步深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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垫江府办发〔2017〕42号

垫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垫江县进一步深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县属各企事业单位:

《垫江县进一步深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十七届县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原《垫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垫江县进一步深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垫江府办发〔2017〕5号)同时废止。

 

垫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22日


垫江县进一步深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

为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深化农村改革,扎实推进全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进一步深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209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以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为底线,坚持依法依规,公开、公平、公正,民主协商,因地制宜,统筹协调,分级负责的原则,全面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做到承包地块详实、面积准确、四至清楚、档案齐全。并建立科学完善的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流转管理和纠纷处理机制。

二、工作任务

全县26个乡镇(街道)全面开展深化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并保证在2018年6月30日前完成。

(一)基本农田落实到户。县农委牵头,县国土房管局配合,乡镇(街道)组织发包方和承包农户将属于基本农田的承包土地逐块落实到户,核实面积、四至,绘制成图,经农户确认并公示无异议后,编制《农户承包土地基本农田情况登记表》,再经村(居委)和乡镇(街道)审核后,将其作为农户承包地块登记为基本农田的依据。

(二)承包地调查补图。按照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以“二调”成果为依据,做好发包方、承包方和承包地块调查工作,充分利用原农村土地确权颁证成果,采取外包形式委托测绘公司将承包地进行实测,采用与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成果相一致的坐标系统,测量清查农户承包地块、面积、四至和空间位置,测绘编制农户承包地空间位置图。落实地块面积、四至边界、坐标位置,制作地块分布图上证。

(三)建设土地确权登记颁证信息应用平台。一是数据库建设。县农委在2010年确权颁证数据库基础上,严格按照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规范》要求和标准建立新的数据库。二是信息系统平台建设。以县农委新建的数据库为支撑,建立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业务系统,实现承包合同管理、权属登记、经营权流转和纠纷调处等业务工作信息化。

(四)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体系。一是县级建立土地流转市场、乡镇(街道)建立土地流转中心、村级建立土地流转站点;二是落实各级流转服务机构相对固定的工作人员,组织培训,开展工作;三是建立县、乡、村三级信息互通的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网络平台;四是建立工作机制,包括流转交易程序、交易规则,流转合同管理(鉴证)、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和风险防范等制度,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等农村产权进入公开交易流转。

(五)开展相关试点。一是结合高标准农田建设,探索在有条件的地方开展农民自愿互换解决承包地细碎化问题;二是探索开展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合作经营和产业化经营,发展以地入股农民合作社和其他农业产业化经营主体;三是探索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偿退出机制;四是探索开展集体土地“三权分置”试点。各乡镇(街道)结合实际,围绕确权登记颁证成果应用,因地制宜组织开展。

(六)完善土地承包合同。依据调查结果,对承包合同丢失、残缺、损毁或合同签订内容与登记簿、承包经营权证书记载和实际承包面积不一致的要补签完善,合同中的土地信息以本次调查确定的为准,同时注明原承包合同面积,承包期限与原承包期一致。根据完善后的合同,以承包农户为单位,按一户一簿的原则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作为今后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管理的基础依据。

(七)依法妥善化解土地承包经营矛盾纠纷。对以前尚未解决的承包经营纠纷,要通过乡村调解、县仲裁,引导走司法途径等方式妥善化解,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及时登记颁证。对出现的新矛盾、新问题,要依法依规,在尊重历史、确保稳定的前提下,妥善处置。

(八)妥善解决承包地块确权登记中存在的问题。凡是错登和漏登地块的,要进行补充完善,以确保地块登记无遗漏,地块空间位置、面积等信息准确无误。对2010年确权颁证时未确权的这次要一并进行确权。对承包地开发整治中,地块边界被打乱,无法实施确权确地的,在尊重农民意愿前提下,经发包方报请乡镇(街道)批准同意,并报县农委备案后,可按确权确股不确地方式进行登记。对确权确股不确地,原则上不鼓励。

(九)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管理制度。各乡镇(街道)要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的程序和要求,补充完善登记簿,建立健全日常登记管理制度,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初始、变更、注销等各项登记。对实行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按照“其他方式承包”进行登记。需补充完善经营权证记载内容的,要及时补充完善。向承包方重新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原证书要收回销毁。

