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垫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垫江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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垫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电子来文

 

 

 

 

 


垫江府办发〔201743

 

 

垫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垫江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垫江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垫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21


垫江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健全垫江县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机制,提高突发环境事件的综合防范与应急处置能力,及时有效控制、减缓、处置、消除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维护社会安全和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方法》《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重庆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方法》《重庆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方法》《重庆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垫江县突发事件综合应急预案》及有关法律法规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垫江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以及垫江县行政区域外发生的、可能影响垫江县环境安全的环境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者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者放射性物质等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者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核与辐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按照《垫江县核与辐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垫江县空气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开展。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政府领导、部门联动,企业为主、专家支持,社会救援、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管理,快速反应、科学处置,资源共享、保障有力。

1.5 事件分级

根据《重庆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按照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将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1.5.1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1.5.2 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以下中毒(重伤)的;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因环境污染造成我县县城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取水中断的;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5.5.3 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的;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因环境污染造成我县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取水中断的;造成跨本市区县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5.4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重伤)的;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区县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因环境污染造成村、社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取水中断的;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

上述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组织指挥机构

在垫江县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简称县政府应急委)统一领导下,在垫江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简称县政府应急办)统筹协调下,根据工作需要,在垫江县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的基础上,成立垫江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实行指挥长负责制,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指挥长,统一领导、组织、指挥应对工作。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抢险救援(下设专家组)、应急监测、医学救援、应急保障、舆论引导、社会稳定、善后工作、调查评估等工作组(职能职责见附件1)

2.2 现场指挥机构

一般、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县指挥部即为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负责制订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组织开展抢险救援、污染处置、应急监测、医学救援、人员疏散、现场警戒、交通管制、善后安抚、舆论引导、事件调查等各项工作。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由市政府负责现场指挥处置,县政府负责开展先期处置工作。

3  预防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监测

县环保局负责牵头建立完善环境安全监测体系。县环保、水务、农业、卫生、市政、气象等有关部门要加强日常监测,通过多种渠道收集、分析和研判有关信息。县安监、交通、国土、公安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定期对生产、储存、运输、使用有毒有害物品及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进行检查。各单位要加强信息共享,发现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隐患的,要及时通报县环保局。   

3.2 预防

各乡镇(街道)、县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加强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管理,督促有关企业或生产经营者做好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识别、登记、评估和防控工作,并根据存在的风险、隐患,完善和优化应急预案。要加强对有关企业或生产经营者的检查,及时发现环境安全隐患,督促有关企业或生产经营者及时整改。要督促有关企业或生产经营者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环境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排查并及时整改环境安全隐患;定期检测、维护有关报警装置、应急设施设备;配备相应的应急设施、设备、物资、器材,组织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风险评估报告、应急预案、隐患排查整改情况要按规定报县环保局备案。

3.3 预警

3.3.1  预警分级

可以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等级。

存在环境安全隐患,可能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致使生态破坏、少量人员中毒伤亡的,发布蓝色预警。

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或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致使较大生态破坏、较多人员中毒伤亡的,发布黄色预警。

情况紧急,可能发生重大突破环境事件,或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致使生态破坏严重、众多人员中毒伤亡的,发布橙色预警。

情况危急,可能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或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致使重大生态破坏、重大人员伤亡的,发布红色预警。

3.3.2  预警发布

预警信息主要包括事件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当采取的措施和发布单位等内容。可以通过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及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当面告知等渠道向社会公众发布。

蓝色和黄色预警信息由县政府或县政府授权的单位发布,橙色和红色预警信息由市政府或者市政府授权的单位发布。县环保局要针对县域内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进行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提出预警发布建议。其中,预警级别为蓝色、黄色的,向县政府提出预警发布建议;预警级别达到橙色、红色的,报县政府同意后,及时向市环保局报告。

3.3.3  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有关乡镇(街道)、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视情启动应急响应程序。

