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垫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垫江县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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垫江府办发〔2017〕49号

垫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垫江县集中式饮用水源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垫江县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垫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2日

 

垫江县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实现高效、有序地组织预防、控制和解除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危机,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重庆市长江三峡库区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重庆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长江三峡库区重庆流域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垫江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垫江县所有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因环境污染威胁或造成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取水中断的突发事件的预警、控制和应急处置。

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包括:

(1)饮用水源地上游和饮用水源地集雨面积内突发性的大量不明污水集中排放下泄,或沿河及集雨面积内化工储罐、工业废水、畜禽养殖废水的非法排放,污染或有可能污染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的事件;

(2)饮用水源地上游和饮用水源地集雨面积内发生安全事故或交通运输事故,导致剧毒、有毒、有害化学物品污染饮用水源地的突发性事件;

(3)转基因生物、病原微生物、病毒等介水造成高度侵袭性、传染性的灾害,造成饮用水源地污染事件;

(4)饮用水源地富营养化引起的供水困难事件;

(5)人为投毒及其他事件造成的饮用水源地污染事件。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积极预防,政府主导、分级负责,部门联动、分类管理,专家支持、社会参与,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快速反应、科学处置。

1.5  事件分级

根据《重庆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按照事件严重性、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可控性,将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1.5.1  特别重大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

(1)因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及地下水严重污染,导致生态功能丧失的;

(5)饮用水源地发生大面积水华(藻类数量达到108个/升,区段河长≥10公里)并造成严重的饮用水源污染、生态破坏或渔业损失的。

1.5.2  重大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及地下水大面积污染,导致生态功能部分丧失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及地下水大面积污染,导致我县县城集中式饮用水源取水中断的;

(6)饮用水源地发生大面积水华(藻类数量达到108个/升,区段河长≥6公里,塘库面积≥90%)并造成较为严重的饮用水源污染、生态破坏或渔业损失的。

1.5.3  较大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我县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饮用水源地发生大面积水华(藻类数量达到108个/升,区段河长≥3公里,塘库面积≥50%)并造成饮用水源污染、生态破坏或渔业损失的;

(5)造成跨区县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5.4  一般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村、社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5)饮用水源地发生大面积水华(藻类数量达到108个/升,区段河长<3公里,塘库面积<50%)并造成饮用水源污染、生态破坏或渔业损失的。

(6)对水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的。

上述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组织指挥机构

在垫江县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简称县政府应急委)统一领导下,在垫江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简称县政府应急办)统筹协调下,成立垫江县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实行指挥长负责制,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指挥长,统一领导、组织和指挥应对工作。县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抢险救援(下设专家组)、应急监测、医学救援、应急保障、舆论引导、社会稳定、善后工作、事件调查等工作组(职责见附件1)。

2.2 现场指挥机构
    一般、较大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县指挥部即为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负责制订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组织开展抢险救援、污染处置、应急监测、医疗救护、现场警戒、交通管制、善后安抚、新闻发布、舆论引导、事件调查等各项工作。发生重大、特别重大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由市政府负责现场指挥处置,县政府负责开展先期处置工作。
    3  预防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监测

县环保局负责牵头建立完善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环境安全监测体系。县环保、水务、农业、卫生、市政、气象等有关部门要加强饮用水源地日常监测,通过多种渠道收集、分析和研判有关信息。县安监、交通、国土、公安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定期对饮用水源地涉及生产、运输、储存的环境风险物质进行检查。各单位要加强信息共享,发现可能导致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隐患的,要及时通报县环保局和县水务局。
    3.2  预防
    3.2.1  建立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环境风险防控体系,整合环保、水务、安监、公安、消防、交通(海事)、市政、国土等部门的各类环境安全预警信息,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并将应急物资储备统筹纳入应急物资库建设。
    3.2.2  各乡镇(街道)、县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建立风险评估、联防联控以及联席会议制度。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根据各自职责对水环境信息,安全生产事故、交通运输事故、自然灾害等预警信息以及常规环境监测数据等开展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情况,实现联防联控。对可能引发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各类排污单位、危化品生产、使用、贮存和运输单位及场所,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要定期开展隐患排查和整治工作,消除隐患苗头。

3.2.3  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存在环境风险隐患的企业和单位应当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工作,编制应急预案,并将评估报告和应急预案报县环保局备案,接受其指导监督;配备相应的应急设施、设备、物资和器材,组织人员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环境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排查环境污染事故隐患,定期检测、维护有关报警装置、应急设施设备,确保正常使用。

3.3 预警

3.3.1  预警分级

按照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为一般(四级)、较大(三级)、重大(二级)和特别重大(一级),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加以标识。

