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注册 | 部门街镇 | 无障碍 | 智能机器人 | 便民地图 | 支持IPV6

垫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垫江县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字体:

垫江府办发〔2018〕8号
垫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垫江县第二次污染源普查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县属各企事业单位:
  《垫江县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垫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8日


垫江县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82号)、《国务院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部门分工〉的通知》(国污普〔2017〕4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189号)等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我县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工作,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普查工作目标
  开展垫江县第二次污染源普查,摸清全县各类污染源基本信息,了解污染源数量、结构和分布状况,掌握区域、流域、行业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为加强污染源监管、改善环境质量、防控环境风险、服务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提供依据,为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补齐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生态环境短板打下坚实基础。
  二、普查时点、对象、范围和内容
  (一)普查时点。普查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资料。
  (二)普查对象与范围。普查对象为垫江县行政区域内所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三)普查范围及内容。
  1. 工业污染源。具体包括废水污染物、废气污染物、固体废物及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素的所有工业行业产业活动单位。普查内容为企业基本情况,原辅材料消耗情况,产品生产情况,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和综合利用、处置情况,各类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等。
  2. 农业污染源。具体包括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普查内容为生产活动情况,秸秆产生、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情况,化肥、农药和地膜使用情况,纳入登记调查的畜禽养殖企业和养殖户的基本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和粪污资源化利用情况。
  3. 生活污染源。具体包括除工业企业生产使用以外所有单位和居民生活使用的锅炉(以下统称为生活锅炉),城区和乡镇所在地的市政入河排污口。普查内容为生活锅炉基本情况、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用水排水情况,市政入河排污口情况。
  4.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具体包括集中处理处置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和污水的单位。普查内容为单位基本情况,设施处理能力及处理情况、次生污染物的产生、治理和排放情况。
  5. 移动源。具体包括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其中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含船舶、工程机械、农业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普查内容为各类移动源保有量及产排污相关信息。
  三、普查技术路线
  通过入户调查、实测、典型区域调查和综合分析、产排污系数核算或物料衡算等技术方法,登记调查单位基本信息、活动水平信息、污染治理设施和排放口信息,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四、普查的组织与实施
  (一)基本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部门协作、各方参与。
  (二)普查机构及职责。
  1. 县普查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全县污染源普查工作。县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拟定全县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污染源普查数据的质量控制、审核和汇总,编制污染源普查报告及提出普查工作成果开发应用建议。县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开展普查相关工作。
  2. 有具体普查任务的县环保局、农委、水务局等部门,要落实责任领导,成立专门的普查工作机构和普查队伍,做好本职责范围内的普查工作。其他成员单位要明确责任领导和工作联络员,对接普查工作。
  3.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成立普查工作机构,明确分管领导和工作联络员,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本区域污染源普查工作。
  4. 县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相关单位职责。
  县监察委:负责对工作不力、任务推进缓慢的责任单位追责问责。
  县政府督查室:在县普查办的配合下,负责我县污染源普查工作的督查督办。
  县编办:提供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
  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指导污染源普查的新闻宣传工作,配合相关部门筹办新闻发布会,组织有关宣传活动。
  县发展改革委:提供城市居民能源使用情况;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及成果的分析、应用。
  县经济信息委:配合做好工业污染源普查及工业污染源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县公安局:提供机动车、城市道路交通流量数据,配合做好机动车污染源普查相关工作。
  县财政局:协助县普查办编制普查项目经费预算方案,落实污染源普查经费。负责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拨付,监督经费使用情况。
