垫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垫江县部分行政管理事项试点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加强联合奖惩实施方案的通知
垫江府办发〔2018〕19号
垫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垫江县部分行政管理事项试点使用
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加强联合奖惩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县属各企事业单位:
《垫江县部分行政管理事项试点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加强联合奖惩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垫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23日
垫江县部分行政管理事项试点使用
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加强联合奖惩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我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动在部分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等信用产品,运用信用约束手段改善市场环境,加快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监管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渝府发﹝2017﹞3号)精神,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推进部分行政管理事项中应用信用产品的主要任务
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结合本单位职能职责,制定在行政管理事项中实行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核查、信用报告应用的制度,确保应查必查,奖惩到位。特别是在以下领域要率先做好试点示范。
(一)实施信用记录核查
1. 政府采购领域。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通过信用中国网、中国政府采购网、信用垫江网等渠道查询投标人信用记录,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投标人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2. 投资项目管理领域。在投资项目管理(审批、核准等)中,在信用垫江网等平台上查询相关市场主体的信用记录。(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委等)
3. 金融领域。在企业债券转报中,在信用垫江网等平台上查询相关市场主体的信用记录。在金融机构(尤其是新型金融机构)的引进和设立、打击非法集资过程中,在信用中国网、信用垫江网等平台上查询相关市场主体的信用记录。(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委、县金融办)
4. 招商引资领域。在项目对接过程中,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官网、信用中国网、信用垫江网等平台上核查相关市场主体的信用记录。(责任单位:县工业园区管委会)
5. 教育领域。在公办幼儿园设立、民办幼儿园设立、幼儿园更名、变更举办者的申请资料审核中,在信用垫江网等平台上核查相关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在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设立、变更、终止,民办非学历机构设立、变更、终止的申请中,在信用垫江网等平台上核查相关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在教育系统工程服务建设的资格审查中,在信用垫江网等平台上核查相关市场主体信用记录。(责任单位:县教委)
6. 农业领域。在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等级评定中将业主是否兑现土地流转费、劳务工资、收购农产品费用等纳入信用记录监管,在信用垫江网等平台上查询相关市场主体的信用记录。(责任单位:县农委)
7. 就业招聘领域。在垫江就业网审核企业注册信息时,在信用垫江网等平台上核查相关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参考查询结果确定是否允许相关市场主体在垫江就业网开展免费招聘。(责任单位:县人力社保局)
8. 评先评优领域。在政府部门表彰奖励、荣誉授予、驰名商标评定、名牌产品评定等评优评先,创客之星等评选,各类资格资质认定中,在信用垫江网等平台上核查相关市场主体信用记录。(责任单位:县文明办、县农委、县商务局、县人力社保局、县工商局等)
(二)应用第三方征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
1. 工程建设招标领域。将投标人提供信用报告列入工程建设招标文件范本中,在投标人资格条件中约定“投标人必须是非失信被执行人,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不能确定为中标人”,严格执行《重庆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暂行管理办法》(渝府发〔2012〕65号)有关规定。(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委、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县城乡建委等,各乡镇、街道)
2. 小型公共资源交易领域。1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工程建设施工类项目,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类项目,5万以上100万以下与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货物类采购等小型交易项目,相关单位应将投标人提供信用报告列入小型交易项目的招标文件范本中,在投标人资格条件中约定“投标人必须是非失信被执行人,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不能确定为中标人”。(责任单位: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县属国有企业等,各乡镇、街道)
3. 非必须招标建设领域。单项合同估算价施工类10万元、非施工类5万元以下的非必须招标国有投资建设项目,相关单位在选择承包商时应用信用报告,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信用报告中的信用等级在合格以下的市场主体不能确定为承包商。(责任单位: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县属国有企业等,各乡镇、街道)
4. 招商优惠政策领域。在兑现招商优惠政策的材料审定中,应用信用报告。(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工业园区管委会)
5. 科技领域。在县级科技计划项目立项支持,市级科技项目、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产品推荐认定中,应用信用报告。(责任单位:县科委)
6. 金融领域。在小贷公司、担保公司的设立的初审中,应用信用报告。(责任单位:县金融办)
7. 财政资金扶持领域。在各类财政资金补助申请、财政扶持资金(基金)使用申请中,应用信用报告。(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发展改革委、县商务局、县农委、县科委、县经济信息委等)
8.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申办领域。在申办设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中,应用信用报告。(责任单位:县人力社保局)
9. 农民工工资领域。在减免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比例中,应用信用报告。(责任单位:县城乡建委)
二、充分发挥征信市场在提供信用产品方面的重要作用
(一)完善信用信息数据库。按照要求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支持征信机构根据市场信用需求,依法采集个人、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的信用信息,完善信用信息数据库,提供专业化的征信服务。(责任单位:县信用建设联席会各成员单位)
(二)创新信用服务产品。引导信用服务机构不断创新信用服务产品,依法推进与政府部门的信用信息交换与共享,提供符合政府和社会各种需求的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等信用产品。(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委、县人行、县工商局、县信用建设联席会各成员单位)
(三)加强信用服务机构的培育与监管。加大对信用服务机构的培育力度,促进信用服务机构规范发展。加强对信用服务机构监管,建立健全信用服务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信用服务机构从业人员信用记录,确保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相关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等信用产品真实可靠可信。(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委、县人行、县工商局等)