存在环境安全隐患,可能发生或引发一般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布蓝色预警。

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布黄色预警。

情况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重大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布橙色预警。

情况危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布红色预警。

3.3.2  预警发布

预警信息主要包括事件类别、预警级别、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当采取的措施和发布单位等内容,可以通过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平台及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微博、微信、手机短信、当面告知等渠道向社会公众发布。

蓝色和黄色预警信息由县政府或县政府授权的单位发布,橙色和红色预警信息由市政府或者市政府授权的单位发布。县环保局要针对县域内可能发生的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进行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提出预警发布建议。其中,预警级别为蓝色、黄色的,向县政府提出预警发布建议;预警级别达到橙色、红色的,报县政府同意后,及时向市环保局报告。

3.3.3  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有关乡镇(街道)、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对集中式饮用水源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视情启动应急响应程序。

(2)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告知水源供应终端用户,防止产生恐慌情绪。决定是否停止取水。

(3)应急准备。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并调集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对可能导致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业加强环境管理,立即组织开展环境监测,适时掌握污染动态。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3.4  预警调整和解除

预警发布单位应当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预警发布单位应当及时宣布解除预警,并停止采取有关措施。

3.4  信息报告
3.4.1  报告方式和途径

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单位、生产经营者或知情者应通过电话、短信、传真等方式及时向县政府应急办(74512345)、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水务局(74512156)、县环保局(74688819)报告,报告时应说明事态发展情况和先期处置情况。

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环保局、县水务局接报后,应当立即核实有关情况,并及时向县政府应急办报告及相关部门通报。

初判为较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或可能(已经)引发大范围取水中断事件的,有关乡镇(街道)、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采取一切措施尽快掌握情况,30分钟内电话报告县政府、1小时内书面报告。县政府应急办、县环保局立即按要求分别向市政府应急办、市环保局报告。

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县环保局应当按照较大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一是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二是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

三是因集中式饮用水源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社会影响较大的。

3.4.2  报告内容

信息报告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质和数量、影响范围、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受到集中式饮用水源污染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3.4.3  信息续报

对首报时要素不齐全或事件衍生出新情况、处置工作有新进展的,要及时通过书面或网络续报,每天不少于1次。在初报基础上,报告有关监测数据、发生原因、过程、进展情况、趋势分析、危害程度以及采取的措施、效果等情况,并附应急监测快报、监测点位分布图、污染分布及变化趋势图等资料。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要书面终报,包括措施、过程、结果,潜在或间接危害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等。

3.4.4  信息通报

发生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县环保局和水务局要及时向县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因生产安全事故、道路交通事故、水上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等引发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县安监、公安、交通(海事)、国土、水务等有关部门要及时向县环保局通报。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机制
    应急处置实行属地管辖、分级响应、分级处置原则。按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分为特别重大(Ⅰ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较大(Ⅲ级响应)、一般(Ⅳ级响应)四级。

发生一般和较大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分别启动IV级、Ⅲ级应急响应,由县政府负责指挥处置,事发地乡镇(街道)、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密切配合,迅速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和善后工作;发生重大、特别重大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分别启动Ⅱ级、Ⅰ级应急响应,由市政府负责指挥处置,县政府实施先期处置,并配合市指挥部开展应对工作。
    应急响应启动后,应当根据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和发展态势适时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事态发展到需向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其他区县政府、驻垫部队请求支援时,由县政府应急办协调。
    4.2  应急响应措施

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主体、水资源地管理单位、取水单位应当立即开展先期处置,第一时间通告周边区域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采取有效措施全力控制事态发展,最大限度减轻水源污染,并按程序报告。县政府及有关部门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组织力量开展应急处置,保护人员生命安全,减少和消除污染。根据工作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4.2.1  现场污染处置
    县政府组织制订污染处置方案,组织综合救援队伍或其他专业救援力量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方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降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等污染处理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理处置受污染环境介质。各有关部门、涉事单位应根据突发事件发生的区域和类别,按以下规定协同处置:

危险化学品事故引发突发环境事件,安监部门要会同公安、消防、环保、交通、卫生计生等部门和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督促涉事单位或调集设备组织救援力量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切断和控制厂(场)内泄漏的有毒有害物料,做好消防废水、废液等污染物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防止泄漏物料继续进入外部环境,造成事态扩大。

非正常排放污染物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环保部门要会同公安、消防、安监、交通、市政、卫生计生、水务等部门和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查明涉事单位和污染来源,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督促涉事单位调集设备组织救援力量进行污染处置。

