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垫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垫江县鼓励黄标车提前淘汰奖励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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垫江府办发〔2017〕46号

垫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垫江县鼓励黄标车提前淘汰

奖励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县属各企事业单位:

《垫江县鼓励黄标车提前淘汰奖励补贴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垫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18日

 

垫江县鼓励黄标车提前淘汰奖励补贴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减少黄标车排气污染,促使黄标车加快淘汰更新,改善我县大气环境质量,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环境保护“五大行动”实施方案(2013-2017年)的通知》(渝府发〔2013〕43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方案(2016-2017年)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165号)要求,结合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委、市公安交管局联合出台的《重庆市主城区鼓励黄标车提前淘汰市级财政奖励补贴实施细则》(渝环发〔2016〕25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黄标车”即取得黄色环保标志的车辆,是指污染物排放达不到国Ⅰ排放标准的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和国Ⅲ排放标准的装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

“黄标车提前淘汰”是指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住址或单位注册地在垫江县且机动车在垫江县车管部门登记注册的未到国家强制报废年限(与《汽车报废标准规定使用年限表》(见附件1)中规定的使用年限相比),且非因自然报废或交通事故等导致直接报废的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和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有效期内的“黄标车”,车主自愿将其车辆交由依法设立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并经公安车管部门合法注销。

第三条  “黄标车”提前淘汰奖励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由县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经费支付。

第四条  职责分工:

县财政局负责补助资金筹措和资金的发放。

县商务局负责审核《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县公安局车管所负责办理“黄标车”提前淘汰报废注销登记业务,负责查验车辆的环保标志、审核是否属于提前淘汰的黄标车,并出具《机动车注销证明》。

县环保局牵头负责组织财政、交委、商务、公安对申请人资料进行会审,将会审后结果送相关部门和申请人。并将补贴资金汇总表(见附件2)报送县财政局。

第二章  补贴期限和标准

第五条  补贴期限:2017年1月1日—2017年12月31日。

第六条  享受国家老旧汽车淘汰补贴的黄标车不在本方案补贴范围内。

县财政供养单位“黄标车”及2017年1月1日(含)后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住址或单位注册地址变更至我县的“黄标车”淘汰不予补贴。

第七条   “黄标车”提前淘汰,按以下标准给予补贴:

报废重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5400元。

报废中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3900元。

报废轻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2700元。

报废微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800元。

报废大型载客车,每辆补贴人民币5400元。

报废中型载客车,每辆补贴人民币3300元。

报废小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2100元。

报废微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500元。

报废1.35升及以上排量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5400元。

报废1升(不含)—1.35升(不含)排量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3000元。

报废1升及以下排量轿车、专项作业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800元。

各类车型界定详见附件3。

第三章  补贴资金申请、审核和发放

第八条  拟申请补贴资金的车主应当将车辆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对车辆拆解,向车主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并自收到车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副联(车主或单位应向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说明是“黄标车”提前淘汰,副联应注明是“黄标车”提前淘汰)等交至县公安局车管所办理注销登记,向车主交付《机动车注销证明》。

第九条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应当在《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备注栏中注明车主身份证住址或单位注册地址、车辆初次登记日期、车辆品牌型号、发动机型号、总质量、车长、乘坐人数等信息,并将副联报送至县商务局备案。

第十条  申请补贴资金的车主或单位每季度第一个月25号前,到县公安局车管所办理申领手续,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重庆市黄标车提前淘汰补助资金申请表》四联(见附件4,在县公安局车管所领取);

(二)《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原件;

(三)《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车辆所属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机动车所有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流程详见附件5。

第十一条  县环保局、县交委、县财政局、县商务局、县公安局车管所等部门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县环保局负责向县财政局报送补贴资金汇总表,县财政局在收到补贴资金汇总表后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至机动车所有人或单位指定账户。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县财政局、县环保局、县商务局、县交委、县公安局车管所应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黄标车”提前淘汰工作的跟踪检查和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相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黄标车”提前淘汰工作,确保资金安全、及时发放。

第十五条  对买卖、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有关部门依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处理。

第十六条  对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其他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有违反有关规定,或不履行有关义务的,县商务局可依据其情节轻重,采取公告违规企业行为、从承担“黄标车”提前淘汰车辆回收工作企业名单剔除、收回或暂停发给《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取消回收拆解资格等措施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5.doc

1. 汽车报废标准规定使用年限表

2. “黄标车”提前淘汰资金补贴汇总表

3. 各类车型界定

4. 重庆市黄标车提前淘汰补助资金申请表

5. “黄标车”提前淘汰办理流程

 

抄送:县委各部、委、室,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检察院,县人武部,各人民团体、驻垫单位。

垫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