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垫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垫江县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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垫江府办发〔2017〕58号

垫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垫江县深化小型水利工程

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县属各企事业单位:

《垫江县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垫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0日

垫江县深化小型水利

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保证工程正常运行,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渝水管〔2014〕15号)和《重庆市水利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指南〉的通知》(渝水办〔2017〕42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中发〔2014〕1号)精神,深化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明晰小型水利工程产权,明确管护主体和责任,落实公共财政对公益性小型水利工程管护经费补助政策,探索社会化和专业化的多种水利工程管理模式,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体制和良性运行机制,确保工程安全运行和效益充分发挥。

(二)基本原则

一是权责一致。明晰所有权,界定管理权,明确使用权,搞活经营权,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

二是政府主导。强化政府责任,加强组织领导,调动各方积极性,综合推进改革。

三是突出重点。重点解决管护主体、管护责任和管护经费等问题。

四是因地制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推进改革,不搞“一刀切”;积极探索社会化和专业化的多种工程管理模式,明晰产权,注重发挥工程效益;已完成改革任务且工程效益发挥正常的,原则上不作调整。

(三)改革目标

1. 总体目标。到2020年,基本解决全县小型水利工程体制机制不健全的问题,逐步建立完善符合我县县情、水情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良性运行机制,包括:产权明晰、责任明确的工程管理体制;社会化、专业化的多种工程管护模式;制度健全、管护规范的工程运行机制;稳定可靠、使用高效的工程管护经费保障机制;奖惩分明、科学考核的工程管理监督机制。

2. 阶段目标。2018年基本完成明晰工程产权、明确管护主体和责任、探索管护经费来源、研究工程管理模式、建立健全工程管护机制;2019年重点突破工程管护经费来源,积极组织开展扫尾工作,2020 年完成查漏补缺及验收总结工作。

二、改革范围

改革范围为县级及以下管理的小型水利工程,主要包括:

——小型水库,即总库容100 万立方米~1000 万立方米(不含)的小(1)型水库和总库容10 万立方米~100 万立方米(不含)的小(2)型水库;

——中小河流堤防,包括流域面积小于3000 平方公里的河流(除龙溪河干流外的所有河流)上兴建的防洪标准小于50 年一遇且大于等于10 年一遇的3 级以下堤防;

——小型水闸,即最大过闸流量20 立方米每秒~100 立方米每秒(不含)的小(1)型水闸和最大过闸流量小于20 立方米每秒的小(2)型水闸;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及设备,包括控制灌溉面积1万亩以下的农田水利工程,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及量测水设施等配套建筑物,总库容10 万立方米(不含)~500 立方米的山坪塘(池、窖),装机功率小于1000 千瓦的泵站等;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包括日供水规模1000 立方米(不含)以下、供水人口20 人以上的供水工程;

——小型水电站,包括单站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下的水电站。

单一农户自建自用且不涉及公共安全的工程,违法违规建构筑物,不符合环保要求的小型水电站以及拟被征占用或报废的工程不纳入此次改革范围。

三、改革内容

(一)明晰工程产权

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本着尊重历史、尊重现实、实事求是的原则,兼顾国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三者的利益,依法、合理进行产权界定。

1. 个人投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个人所有;

2. 社会资本投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投资者所有,或按投资者意愿确定产权归属;

3. 受益户共同出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受益户共同所有;

4. 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入为主的工程,产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5. 以国家投资为主兴建的工程,产权归国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所有;

6. 产权归属已明晰的工程,维持现有产权归属关系;

7. 工程产权有争议的,应先进行调处,争议解决之前,不予确权登记。

(二)落实工程管护主体和责任

工程产权所有者是工程的管护主体,应健全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凡涉及公共安全的小型水利工程(如小型水库、中小河流堤防、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以及山坪塘等)要建立并落实管护主体和属地安全责任制,明确安全责任人及具体责任,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县水务局和片区水利管理站负责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与运行维护的监管和技术指导,督促工程产权所有者切实履行管理责任。

产权界定为国有的小型水利工程,按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县水务局(或授权的单位)负责管理,并落实工程管护主体和管护责任。

产权界定为农村集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或其他投资者等产权主体的小型水利工程,由产权主体负责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监管职责。

(三)落实工程管护经费

多渠道筹集工程管护经费,建立稳定的管护经费保障机制。积极研究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和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支持小型水利工程管护。完善“一事一议”等机制,引导农民群众参与小型水利工程管护。

