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垫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县安全生产监管体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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垫江府办发〔2017〕45号

垫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进一步完善我县安全生产监管体制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县属各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渝委发〔2017〕15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区县(自治县)安全生产监管体制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141号)精神,着力构建责任明晰、体系完善、保障有力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经县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县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县级安全生产监管机构职能职责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为县政府工作部门和行政执法机构,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管,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县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综合督查和专项检查;负责职责范围内的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的监管执法。

增设安全生产巡查办公室,承担承接上级安全生产巡查督查考核任务,对县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单位和乡镇(街道)开展安全生产巡查、考核,督办重点工作。

二、完善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机构

(一)单独设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各乡镇(街道)独立设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简称“安监办”),作为乡镇(街道)内设机构。乡镇(街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不再加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牌子。

(二)职能职责

具体承担辖区内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协助县级有关主管部门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日常监管;具体承担法律法规授权或依法接受委托的其他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

(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各乡镇(街道)根据实际情况,在现有人员编制内,统筹行政、事业资源,合理核定与安全生产监管任务相适应的人员编制。原则上,桂阳街道、桂溪街道及特大乡镇配备安全监管执法专职人员不少于7名;较大乡镇配备安全监管执法专职人员不少于5名,一般乡镇配备安全监管执法专职人员不少于3名,安监办核定内设机构领导职数1名。

三、健全工业园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

(一)单独设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科,为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内设机构。

(二)工业园区参照街道及特大乡镇标准,配备安全监管执法专职人员不少于7名,安监科核定内设机构领导职数1名。

(三)具体承担县工业园区内企业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直接监管,承担直接监管责任。

 

垫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30日


抄送: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垫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