(十)规范完善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档案。各乡镇(街道)要按照《农业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农经发〔2014〕12号)的要求,在县档案局指导下,对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形成的档案资料,组织开展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等工作,全面清理是否存在缺漏和管理不规范情况,查漏补缺,规范完善,确保档案资料齐全、真实、规范、有效、安全。完成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的收集、整理、数字化、移交工作。档案工作要纳入检查验收。

三、方法步骤

全县深化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从2016年10月启动,2018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工作准备阶段(2016年10月1日至2017年10月31日)。

2017年10月底前,县农委完成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政府招投标,各乡镇(街道)将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报县农委、财政局备案,根据乡镇(街道)工作计划测算安排财政补助资金。

(二)完善实施阶段(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

一是乡镇(街道)以政府(办事处)名义,组织召开动员部署会议,开展政策宣传。采取广播、电视、报纸、网络、标语、公开信等农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积极宣传深化确权登记颁证的重要意义、内容和工作要求。二是县、乡镇(街道)采取逐级培训或分片集中培训等方式,对工作人员开展相关法律政策法规和业务培训,使每个工作人员都能准确理解和把握政策界限,明确操作规程。

1. 开展土地承包档案资料清查。组织对过去登记发证材料、土地承包方案、承包台账、承包合同、承包经营权证书等权属档案资料开展清查,已存入县档案馆的,主动与档案部门沟通衔接。对上次确权颁证档案资料需调用的信息,可通过打印、复印等方式进行调取。

2. 开展土地承包信息调查。以发包方为单位,一是核实摸清发包方信息。认真核查发包方名称、负责人姓名、地址等基础信息,填写完成《发包方调查表》。二是摸清承包方家庭承包状况。核对承包方代表、家庭成员及变动等信息,填写完成《承包方调查表》。三是查清各承包地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现状。由县农委牵头,通过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公开招标确定乙级以上测绘资质的单位,采用符合标准规范、农民认可的技术方法具体实施,绘制工作底图、调查草图。乡镇(街道)、村(居委)配合,组织对承包农户地块的名称、坐落、面积、四至界限、用途、流转等情况进行逐户核查,组织编制《承包地块调查表》,完成承包地块的调查补图。由县农委牵头,国房管土局配合,测绘公司具体实施,对承包地块是否基本农田进行确认,编制相关表册,经村(居委)和乡镇(街道)审核后,作为农户承包地块登记“是否基本农田”的依据,记入《承包地块调查表》。四是审核公示。在发包方、承包方承包地块调查基础上,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信息公示表》,以发包方为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原则上不少于10天,公示期间农户提出异议的,要组织核对,确保调查结果信息准确无误。五是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公示结果归户表》。以农户一户一表的形式,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公示结果归户表》,作为编制登记簿的基础依据。

3. 完善签定承包合同。按照最后确认的面积签订完善土地承包合同,确保承包土地实际面积与承包合同、登记簿、证书记载面积“四相符”。新签订承包合同参照农业部《农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示范文本》式样,由县农委组织统一印制,同时注明原承包合同面积。也可通过新建系统平台直接打印新的承包合同,再组织合同各方完善签章手续,作为承包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定依据。

4. 信息整理,建立登记簿。依据签订的承包合同,以承包户为单位,按照一户一簿原则,由县农委按农业部新修订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式样》要求,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各乡镇(街道)要在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基础上,建立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日常登记管理制度,农户自愿提出变更、注销登记申请的,经核实确认后予以变更或注销,在登记簿中注明。涉及抵押登记的,按抵押登记相关规定进行登记。对实行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提供相关登记服务。

5. 填写颁发承包经营权证。根据完善后的土地承包合同和登记簿,需向农户重新颁发承包经营权证书的要及时颁发。采取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申请颁证的,按照其他方式承包规定程序进行颁证。严格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制作、填制、管理和发放等工作。

6. 信息化管理,完善档案资料。在县档案局指导下,对深化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形成的档案及时整理归档,并建立相关管理制度。若有条件,可结合土地承包管理信息化,开展承包原始档案管理数字化工作。