公益性国有小型水利工程,其人员、办公和维修养护等“两项”经费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全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农村集体(村或村民小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以及其他投资者所有管理的各类公益性的小型水利工程,其管护经费由工程产权所有者负责筹集。县政府对承担防洪、灌溉、抗旱等公益性任务的小型水源工程、灌溉渠道、中小河流堤防等工程的维修养护经费适当给予补助。

(四)探索工程管理模式

切实加强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健全完善基层水利服务机构,结合实际成立专业化维修养护队伍,加大扶持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专业技术协会的扶持力度,为小型水利工程的管护提供专业化的服务。

在确保工程安全、公益属性和生态保护并服从防汛调度指挥的前提下,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公益性小型水利工程的管护。针对不同类型工程特点,因地制宜探索采取如分级管理、片区管理、以大带小、委托管理、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合作等创新工程管理模式。实行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合作和委托等方式管理的,要签订有效的运行管理合同,明确工程管护主体、管护责任、管护范围,以及相应的奖补政策、违约责任等。

(五)加强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督

县水务局要加强业务指导,建立业务培训制度,有计划地组织技术培训,不断提高管护人员素质,增强基层工程管理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的管护能力。要强化管辖范围内小型水利工程的行业监督,要有效防止水资源浪费和掠夺式经营。

四、工作步骤

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改革中既要维护广大群众的利益,又要保证国有、集体资产不流失,同时要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各乡镇(街道)、县级相关部门必须统一步调,通力合作,按照方案步骤积极稳妥推进。

(一)第一阶段:组建机构、制定实施方案(2017年12月底前)

1. 建立工作机构。为了做好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须加强对我县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搞好领导和协调工作,成立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为组长,县级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协调小组,负责制定方案、矛盾纠纷调处、确权登记、县级验收等工作的组织指导。

同时,乡镇(街道)、村(社区)两级要成立相应的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协调小组,设立办公室(以下简称“水改办”),抽调精干人员,负责制定方案、确权登记、总结验收等工作的组织实施。

2. 制定方案。根据中央和重庆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垫江县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各乡镇(街道)根据县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编制本乡镇(街道)工作方案,并报县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

3. 宣传发动及培训。垫江日报社、垫江电视台等宣传单位要把改革精神和实施方案在垫江日报、垫江电视台、垫江论坛等媒体上进行宣传;各乡镇(街道)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改革氛围。县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协调小组要对各乡镇(街道)“水改办”工作人员开展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登记、颁证、法律、法规、政策和业务操作的培训;各乡镇(街道)“水改办”分别对驻村指导人员进行培训。县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做好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相关的调查表、台账、宣传画册的设计印制工作。

(二)第二阶段:调查摸底、界定确权(2018年1月-2018年5月)

1. 调查摸底。各乡镇(街道)以村为单位,结合全国第一次水利普查、农村水利资产清产核资等成果,对全县小型水利工程进行分类调查、统计、造册和汇总,报县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协调小组审核并数据统计。

2. 划定工程管理范围。改革范围内小型水利工程都应按有关规定在改制前划定管理范围。先进行实地查勘,每个塘库(引水、提水工程)做到“三清楚一明确”,即工程界址周边范围清楚,控制灌溉面积清楚,供需有效水量清楚,供水价格和取水方式明确。

3. 界定产权。在完成调查摸底及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由各乡镇(街道)组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市水利局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开展水利工程用地确权登记工作意见〉》(渝办发〔2007〕346号)的有关精神以及国家现行有关政策规定,分别逐一讨论辖区内权属不明的小型水利工程,并进行民主决策,经三分之二的受益农户代表同意后,报县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协调小组审批,并在该乡镇(街道)、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对原已明晰产权的工程,本次不再重新界定产权。

4. 确权登记。公示期满后,以村为单位再次进行复核并进行确权登记,产权原始登记表册一式三份,分别由县水务局、乡镇(街道)、所有权者各保存一份。同时,进行整理归类,建立台账。

5. 颁发权证。在公示确权登记工作结束后,在数据准确的基础上,由所有权人(个人或单位)向县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协调小组提出办证申请,经审核,程序合法、手续完善后,报县政府审批后,由县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向所有权人颁发《垫江县小型水利工程产权证》。该产权证书只说明工程产权归属,具备条件的工程可自行申请办理不动产权登记。

