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垫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垫江县非煤矿山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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垫江府办发〔2017〕55号

垫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垫江县非煤矿山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垫江县非煤矿山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垫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7日


        垫江县非煤矿山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提升非煤矿山事故应急处置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减少和降低非煤矿山事故造成的损失。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重庆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重庆市非煤矿山事故应急预案》《垫江县突发事件综合应急预案》《垫江县突发事故灾难专项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垫江县行政区域内非煤矿矿产资源地质勘探、金属非金属矿山及天然气开采企业生产和建设施工中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统一指挥、分级负责,职责分明、分工协作,反应及时、运转高效,信息互通、资源共享,依靠科学、依法处置。

1.5  事故风险概况

目前全县非煤矿山企业主要为石灰岩、页岩露天开采及天然气开采等,存在的事故风险类型有坍塌、高处坠落、爆破伤害、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触电伤害、火灾、井喷失控和硫化氢中毒事故等事故风险。

1.6  事故分级

根据事故严重程度,非煤矿山事故由高到低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等级。

(1)特别重大非煤矿山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重伤100人以上,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2)重大非煤矿山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3)较大非煤矿山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4)一般非煤矿山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上述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组织指挥机构

根据工作需要,在垫江县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统一领导下,在垫江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政府应急办)统筹协调下,在垫江县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的基础上,成立垫江县非煤矿山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实行指挥长负责制,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指挥长,统一领导、组织、指导应急处置工作。县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医学救援组、安全稳定组、舆论引导组、应急保障组、善后工作组、事故调查组等工作组,县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急处置指挥部组织机构及工作组(职责见附件1)。

2.2  现场指挥机构

发生一般非煤矿山事故,由事故行业主管部门牵头成立组织指挥机构应对,事发地乡镇(街道)、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密切协作,共同做好事故应对处置工作。发生较大非煤矿山事故,县指挥部即为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负责制订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组织开展搜索救援、医疗救助、人员疏散、现场警戒、交通管制、善后安抚、舆论引导、事故调查等各项工作。发生重大、特别重大非煤矿山事故,由市政府负责现场指挥处置,县政府做好先期处置工作。

3预防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风险管理与预防

各乡镇(街道)、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完善和强化以预防为主的日常监督检查机制,督促有关单位开展风险识别登记、分析评估、控制消除等工作,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安监部门要分级建立非煤矿山重大危险场所数据库,包括:主要危险场所危险物质品种、数量、分布、地理位置及危险危害级别等内容;周边安全距离、地形、地貌、交通、电力、水源以及周围消防、医疗救护力量等情况。督促有关非煤矿山运营企业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非煤矿山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监测监控设施设备,加强对重点目标和重要部位的安全运行监测,发现可能引发非煤矿山事故的情况,要立即报告有关乡镇(街道)和安监等有关部门。

3.2  预警

3.2.1  预警监测

安监部门要加强对非煤矿山重大危险源的监测监控,及时分析研判监测结果,预估可能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及时提出预警建议。国土、水利、气象等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责依法开展监测工作,及时将监测到的可能引发非煤矿山事故的地质灾害、洪涝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等信息通报安监部门。

3.2.2  预警分级

非煤矿山事故预警级别依次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等级。

3.2.3  预警发布

(1)发布权限。红色、橙色预警信息由市安监局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发布;黄色、蓝色预警信息由县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和单位发布。

(2)预警内容。预警信息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包括发布单位、发布时间、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咨询电话等内容。

(3)发布途径。预警信息应当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站、微博、微信、手机短信、电子屏幕、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各种途径及时向公众发布。广播站、电视台、报社、网站和电信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准确、无偿地向社会公众传播预警信息。

3.2.4  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有关乡镇(街道)、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可以视情迅速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研判。组织有关部门、有关机构、有关专家对可能引发非煤矿山事故的风险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级别,制订相应的防范应对措施。

(2)防范处置。视情在危险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险信息,控制事故范围和损害程度;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加强非煤矿山安全巡查检查,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封闭危险区域、路段。

(3)应急准备。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并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加强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2.5  预警调整和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后,发布预警信息的单位应当加强信息收集、分析、研判,及时掌握事件发展态势和排险进展。确定不可能发生非煤矿山事故或危险已经解除的,发布预警信息的单位应当及时宣布解除预警,终止相关预警措施。

3.3  信息报告

3.3.1  报送程序

非煤矿山事故发生后,社会公众、事发单位可直接通过“110”报警电话、县安监局值班电话(74617050)报警;事发单位应当立即向县安监局报告事态发展情况和先期处置情况。有关乡镇(街道)、县安监局接报后,应当立即核实有关情况,并立即向县政府应急办报告。初判为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的,有关乡镇(街道)、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采取一切措施尽快掌握情况,30分钟内向县政府电话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县政府应急办、县安监局立即按要求分别向市政府应急办及市安监局报告。