(2)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告知公众避险,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对可能涉及跨界污染的,及时向相邻区县政府通报情况。

(3)应急准备。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并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业加强环境监管,立即组织开展环境监测,适时掌握污染动态。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3.4  预警调整和解除

发布预警信息的单位应当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发布预警信息的单位应当及时宣布解除预警,并停止采取有关措施。

3.4 信息报告

3.4.1 报告方式和途径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单位、生产经营者或知情者应通过电话、短信、传真等方式及时向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应急办(74512345)和县环保局(74688819)报告,报告时应说明事态发展情况和先期处置情况。

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环保局接报后,应当立即核实有关情况,并及时向县政府应急办报告及相关部门通报。

初判为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或可能(已经)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有关乡镇(街道)、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采取一切措施尽快掌握情况,30分钟内电话报告县政府、1小时内书面报告。县政府应急办、县环保局立即按要求分别向市政府应急办、市环保局报告。

对于跨区县的突发环境事件,县政府应急办、县环保局及时向可能受影响的区县政府应急办、环保局通报,并分别向市政府应急办、市环保局报告

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县环保局应当按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一是对饮用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二是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三是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

四是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五是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3.4.2 报告内容

信息报告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质和数量、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内容。

3.4.3 信息续报和终报

对首报时要素不齐全或事件衍生出新情况、处置工作有新进展的,要及时续报,每天不少于1次。在初报基础上,报告有关监测数据、发生原因、过程、进展情况、趋势分析、危害程度以及采取的措施、效果等情况,并附应急监测快报、监测点位分布图、污染分布及变化趋势图等资料。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要书面终报,包括措施、过程、结果、潜在或间接危害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等。

3.4.4 信息通报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环保部门要及时向同级有关部门通报。因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等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安监、交通、国土、水利等有关部门要及时向同级环保部门通报。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应急响应从高到低分为I级、II级、Ⅲ级和IV级四个等级。

初判发生一般、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分别启动IV级、Ⅲ级应急响应,由县政府负责指挥处置,事发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密切配合,迅速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和善后工作。初判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分别启动级、级应急响应,由市政府负责指挥处置,县政府实施先期处置,并配合市指挥部开展应对工作。

应急响应启动后,应当根据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和发展态势适时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事态发展到需向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其他区县政府、驻垫部队请求支援时,由县政府应急办统一协调。

4.2 响应措施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业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开展先期处置,第一时间通告周边区域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采取有效措施全力控制事态发展,最大限度避免人员伤亡。超出涉事单位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报告请求援助。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组织力量开展应急处置,保护人员生命安全,减少和消除污染。

根据工作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4.2.1 现场污染处置

涉事企业或生产经营者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切断和控制厂()内泄漏的有毒有害物料,防止泄漏物料进入外环境造成污染,并立即做好消防废水、废液等污染物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企业或生产经营者无法处置进入外环境的污染物时,县环保局要立即组织救援力量增援涉事主体进行处置,控制污染扩散。如遇涉事企业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县环保局要会同县公安局、安监局等部门以及事发地乡镇(街道)对污染源开展调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

县环保局组织专家及相关技术人员,提出污染处置建议,牵头制定综合治污方案。对于气体污染物,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污染气体扩散途径和范围;对于水污染物则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方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等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采取停产、限产、限排等措施,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危险化学品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涉事企业或经营者开展先期处置,防止发生次生灾害。企业或经营者无法处置时,县安监局要会同县环保、交通、卫生计生、公安、消防等部门和综合应急救援队伍,调集设备、组织救援力量进行处置。交通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县交委要会同县环保、安监、公安、消防等部门督促涉事企业(运输单位或供货单位)或经营者开展处置,企业或经营者无法处置时,县交委要会同县环保、安监、公安、消防等部门和综合应急救援队伍,调集设备和组织救援力量进行处置。