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突发环境事件,交通、公安、安监部门要会同环保、消防等部门和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查明泄漏物质种类、数量和污染范围,督促涉事车辆运输单位、货主单位调集设备组织救援力量开展处置。

水上交通事故引发突发环境事件,交通部门(海事)会同公安、消防、安监、环保等部门先确定泄漏源、泄漏危险货物种类、污染范围等,采取针对性措施控制泄漏源,同时调集设备组织救援力量在事故下游水域进行污染物拦截控制,控制污染范围后及时处理泄漏物。

4.2.2  应急供水保障

饮用水水源地受到污染时,县政府督促事发地乡镇(街道)组织有关供水单位加大混凝、沉淀、过滤和消毒力度,或采取预氧化、活性炭吸附等有效应急处理措施,确保供水安全。当供水水质安全无法保障时,立即停止取水,并采取启用备用水源、水厂间调剂补给、罐车送水、瓶装水供应、临时工程供水等紧急措施,保障居民用水安全。

4.2.3  安全防护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事发地及影响区域气象、地理环境和人员密集度等情况,设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和重点防护区,根据不同类型环境事件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和个人安全防护措施,严格限制非应急人员进入事发现场;做好受灾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的居民,确保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4.2.4  医学救援

迅速组织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采取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医疗救护。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

4.2.5  应急监测

环保部门要会同卫生计生、市政、水务等部门加强对受影响区域水质、下游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自来水厂取供水应急监测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制订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明确监测方法、布点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船舶、车辆,及时准确监测,确定污染范围和程度,掌握污染态势。

4.2.6  舆论引导

县政府通过发布新闻通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多种形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多种途径,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新媒体平台,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有关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起因、损害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各部门和单位、各工作组应急人员要做好保密工作,不得擅自发表意见、接受采访、发布信息、提供资料。

4.2.7  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4.3  扩大应急

县指挥部实施处置仍未能控制事态发展,有可能上升为重大或特别重大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在做好前期基本应急工作的同时,县指挥部提请县政府向市政府请求支援。待市指挥部到达后,由县指挥部负责组织移交。移交后,由市指挥部统一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县指挥部协调配合。
    4.4  应急终止
    引发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条件已经排除,事态得到妥善控制,污染物质降至规定限值以内,造成的水环境危害基本消除,已无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可能,由现场指挥部决定终止响应。
    5  善后工作

5.1 损害评估

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事件调查组及时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并依法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重要依据。

5.2 善后处置

事发地乡镇(街道)、县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及事件责任单位要及时制定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对受污染、破坏的水生态环境采取措施予以恢复,对清除污染效果进行总体评估。保险机构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
    5.3 事件调查
    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有关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事件调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各乡镇(街道)、县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加强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能力建设,定期组织开展训练和演练。县级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环境监测队伍、公安消防队伍、骨干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及其他相关方面应急救援队伍,要积极参加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应急处置、调查处理等工作,提高响应能力和应对能力。加强环境应急专家队伍管理,为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方案、评估污染损害、开展调查处理等工作提供决策建议。

6.2  物资、装备与资金保障

各乡镇(街道)、县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加强专业设备、救援物资、防护器材的储备,鼓励支持社会化应急储备,保障应急装备、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存储、调拨、供给。加强对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储备的动态管理,将环境应急物资储备统筹纳入应急物资库建设。财政部门要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所需必要经费。

6.3  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各乡镇(街道)、县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保障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需要;县指挥部及现场应急工作人员要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健全应急运输保障体系和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的运输安全畅通。

6.4  技术保障

县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加强水环境应急监测和应急处置工作的能力建设,积极储备技术力量,为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依托市级环境应急指挥技术平台,实现流域、水文、水质、饮用水水源地、风险源、污染源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损害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
    7  宣传培训和演练

各乡镇(街道)、县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向公众告知突发环境事件的报警方式,加强有毒有害物质的防护知识及其他环境应急知识宣传,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提高部门应急联动水平,提升公众应急防范意识和能力。定期开展应急培训,特别加强对重点环境风险源管理人员的培训,熟悉应急处置程序和要求,做好实施应急预案各项准备。按照本预案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增强应急处置能力。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县环保局组织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定期开展预案评估工作,结合国家和市级预案的相关调整,以及应急演练、应急处置等情况,及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原则上不超过5年。各乡镇(街道)、县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结合实际,制定或修订本辖区、本部门、本单位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或工作方案,并注重与本预案有关内容的衔接。
    8.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环保局负责解释。
    8.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垫江县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垫江府办发〔2012〕54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县指挥部及成员单位和各工作组职责