(三)总结验收阶段(2018年5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

1. 乡镇(街道)自查。各乡镇(街道)要建立健全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情况报告、监督检查制度。要认真组织各阶段工作“回头看”,细致复查,确保每个环节工作扎实、严谨,并按统一要求,定期上报工作进展情况。各乡镇(街道)深化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完成后自行组织验收。2018年5月底前,自查验收结束向县农委报送工作总结。

2. 县级考评验收。2018年6月1日至6月30日,县农委牵头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对各乡镇(街道)工作情况进行考评验收,凡验收不合格,根据责任划分,限期整改完善。完成验收后向市农委和县政府上报工作总结,并做好迎接市级验收和审计的相关准备。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成立全县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统筹协调,解决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县级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积极参与,形成工作合力,推动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扎实稳步推进。县农委负责拟定全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实施方案,负责政策指导,明确工作要求,完善操作规程,抓好系统平台建设,强化统筹协调和日常管理,协助有关部门配合做好资料收集和业务培训,协调指导处理工作中出现的重点、难点等问题。县国土房管局负责提供“二调”资料、1998年以后的土地征用数据资料,负责作业单位测绘技术质量的监督,提供基本农田到村、组的地块信息资料并牵头指导开展基本农田落实到户工作,对提供到社的“二调”面积、基本农田信息存在错(漏)的,及时组织进行复核校正,参与指导协助工作中出现的重点、难点问题,指导处理有关权属矛盾纠纷。县信访办负责做好上访群众的接待工作,实行专人负责,及时妥善处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上访案(事)件,做到一般问题不出村(居委),重大情况不出乡镇(街道)。县财政局负责做好工作经费保障和使用监管工作。县林业局负责提供退耕还林相关资料、提供土地承包确权颁证需要的相关林权资料,对未颁发林权证的林地权属界线勾绘和确认,协调处理承包耕地与林地之间地类争议问题。县公安局负责提供土地承包确权颁证需要的户籍资料,协助处理突发事件和维护农村稳定,制订相应的应急预案等。县司法局负责发挥调解组织作用,加大矛盾纠纷的排查和化解力度,为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及成果应用提供司法支持和服务。县水务局负责妥善处理承包耕地与水利设施用地之间地类争议问题。县政府法制办负责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相关环节的合法性审查,指导相关工作依法推进。县档案局负责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档案规范化管理指导和监督,提供档案培训、档案管理和二轮土地承包相关档案资料查询等服务。县交委、工商、金融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积极支持深化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各乡镇(街道)制定本辖区工作方案,细化工作措施,建立分工责任制,确保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稳妥有序推进。

(二)广泛宣传,强化培训。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广泛宣传深化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重要意义和工作要求,使广大农民群众充分认识到深化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既是法律政策的基本要求,也是维护农民群众自身权益的需要,有效调动广大农民群众参与配合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县委宣传部负责利用广播电视、垫江日报等新闻媒体,对全县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进行宣传报道,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县农委负责会同县国土房管局、档案局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做好指导服务,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乡镇(街道)要做好深化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法律政策和操作培训,规范工作流程,统一文本格式标准,加强信息搜集和反馈,按月向县农委报告进展情况,重要信息随时报送。

(三)严肃纪律,常态督查。由县监察局、县政府督查室负责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督促检查,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情况。此次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行村级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追溯制,各村组长由乡镇(街道)驻村干部或工作人员(在编在岗干部)担任,对所负责村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账、卡、表、簿、册、证等档案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长久负责,对因工作粗心大意、应付差事、优亲厚友、闭门造车等行为,造成群众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并影响农村基层社会稳定的,要长久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经济责任。对因组织领导不到位,工作措施不力,导致工作质量不高,进度不好或未按时完成确权颁证任务的乡镇(街道)和影响工作进展的县级相关部门在年度综合目标考核中扣分并问责。

(四)落实工作经费保障。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不得向农民收费。县财政要统筹安排好中央补助资金和本级预算资金,保证工作经费需要,努力降低工作成本,确保资金使用安全、高效。

 

抄送: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

垫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