4.2.2 转移安置人员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事发地及影响区域气象、地理环境和人员密集度等情况,县公安局会同所在地乡镇(街道)、交通、环保等部门和单位,设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和重点防护区,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的居民,确保生命健康安全,并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

4.2.3 医学救援

县卫生计生委对突发事件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采取措施保护公众健康。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疗物资,支持医学救援。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

4.2.4 应急监测

县环保局负责加强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制定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明确监测方法、布点及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及时准确监测,确定污染范围和程度,掌握污染态势,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必要时,配合市环境监测中心开展应急监测工作。

4.2.5 市场监管和调控

县商务局、县食药监分局等单位要密切关注受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社会反映,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引发中毒事件等。

4.2.6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县政府通过新闻通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多种形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多种途径,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新媒体平台,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有关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起因、损害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各部门和单位、各工作组应急人员要做好保密工作,不得擅自发表意见、接受采访、提供资料、发布信息。

4.2.7 维护社会稳定

县公安局会同相关乡镇(街道)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4.3 扩大应急

县指挥部实施处置但仍未能控制事态发展,有可能上升为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在做好前期基本应急工作的同时,县指挥部提请县政府向市政府请求支援。待市指挥部到达后,由县指挥部负责组织移交。移交后,由市指挥部统一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县指挥部协调配合。

4.4 响应终止

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条件已经排除,势态得到妥善控制,污染物质降至规定限值以内,造成的环境危害基本消除,已无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可能,由现场指挥部决定终止响应。

5 善后工作

5.1 损害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县环保局牵头及时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并依法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重要依据。

5.2 善后处置

事发地乡镇(街道)、县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及时制定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工作方案;对受污染、破坏的生态环境采取措施予以恢复,对清除污染效果进行总体评估;对紧急征用的物资和调集的社会力量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结算和补偿;保险机构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

5.3 事件调查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开展事件调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

6 保障措施

6.1 队伍保障

各乡镇(街道)、县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加强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能力建设,定期组织开展训练和演练。县级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环境监测队伍、公安消防队伍、骨干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及其他相关方面应急救援队伍,要积极参加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应急处置、调查处理等工作,提高响应能力和应对能力。要加强环境应急专家队伍管理,为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方案、评估污染损害、开展调查处理等工作提供决策建议。

6.2 物资、装备与资金保障

各乡镇(街道)、县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做好专业设备、救援物资、防护器材的储备,鼓励支持社会化应急储备,保障应急装备、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存储、调拨、供给。要加强对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储备的动态管理,将环境应急物资储备统筹纳入应急物资库建设。县财政局要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所需必要经费。

6.3 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各乡镇(街道)、县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保障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需要;县指挥部及现场应急工作人员要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要健全应急运输保障体系和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的运输安全畅通。

6.4 技术保障

依托市级环境应急指挥技术平台,拓展建设县环境应急指挥技术平台,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损害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支持先进技术和装备的购置安装。

7 宣传培训和演练

各乡镇(街道)、县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向公众告知突发环境事件的报警方式,加强有毒有害物质的防护知识及其他环境应急知识宣传,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提高部门应急联动水平,提升公众应急防范意识和能力。要定期开展应急培训,特别加强对重点环境风险源管理人员的培训,熟悉应急处置程序和要求,做好实施应急预案各项准备。要定期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增强应急防范和处置能力。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县环保局组织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定期开展预案评估工作,结合国家和市级预案的相关调整,以及应急演练、应急处置等情况,及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原则上不超过五年。各乡镇(街道)、县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结合实际,制定或修订本辖区、本部门、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注重与本预案有关内容的衔接。

8.2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垫江县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垫江府办发〔201252)同时废止。

8.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环保局组织制订并负责解释

附件:1.县指挥部及成员单位和各工作组职责

2.重庆市环境应急机构通讯录

3.环保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通讯录

4.县级环境应急专家通讯录

5.辖区内主要风险企业一览表

6.垫江县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流程图

7.垫江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