垫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垫江县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的通知
垫江府办发〔2017〕59号
垫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垫江县社会救助“一门受理、
协同办理”工作机制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垫江县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垫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2日
垫江县社会救助
“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
为深入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4〕55号),根据《重庆市民政局、市教委、市国土房管局、市城乡建委、市人力社保局、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重庆市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规程〉的通知》精神,切实规范全县基层社会救助工作,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根据国家、重庆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机制。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学笃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视察重庆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各项规定,进一步畅通社会救助申请渠道,建立社会救助受理平台,健全完善各类救助制度,加强救助制度衔接和资源整合,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促进全县社会救助事业快速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 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与其它社会保障制度相互衔接,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2.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
3. 坚持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基层落实的原则。
三、工作目标
县民政局设立“社会救助服务窗口”,各乡镇(街道)要在辖区便民服务中心设立“社会救助服务窗口”,统一受理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自然灾害救助、医疗救助、住房救助、教育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等8类救助申请,进一步明确社会救助管理部门职责、受理及转办流程、办理时限,建立化解困难群众急难问题的“绿色通道”,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
四、主要内容
(一)职责分工
1. 乡镇(街道)职责
(1)设立“社会救助服务”窗口,具体负责辖区内“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受理、办理群众求助事项和县服务窗口转办的救助事项,解答群众政策、信息咨询。
(2)统筹本级社会救助工作,及时处理群众求助事项。
(3)向县“社会救助服务”窗口、县政府有关部门转送或向社会力量转介救助申请事项。
(4)本级社会救助工作资料档案管理。
2. 民政局职责
(1)具体负责县“社会救助服务”窗口工作,对乡镇“服务窗口”进行业务指导,组织召开社会救助部门联席会议,统筹协调相关部门社会救助工作。
(2)受理、办理群众求助事宜,接收、转办、督办乡镇(街道)转送的社会救助申请事项。
(3)向乡镇(街道)转办、向县级有关部门转交、向市级有关部门转送、向社会力量转介申请救助事项,督促乡镇(街道)和救助事项承办部门及时处理群众求助事项,并督办处理具体事件。
(4)“社会救助服务”窗口资料档案管理。
3. 其他部门职责
(1)县教委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教育救助资格的审核、审批,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申报流程等政策指引,对符合条件的实施教育救助。
(2)县国土房管局负责住房困难家庭住房信息审核和住房救助资格审核、审批。
(3)县人力社保局负责就业困难对象的认定,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人员,优先通过临时性、公益性岗位安置等方式实施就业救助。
(4)县卫生计生委负责具体指导、监督医疗机构对疾病应急救助对象实施医疗救治以及救助基金申请补助等相关工作。
(5)县财政局负责社会救助资金预算管理和监督。
(6)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完成工作。
(二)工作流程
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的工作流程主要包括申请受理、分类登记、分类办理、结果反馈四个程序。
1. 申请受理。乡镇(街道)是受理救助申请的责任主体。困难家庭成员可以直接提出救助申请,情况特殊的,可由村(居)委会代为提交。申请人难以确定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的,可以向乡镇(街道)或县民政局社会救助窗口求助。窗口工作人员应根据诉求内容为其介绍相关救助政策,一次性告知申请相关救助所需的材料。
