垫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2018年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通告
垫江府发〔2018〕1号
垫江县人民政府关于
加强2018年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
管理的通告
为切实加强2018年春节期间全县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公共安全风险,保障市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场所
(一)县级国家机关办公场所;
(二)车站、商场及其他人口密集场所;
(三)重要仓库、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四)加油(气)站等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场所周边100米范围内的区域;
(五)学校、医院、幼儿园、敬老院等;
(六)县城桂东大道、桂西大道环线以内的区域;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各级人民政府明令禁止用火的其他区域或场所。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场所及其周边具体范围,由各产权或使用单位设置明显的禁放警示标识,并负责组织守护。
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和区域
(一)限制燃放时间:2018 年2月 15 日至 3 月2日的上午7时至次日凌晨1时。
(二)限制燃放区域:县城桂东大道、桂西大道环线内沿石外100米的区域内。
在限制燃放时间可以在限制燃放区域内燃放规定品种和规格的烟花爆竹。
三、烟花爆竹实行专营定点销售管理
(一)各专营销售点必须经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批准、具有销售许可资格,并由供销部门布点配送。
(二)限放区域内,在桂东大道、桂西大道环线及各转盘的外沿石以外设置烟花爆竹临时销售点,允许2018年2月13日至 3 月 2 日期间销售烟花爆竹。
(三)各销售点必须亮证经营,将临时销售许可证和“烟花爆竹专营销售点”标志公示于显要醒目位置。销售产品外包装应贴有包装标识条形码及市安监局、市供销合作总社统一印制的监封标志。
四、允许销售、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
(一)允许销售、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为:C级和D级产品中的喷花类、旋转类、玩具类(烟雾型、摩擦型除外)、爆竹类(“土火炮”“大夹小”和“炮中炮”爆竹产品除外)、升空类(火箭、旋转烟花产品除外)、组合烟花类等六大类品种。
(二)未取得公安机关《焰火燃放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组织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不得销售、燃放礼花弹、架子烟花、小礼花、吐珠烟花和单发药量大于25g、内径大于30mm(1.2")的内筒型组合烟花等专业燃放类产品以及擦炮、摔炮、药粒型吐珠产品。
(三)单位和个人燃放的烟花爆竹产品,应当从专营销售点购买。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五、严厉禁止下列各项行为
(一)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
(二)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或场所内生产、储存和销售烟花爆竹的;
(三)销售、储存、携带、燃放不符合规定品种和规格的烟花爆竹的;
(四)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携带烟花爆竹的;
(五)在棚户区及居民楼的阳台、窗户、楼道、屋顶燃放烟花爆竹的;
(六)向人群、车辆、公共绿化地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的;
(七)燃放烟花爆竹妨碍行人、车辆等安全通行的;
(八)采取其他危害国家、集体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销售、运输烟花爆竹的。
六、其他事项
(一)县公安局、安监局、供销社、质监局、工商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对违反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烟花爆竹管理规定,并有权劝阻和向公安、安监部门举报违反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的行为。举报电话:74511131、74512188。
(三)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至2018年3月3日止施行。
垫江县人民政府
2018年1月24日
分送: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属各企事业单位;县委各部、委、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政协办公室,县监察委、法院、检察院,县人武部,各人民团体、驻垫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