垫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农村教育闲置资产处置和盘活利用的通知
垫江府办发〔2018〕23号
垫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农村教育闲置资产处置和盘活利用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农村教育闲置资产盘活利用的指导意见》(渝府发﹝2014﹞63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全县农村教育闲置资产处置和盘活利用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处置和利用范围
全县农村中小学在布局结构调整中被撤并停办的农村校舍校产,包括学校土地、地上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等,全部纳入本次处置和盘活利用范围。
二、处置和利用原则
农村教育闲置资产处置和利用工作坚持明确产权归属、依法依规处置、分类盘活利用、收益向村社基层倾斜和乡镇属地实施等原则。对已经确权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维持权属不变。尚未明确权属的,全部确权给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已明确为国有权属的,除按照全县中小学教育布局需保留办学的外,其余的农村教育闲置资产整体划转给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签订相关权益转让协议,将国有权属的农村教育闲置资产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益让渡给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行使。需要处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国有资产处置有关规定实施。
农村教育闲置资产优先用于养老、医疗、农民新村建设等农村公益事业发展,或通过流转、入股等方式用于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建设和兴办农产品加工企业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闲置教育资产处置所得收益,必须单独建账,纳入各乡镇(街道)“双代管”管理,接受上级政府监督,不得直接分配给个人。
三、处置和利用方式
(一)未明确权属的农村教育闲置资产,由闲置资产管理学校直接与闲置学校所在地村民(居民)委员会签订资产移交协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监交;已明确国有权属的农村教育闲置资产,由闲置资产管理学校直接与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同时将原闲置资产清单、产权证明和相关资料一并移交给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闲置校舍管理学校将农村教育闲置资产移交清单和相关资料报县教委备案。
(二)县教委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程序将全县划转的闲置资产汇总报县财政批准后,由闲置资产所在学校对所划转的资产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系统”予以核销,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村民(居民)委员会根据县财政相关要求规范上账,县国土房管局根据相关规定调整土地使用用途或进行备案登记。
对新产生的教育闲置资产,除教育布局规划需要保留外,均按以上方式处置。
特此通知
垫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14日
抄送: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
垫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