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垫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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垫江府发〔2017〕29号

垫江县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

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为进一步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积极改善我县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工作通告如下:

一、非道路移动机械认定标准

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以及不以道路客运或货运为目的的车辆,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械类型:装载机、推土机、挖掘机、打桩机、铲车、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旋挖机、混凝土运输泵等。

二、划定区域

牡丹大道高安路口起沿牡丹大道→黄沙转盘沿桂东大道→北门转盘沿桂北大道→明月大道D连接线入口→明月大道D连接线沿明月大道→牡丹湖转盘接长安大道→文毕大道路口→沿文毕大道→牡丹大道高安路口止,该环线区域内及道路处延300米,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

三、禁用标准

国I及以下(2009年10月1日前生产)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在上述区域使用。

四、实施时间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实施。

 

垫江县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2日

 

分送: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县属各企事业单位;县委各部、委、室,县人大常委会、政协办公室,县法院、检察院,县人武部,各人民团体、驻垫单位。

垫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