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垫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城市棚户区改造文化路片区(一期)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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垫江府发〔2017〕30号

垫江县人民政府

关于城市棚户区改造文化路片区(一期)项目

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决定

县国土房管局: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和《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暂行)》(渝办发〔2011〕123号),垫江县城市棚户区改造文化路片区(一期)项目是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公共事业建设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且已纳入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垫江县城市棚户区改造文化路片区(一期)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及构筑物实施征收,拟被征收房屋户数147户,建筑面积约22700平方米。实际征收量以签约为准。该项目征收补偿工作由县国土房管局组织实施。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被征收人对该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垫江县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17日

 

抄送: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

垫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