(三)第三阶段:建章立制、创新管护模式(2018年6月-10月)

1. 建章立制。一是逐村逐片建立水利工程运行管护机制,细化工程运行管理规范和程序,全县形成片区有水利管理员、乡镇(街道)有水利指导员、村有水利管理员(由村干部兼任)及水利工程直接责任人员的管护网络。二是建立健全各类水利工程管护制度,做到有章可循。三是制定监督考核机制,明确工程管护考核评价指标与奖惩措施,保障工程安全和可持续运用,充分发挥工程长久效益。

2. 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管护主体为工程产权所有者,或其组建的工程管理机构。涉及公共安全的工程,还应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权属不明确或有争议的工程,应先落实管护主体,签订管护责任书。

3. 落实管护经费。开展公益性水利工程管护费用测算,将公益性水利工程管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对承担防洪、灌溉、抗旱等公益性任务的小型水源工程、灌溉渠道、中小河流堤防等工程的维修养护经费适当给予补助。其他产权主体所有的小型水利工程,由工程产权所有者负责筹集管护经费。

4. 创新管护模式。根据各类工程特性和运行管理需要,因地制宜,探索确定工程管护模式。

(四)第四阶段:总结验收阶段(2018年12月前)

县水务局、乡镇(街道)农服中心要认真总结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中好的经验、做法及解决问题的有效措施,完善档案资料,申请上级验收。

五、保障措施

为确保按时全面完成全县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各乡镇(街道)和县级相关职能部门务必高度重视,精心组织,通力配合,确保改革工作有序推进。

(一)加强组织领导

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量大面广、情况复杂。各乡镇(街道)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县级相关部门密切配合,把改革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切实可行、针对性强的改革实施方案,细化改革的年度计划、工作流程、组织方式以及相关职责划分等。

(二)建立奖惩机制

县财政局、县水务局等部门要在加大对小型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力度的同时,对改革工作较好的乡镇(街道)在项目资金上予以倾斜,进行鼓励支持;对改革推进不力的乡镇(街道)要减少水利项目资金安排,并予以通报批评。

(三)严肃工作纪律

改革涉及利益的调整,政策性强,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肃改革纪律,完善相关公示制度,充分发扬民主和群众监督,设立投诉电话和投诉信箱,对在改革中徇私舞弊、违反工作纪律的相关人员实行责任追究。各乡镇(街道)要加强对改革工作的领导,有准备、有步骤、有目标、因地制宜地推进。县监察局对改革过程进行监督,确保改革过程中各项工作有序推进。要强化法制管理,严格履行合同,强化改制后的服务。要自觉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不能从事有损工程防洪安全的任何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变更用途,不得擅自减少服务范围及要求,并严禁哄抬水价等不规范行为。对不遵守合约的,产权所有方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拒不整改的依法终止合同;对不履行合同造成损失的,由造成损失的产权所有者或经营者负责赔偿。为确保工作顺利进行,对蓄意破坏改革有序推进的人和事将依纪依规严肃处理。

(四)加强业务指导

县水务局牵头负责全县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县国土房管局负责做好工程产权的政策解释和答复;县农委、林业局负责涉及水利工程权属的解释和处理;县监察局、信访办负责处理改革工作中出现的矛盾纠纷等问题;各乡镇(街道)负责辖区内小型水利工程的调查摸底、界定产权等。

(五)落实工作经费

县、乡镇(街道)要将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改革工作所需经费有保障。

(六)强化信息报送

各乡镇(街道)及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均要落实改革责任领导和改革信息报送人员,每月底前报送改革进展情况到县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附件:垫江县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协调小组

名单


附件

垫江县深化小型水利工程

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协调小组名单

为提高我县小型水利工程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水利工程在农业现代化中的作用。根据重庆《市水利局财政局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渝水管〔2014〕15号)、《重庆市水利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指南〉的通知》(渝水办〔2017〕42号)要求,为有序推进改革工作,经研究,决定成立垫江县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协调小组,其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郭安华  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何明胜  县政府督查室主任

谭  清  县水务局局长

成  员:杨官万  县监察局副局长

黄清云  县财政局副局长

熊宜伟  县国土房管局副局长

汪天江  县农委副主任

常  川  县林业局副局长

石  胜  县信访办副主任

尹  明  县水务局副局长

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水务局,由尹明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并落实专人负责日常工作。

 

抄送:县委各部委室、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

垫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