(四)鼓励商业活动应用信用产品。鼓励金融机构在展业过程中,根据相关法规和风险控制需求,在信用垫江网等平台上查询信用记录。鼓励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在大宗交易、经济合同、合资合作等商业活动或其他活动中,根据自身防范信用风险的需求,在信用垫江网等平台上查询信用记录或应用第三方征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有关部门为相关查询提供便利。(责任单位:县级各部门)
三、建立全社会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联动机制
(一)增强信用意识。要提高思想认识,充分认识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等信用产品是提升社会诚信意识的主要手段和途径,积极倡导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等信用产品,并在行政管理事项中制度化。(责任单位:县级各部门)
(二)共享信用记录。各部门(单位)要按照“双公示”要求,在信用信息产生后七个工作日内主动报送至信用垫江平台。各部门(单位)提供的信用记录、信用数据在跨部门之间互认、互联、互享。(责任单位:县级各部门)
(三)建立“红名单”。建立健全诚信典型“红名单”制度。重点包括:一是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市级(含)以上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按规定程序认定的与诚信相关的荣誉主体,包括荣获“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名牌产品”“著名商标”“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企业环境信用优秀企业”“市长质量管理奖”等诚信主体;二是在各行业领域信用分类监管中被列为最高等级的诚信主体,包括“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等;三是行业协会商会推荐的诚信会员,新闻媒体挖掘的诚信主体。在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认定的诚信主体的基础上,建立诚信典型“红名单”,纳入“信用垫江”公共信用信息平台,通过信息共享,推动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实施守信联合激励。(责任单位:县文明办、县城乡建委、县人力社保局、县环保局、县工商分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质监局等)
(四)建立“黑名单”。建立健全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制度。重点包括:一是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主体,包括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强制性产品认证等领域的严重失信主体;二是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主体,包括贿赂、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或服务费、恶意欠薪(拖欠农民工工资)、重大税收违法、价格违法、统计违法、非法集资、违规开展债券代持、合同欺诈、传销、无证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违规抵押已售房屋、围标串标、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或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严重失信主体;三是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行为主体,包括当事人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判决或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等严重失信主体;四是拒不履行国防义务,拒绝、拖延民用资源征用或者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行改造,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等行为主体。在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对本领域严重失信主体作出处理和评价基础上,建立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纳入“信用垫江”公共信用信息平台,通过信息共享,推动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实施失信联合惩戒。(责任单位:县委网信办、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局、县城乡建委、县商务局、县民政局、县人力社保局、县环保局、县安监局、县统计局、县金融办、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质监局、县食药监分局、县人行等,县法院、县检察院)
(五)实施守信激励。全面落实国家部委签署的信用联合奖惩合作备忘录和措施清单,对守信者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和重点支持等激励政策。对诚信典型,采取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容缺受理”,减少价格执法抽查频次,减少专项稽查抽查比例,申报各类政府优惠政策和扶持资金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等措施,依法依规实施守信联合激励。(责任单位:县级各部门)
(六)实施失信惩戒。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和国家部委签署的信用联合奖惩合作备忘录和措施清单,对失信者结合失信类别和程度,实行相应的惩戒制度。对严重失信主体,采取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限制参与工程招投标,限制参与政府采购,限制申请政府补贴性资金,限制发行企业债券,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限制参与驰名商标评定,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提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比例或限制减免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比例,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从严控制生产许可证发放等措施,依法依规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其中,对失信被执行人,还应采取限制设立金融类公司、发行债券、设立社会组织、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或主要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等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限制获得政府支持或补贴,限制取得从事药品、食品、危险化学品等行业的准入资格,限制获得文明单位、慈善类奖项融资授信等荣誉和授信,限制从事不动产交易、国有资产交易、使用国有林地及其他国有自然资源利用等特殊市场交易,以及限制高消费等措施。
在政府投资项目领域,凡参加投标的市场主体,查询出有犯罪记录的市场主体,不得参与投标。
引导商业银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定价原则,对严重失信主体提高贷款利率和财产保险费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贷款、保荐、承销、保险等服务。
(责任单位:县级各部门,县法院、县检察院)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加强统筹协调,推动在行政管理事项中应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等信用产品相关工作。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结合职能职责和工作实际,在法律法规的框架下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制定各自领域的“红黑名单”制度,制定具体的信用产品应用政策和措施,稳步推进应用工作,加强联合奖惩,确保取得实效。
(二)加强督导落实。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加强信用产品应用指导,各成员单位要对使用信用产品的行政管理事项实行公布制度,并将应用目录和应用情况在信用垫江网、本单位官方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
(三)加强检查考核。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信用产品应用工作落实情况的日常监督和考核,信用产品应用情况纳入年度经济社会发展实绩考核之中。县发展改革委、县人行、县工商局要会同县政府督查室,加强信用产品应用督察,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抄送:县委各部、委、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监察委、法院、检察院,县人武部,各人民团体、驻垫单位。
垫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