2. 分类登记。社会救助服务窗口受理社会救助申请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接收的救助申请材料转交乡镇(街道)相关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社会救助服务窗口分办的救助申请,乡镇(街道)各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应及时予以接收办理,不得推诿。
3. 分类处置。对社会救助服务窗口分办的救助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经办机构、县救助管理部门应按照相关社会救助政策规定的办理程序和时限,及时进行审核、审批。社会救助服务窗口要视情对办理过程进行跟踪,掌握办理进展情况。
特殊情况的办理程序:各乡镇(街道)、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均不能解决的,或对救助内容及救助责任存在争议的,县民政局应在各有关部门反馈意见后,召开社会救助联席会议,研究确定解决方案。
4. 结果反馈
社会救助申请办理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办机构应在审批完成2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社会救助服务窗口。
(三)工作措施
1. 建立平台。县政府在民政局设立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综合管理办公室,县民政局分管社会救助的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联络、协调、监督全县社会救助工作和县“服务窗口”日常管理工作。各乡镇(街道)要建立相应的工作平台,办公室主任由分管民政工作的负责人担任,社会事务办公室具体负责办理日常业务。
2. 配备人员。县民政局“社会救助服务”窗口至少配备一名专职人员。乡镇(街道)“社会救助服务”窗口工作人员由乡镇(街道)从事社会救助的工作人员兼任。
3. 规范服务。县民政局负责制定统一规范的窗口服务标准、服务内容、服务流程等。县民政局社会救助窗口、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统一设置“社会救助”标识,统一摆放各类社会救助宣传资料,做到救助政策、办理流程、工作职责、监督电话四公开。县民政局牵头,县卫生计生委、县教委、县国土房管局、县人力社保局、县残联配合,对县、乡镇(街道)服务窗口及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具体承办人员进行专题培训,进一步增强工作人员宗旨意识、服务意识、责任意识、保密意识,熟练掌握社会救助政策法规和群众工作方法,提升综合业务能力,努力为困难群众提供文明、规范、优质服务。
4. 严格审批。进一步规范救助项目从申请到审批的各个环节,建立完善申请、核对、调查、评议、公示、审核、审批、建档以及信息化管理一整套工作规程,确保救助对象准确、救助标准合理、救助结果公开、救助程序合法。
5. 动态管理。建立完善定期申报、核查和不定期抽查、核查相结合的动态管理机制和督促检查机制,着力加强救助对象隐性收入、家庭实际支出状况的核查力度,努力在第一时间根据救助对象家庭情况变化做到有进有出,确保救助的针对性、准确性和实效性。
6. 主动救助。全面加强临时救助、流浪乞讨救助和弃婴救助。最大限度发挥临时救助托底线、救急难、暖人心的政策特点和救助功能。要改进救助方式,提高救助能力,减少城区、乡镇流浪乞讨人员数量,消除未成年人流浪现象,及时有效救助弃婴,从根本上兜住底线。建立起上下联动、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管理服务规范的救助管理机制,充分发挥村(居)委会、驻村干部、公安民警、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贴近群众、熟悉民情的特点,协助开展困难排查、信息报送、公示监督等工作,对陷入生活困境的群众做到早发现、早干预、早救助。通过“一门受理”和“主动发现”,力求做到救助无盲区。
7. 整合资源。充分发挥社会救助联席会议的统筹、协调作用,定期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社会救助工作中的复杂疑难问题。实行“一个口子”进出救助机制,救助申请、救助信息和救助结果通过乡镇(街道)“社会救助服务窗口”这“一个口子”向上汇总,所有救助资源“一个口子”向下分配,加快分散救助、单项救助向统筹救助、集中救助转变,实现救助资源整合、救助信息共享,救助效果叠加,努力使救助效益最大化,困难群众生活有保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督查室、县民政局要定期开展专项检查,解决机制运转中的实际问题,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对责任不落实、工作推进不力、服务对象投诉较多的职能部门或窗口,要进行通报并责令整改,不断改进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质量,提升群众满意度。
(二)加强政策宣传。县民政局、县卫生计生委、县教委、县国土房管局、县人力社保局等部门配合,定期组织开展专题宣传活动,广泛宣传社会救助政策。各乡镇(街道)要充分利用镇村干部会议、标语、政务公开等方式广泛开展宣传,让群众深入了解社会救助政策和“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
(三)加强监督管理。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运用行政执法监督、资金发放监管等手段,对社会救助工作整体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完善社会救助民主评议、公示公开制度,加强和完善社会救助信访工作,对群众举报、投诉要认真对待、及时核实、快速办理。充分发挥媒体、群众、舆论监督作用,进一步督促“社会救助服务”窗口、职能部门、经办人员严格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确保“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真正成为困难群众求助的“绿色通道”。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
垫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