垫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垫江县专利资助办法(修订)的通知
垫江府办发〔2017〕48号
垫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垫江县专利资助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县属各企事业单位:
《垫江县专利资助办法(修订)》已经十七届县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垫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26日
垫江县专利资助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鼓励发明创造,保护创新成果,促进专利运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提升专利申请质量的若干意见》《重庆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科委(知识产权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利资助的组织及具体实施,县财政局负责资金使用的监督。
第三条 县政府设立专利资助专项资金,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安排。
第四条 专利资助实行诚信申请、无偿资助、择优支持、促进运用的原则。
第五条 专利资助的对象为专利权人。申请专利资助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第一专利权人为注册或登记在本县辖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单位)。
2.第一专利人为具有本县户籍或居住证的个人。
一项专利有共同专利权人的,应当由第一专利权人提出资助申请。
第六条 资助类别及标准
(一)专利申请资助
单位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及个人的发明专利获得授权后,对其申请费、实质审查费和授权费按实际发生额进行资助。
(二)专利授权资助
1. 国内授权专利资助
对获得国内授权的单位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分别一次性资助12000元/件、500元/件、300元/件;对获得国内授权的个人发明专利给予8000元/件的一次性资助。
2. 国外授权专利资助
对获得美、英、德、日、法、瑞士发明专利授权的单位和个人,一次性资助20000元/件。
第七条 对单位专利申请和授权资助总额每年不超过5万元,对个人专利申请和授权资助总额每年不超过2万元。
第八条 单位应将不低于60%的专利资助金用于奖励发明人或设计人。
第九条 为推动科技型企业、“双高”企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专利发展工作,根据需要采取以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支持企业专利代理服务工作。
采取以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支持企业专利代理服务工作的企业不再享受本办法第六条资助政策。
第十条 专利资助每年开展一次,本年度资助上一自然年度单位获得授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及个人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申请时间为每年3月1日至4月30日,逾期申报的,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申请专利资助需提供的材料
(一)《垫江县专利资助申请表》(纸质和电子件)
(二)《垫江县专利资助明细表》(纸质和电子件)
(三)专利受理通知书、授权证书复印件,缴纳专利申请费、实质审查费和授权费的凭证复印件。
(四)单位申请的须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经办人需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个人申请的需提交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或居住证复印件。
(五)专利权人需要委托他人办理资助申请,须提供授权委托书:
个人委托他人申请资助的,须提供专利权人的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共同专利权人委托他人申请资助的,须提供共同专利权人受托委托书。
(六)单位申请人需提供盖有财务专用章的单位银行账户信息表;个人申请的须提交个人银行账户信息表。
上述复印件均需同时提供原件核对查验。涉外专利还应提供相应的中文译本。
第十二条 专利资助程序
(一)申请人将专利资助所需材料报县知识产权局。
(二)县知识产权局组织审核申请材料。经初审合格的资助名单,在县科委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县科委作出资助决定。
(三)县财政将专利资助费用拨付到专利申请人、权利人提供的银行账户。
第十三条 限制条件
对符合国家《专利收费减缴办法》有关规定,应减缴专利收费而未申请减缴的单位和个人,按应减缴后的费用给予专利资助。
第十四条 对弄虚作假、恶意套取专利资助资金的申请人,限期收回已拨付的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垫江县专利资助与奖励办法》(垫江府发〔2014〕3号)同时废止。
抄送:县委各部、委、室,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检察院,县人武部,各人民团体、驻垫单位。
垫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