对首报时要素不齐全或事件衍生出新情况、处置工作有新进展的要及时续报,较大及以上事故的处置信息至少每日一报。处置结束后要及时终报。

3.3.2  报告内容

书面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负责现场指挥人员姓名、职务和联系方式,事故基本情况、初步原因、初判等级,事故简要经过、直接经济损失、伤亡及被困人数、发展趋势评估,伤亡人员抢救情况、已采取的处置措施及进展,是否需要增援,报告人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内容。

3.3.3  信息通报

发生非煤矿山事故后,安监部门应当通报同级有关部门,并及时通报事发地周边区域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和居民。其他可能引发非煤矿山事故的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应当及时通报同级安监部门。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非煤矿山事故应急响应等级由高到低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

初判发生一般、较大非煤矿山事故时,分别启动Ⅳ级和Ⅲ级应急响应,由县政府负责指挥处置,事发地乡镇(街道)、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密切配合,迅速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和善后工作。初判发生重大、特别重大非煤矿山事故时,分别启动Ⅱ级和Ⅰ级应急响应,由市政府负责指挥处置。

启动应急响应后,可以根据损失情况、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2  响应措施

4.2.1先期处置

非煤矿山事故发生后,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应立即组织力量进行抢险救援,责成事发地乡镇(街道)和事发单位第一时间展开先期处置,全力抢救受伤受困人员,及时疏散可能受到威胁人员,控制事态发展,最大限度地防止次生、衍生事件发生。

4.2.2  处置措施

有关乡镇(街道)、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应采取以下处置措施(不限于所述措施):

(1)人员搜救。以抢救人员生命为重点开展救援工作;发现人员被困,及时调用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设备进行救援;转运安置获救人员和伤员;搜救过程中要避免对人员造成次生伤害。

(2)疏散群众。制定切实可行的疏散程序,包括指挥机构、组织分工、疏散范围、避难场所、疏散方式、疏散路线、疏散人员的安置等,组织和指导群众尽快撤离事故威胁区域。

(3)医学救援。迅速调集医疗力量赶赴现场,实施诊断治疗;及时将重症伤员向有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转运,掌握救治进展情况;视情增派医疗专家、调配急需药物等;做好伤员心理抚慰。

(4)舆论引导。借助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多种途径,运用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新媒体平台,通过发布新闻通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形式,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事故信息和应对情况,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5)维护稳定。根据事故影响范围、程度,划定警戒区,做好事发现场及周边区域的保护和警戒,维持治安秩序。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行为,做好受影响人员及家属的矛盾纠纷化解、情绪安抚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4.3  响应终止

现场危险完全消除,事态得到全面控制,已无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可能,由现场指挥部决定终止响应。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事发地乡镇(街道)、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及时制订补助、抚慰、抚恤、安置、重建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保险机构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

5.2  事故调查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成立调查组,查明事故经过、原因、性质、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情况,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建议和防范整改措施,形成调查报告。

5.3  总结评估

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后,要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暂行办法》对事故应急处置进行评估,总结经验,分析查找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形成应急处置总结评估报告。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各乡镇(街道)、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定期组织开展训练和演练。县安监局要加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完善非煤矿山事故应急专家库,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和专家在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为处置非煤矿山事故提供技术支持。

6.2  装备保障

县安监局要负责牵头建立完善应对非煤矿山事故的应急物资保障、储备体系和调度机制。各乡镇(街道)要针对本地区非煤矿山从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合理配备非煤矿山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加强应急设施设备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设备完好,能够随时投入使用。

6.3  通信保障

各乡镇(街道)、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健全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非煤矿山事故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通信行业主管部门要保障应急期间的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

6.4  交通保障

公安、交通等部门要健全应急运输保障体系,保障应急抢险交通工具优先通行,确保应急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的运输安全畅通。

6.5  技术保障

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大力推进先进技术、先进装备、先进方法的研发和配备,提高非煤矿山事故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

6.6  资金保障

各乡镇(街道)、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对非煤矿山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7  宣传培训和演练

各乡镇(街道)、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组织开展非煤矿山安全法律法规和应急避险常识的宣传,督促有关企事业单位履行非煤矿山安全教育和培训的法定义务,提升社会公众应急防范意识。定期组织开展非煤矿山事故应急处置演练,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县安监局组织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定期开展预案评估工作,适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原则上不超过5年。

8.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安监局组织制订并负责解释。

8.3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垫江县非煤矿山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垫江府办发〔2012〕88号)同时废止。

 

附件:附件1-2.doc

1. 县指挥部及成员单位和各工作组职责

2. 非煤矿山安全风险主要防控措施

 

抄送: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检察院,县人武部。

垫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