2. 垫江县集中式饮用水源信息表

3. 辖区内主要风险企业一览表

4. 重庆市环境应急机构通讯录

5. 环保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通讯录

6. 县级环境应急专家通讯录

 

附件1

县指挥部及成员单位和各工作组职责

一、县指挥部工作职责

县指挥部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指挥长,县政府办公室联系副主任,县政府应急办、县环保局、县水务局、事发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任副指挥长,根据事件类型增设县安监局、县交委、县公安局、县国土房管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副指挥长。主要职责:组织、协调、开展应急处置工作;传达贯彻执行市政府、县政府有关指示、命令;向市政府、县政府报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情况和应对情况;组织调度有关队伍、专家、物资、装备;决定对事故现场进行封闭和对交通实行管制等强制性措施;发布事件有关信息。

二、成员单位职责

县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包括县政府应急办、县环保局、县水务局、县安监局、县交委、县公安局、县国土房管局、县监察局、县政府新闻办、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局、县经济信息委、县农委、县商务局、县民政局、县市政园林局、县卫生计生委、县质监局、县食药监分局、县气象局、县公安消防大队、县综合应急救援支队、有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县政府应急办:发挥运转枢纽作用,负责统筹协调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传达县指挥部指令,向市政府应急办报送信息。

县环保局:负责对违法排污造成的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进行调查处置;协助有关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自然灾害引发的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进行调查处理;提出预警建议,并根据县政府授权发布预警信息,提出污染控制建议,组织专家指导开展现场污染物消除及修复工作,做好污染态势监测,按程序向市环保局或相邻区县报告或通报事件相关信息。
    县水务局:组织、协调因洪涝灾害、水利工程调度引发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工作;负责备用饮用水水源建设和调度;负责流域流量控制和监测;提供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应对工作所需水文水利资料;协调事故发生后的城市供水工作;参与事件调查和处置。
    县安监局:指导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参与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组织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处置,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会同环保部门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工作;收集、上报事故相关信息。
    县交委:负责对危险化学品、危险固体废弃物等在运输过程中引发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工作;负责管理水域水上交通安全事故、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依法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负责伤员及救灾物资运送、危险物品转移等应急运输保障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组织开展危险货物(含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等道路交通事故、放射源丢失或被盗造成的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应急处置现场警戒、人员疏散、交通管制、社会治安秩序维护;负责相关道路交通事故原因调查及责任认定,会同环保部门开展次生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调查处理工作,并对涉嫌构成环境污染犯罪的单位、个人依法进行立案查处。
    县国土房管局:组织、协调因地质灾害引发的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应对和调查处理;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和污染,对受污染的地下水进行环境地质勘察。
    县监察局:负责调查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履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

县政府新闻办:负责新闻发布和舆论引导;会同有关部门牵头做好新闻通稿起草工作,视情向媒体发布;做好现场新闻媒体接待和服务工作。
    县发展改革委:配合有关乡镇(街道)、项目业主单位开展应急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争取国家和市级应急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支持。
    县财政局:负责全县环境应急能力建设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经费保障。
    县经济信息委:督促组织电力、燃气、通信、国防工业等单位做好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和应对工作;参与有关单位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调查处理工作。
    县农委:负责渔业水体造成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和调查处理工作;对农作物、水产养殖、家畜家禽受灾情况实施监测并开展处理。
    县商务局:负责组织生活必需品等重要商品市场供应,维护市场稳定;保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生活物资。

县民政局:调拨救灾物资,协助做好受灾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救助;配合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县市政园林局:负责市政设施(含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城市下水道、公厕及粪便处理设施)损坏或污水、垃圾异常排放导致的水环境污染事件的预防和调查处置,确保饮用水源安全和生活饮用水供应;负责城市水域环境污染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
    县卫生计生委:组织医疗救护,对事故现场和可能受到污染的区域实施卫生防疫;负责饮用水监测预警。

县质监局:负责因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引起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提出相关特种设备事故处置方案;指导消除特种设备安全隐患。
    县食药监分局:负责对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食品、药品污染情况实施监测;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县气象局:提供有关气象监测预报信息和实时气象资料。

县公安消防大队:负责现场火灾扑救和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协助危化品专业队伍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防止有毒有害消防废水流入外环境引发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
    县综合应急救援支队:组织有关专业队伍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抢险救援。

事发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报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有关情况;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开展先期处置;配合做好群众疏散;做好后勤保障、善后处置等工作。

事发单位:向有关部门及时上报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情况;启动本单位应急处置预案,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保护事发现场,配合调查处理;做好后勤保障、善后处置等工作。

附件1-6.doc

 

抄送:县委各部、委、室,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检察院,县人武部,各人民团体、驻垫单位。

  垫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