  县国土房管局:提供污染地块、伴生矿等有关数据,提供污染源普查相关数据资源,提供本部门非道路移动源保有量、燃油消耗量等相关活动水平数据,做好污染源普查数据审核及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县城乡建委:提供房屋建筑和工地工程机械等有关数据,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数据审核及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县城市管理局:提供全县城镇居民用水排水情况、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垃圾处理厂(场)基本信息,配合做好本部门非道路移动源普查相关数据。
  县规划局:负责利用地理国情普查成果为污染源空间定位提供地理空间公共基底数据,为污染源名录校正空间信息,开展相关普查成果分析、应用。
  县交委:提供营运船舶注册登记数据、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数据、船舶燃油消耗量数据,提供县(镇、村)道路公路观测断面平均交通量,配合做好移动源普查数据审核及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县水务局:负责组织全县入河排污口普查工作,根据国家和市里普查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和市政入河排污口信息; 开展实地排查、水质监测工作,配合做好市政入河排污口数据审核及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县商务局:提供营运加油(气)站燃油(气)消耗量,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数据审核及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县卫生计生委:负责提供医疗机构与污染物核算有关的活动水平数据,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数据审核及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县农委:负责农业污染源普查。包括组织开展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生产活动水平情况调查,提供农业机械和渔船与污染核算相关的数据,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数据审核及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县统计局:提供全县人口、经济发展等相关统计数据;提供全县基本单位名录信息和相关统计数据,参与普查方案设计,指导污染源普查的质量管理和监督。
  县林业局:提供林业普查资料,提供林业种植开发业、特种养殖业生产活动水平情况,提供污染源普查相关数据资源,提供本部门非道路移动源(林业机械)的普查工作,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数据审核及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县环保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全县污染源普查工作,拟定全县污染源普查方案和工作方案,提供有关技术规范,组织普查工作试点和培训,对普查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和结果发布,组织普查工作的验收。
  县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填报园区调查信息,协助做好园区内企业的污染源普查工作。
  县国税局:提供纳税单位登记基本信息,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县地税局:提供纳税单位登记基本信息,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数据审核及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县工商局:提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单位注册登记信息。
  国网县供电公司:提供所需供用电企业及其他普查对象的用电量信息,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数据审核及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若国家和重庆市今后下发文件中部门分工等相关内容有调整的,由县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协商有关部门作相应调整。
  5. 各类污染源普查对象和填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填报工作。重点排污单位应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排放标准及排污许可证管理等相关要求开展监测, 如实填报普查年度监测结果。
  6. 鼓励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普查工作。 充分利用有关部门现有统计、监测和各专项调查成果,借助购买第三方服务和信息化手段,提高普查效率。
  (三)普查实施。
  普查工作分阶段实施:2018 年3月底完成前期准备、启动清查建库和普查试点;2018年完成入户调查、数据采集与审核汇总、质量核查与评估、建立数据库等工作;2019年完成普查总结、验收、发布、应用和表彰。
  (四)普查培训。
  按照分级培训的原则,普查技术骨干和普查指导员由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培训,县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培训本区行政区域内普查员。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按照《国务院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选聘及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国污普〔2017〕10号)要求进行配备。
  (五)宣传动员。
  县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制定污染源普查宣传方案,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体,多渠道、多角度、全方位地进行污染源普查宣传,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污染源普查,为普查实施创造良好氛围。
  五、普查经费
  本次污染源普查工作经费按照分级保障原则,由市级和区县财政共同承担。县级财政负担部分,由县污普办根据职责和年度计划任务,统一编制预算,经县财政局审核后,列入县污普办预算,分年度拨付资金。县污普办根据各单位年度任务进行资金分配。普查经费使用范围包括:制定本县普查方案及相关技术方案,印制普查表,组织动员、宣传、培训,开展入户调查与现场监测,数据录入、校核、加工,普查质量核查与评估,普查资料建档,检查验收、总结、表彰,办公条件及运行经费保障,普查人员经费补助,购置普查所需设备及搭建信息平台等。
  六、普查质量管理
  县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领导全县普查质量管理工作,建立覆盖普查全过程、全员的质量管理制度及普查数据质量溯源和责任追究制度,开展普查数据核查和质量评估, 严厉惩处普查违法行为。各部门和乡镇要认真执行污染源普查质量管理相关制度,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可用。
  按照依法普查原则,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抄送: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监察委,县编办、县委宣传部,有关驻垫单位。
    垫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