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垫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垫江县建立流域生态保护激励补偿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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垫江府办发〔2018〕24号

垫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垫江县建立流域生态保护

激励补偿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垫江县建立流域生态保护激励补偿机制实施方案》已经十七届县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垫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14日

 

垫江县建立流域生态保护激励补偿机制实施方案

为贯彻《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5〕69号)文件精神,落实横向生态保护补偿保障机制的工作要求,切实解决流域水环境问题,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按照财政部等四部委《加快建立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指导意见》(财建〔2016〕928号)和《重庆市建立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市委五届三次全会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坚定不移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绿色发展之路,以促进流域水资源保护和水质改善为目标,以全县各乡镇(街道)为主体,充分调动流域上下游乡镇(街道)水质保护的工作积极性,形成“成本共担、效益共享、合作共治、生态赔偿、失责追责”的流域保护和治理长效机制,促进流域生态环境质量不断改善。

二、目标任务

按照国家财政部、环保部、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财建〔2016〕928号)文件关于“到2020年,各省(区、市)行政区域内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基本建立”工作要求,结合重庆市和我县签订的《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到2018年全县行政区域内流域面积30平方公里以上,且流经2个乡镇(街道)及以上的14条次级河流(详见附件1),实现流域所涉及的乡镇(街道)生态保护激励补偿机制全覆盖;到2020年实现全县所有流域生态保护激励补偿机制全覆盖;到2025年,流域生态保护激励补偿内容更加丰富、方式更加多样、评价方式更加科学合理、机制基本成熟定型,对流域保护和治理的支撑保障作用明显增强。

三、基本原则

(一)区间公平、权责对等。

流域上游乡镇(街道)承担保护生态环境的责任,同时享有水质改善、水量保障带来的权利,流域下游乡镇(街道)对上游乡镇(街道)为改善生态环境付出的努力作出补偿,同时享有上游水质恶化、过度用水的受偿权利。

(二)乡镇(街道)为主,县级引导。

按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水环境质量负责”和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流域水环境质量只能变好,不能变差”原则,乡镇(街道)是实施流域生态保护激励补偿的责任主体,履行流域生态补偿义务,行使流域生态受偿权利。县财政对跨乡镇(街道)流域建立生态保护激励补偿机制给予引导支持,推动建立长效机制。

四、建立双向生态保护激励补偿机制

(一)县财政设立“流域生态保护专项资金”。

县财政设立“流域生态保护专项资金”1500万元,专项用于“流域生态保护激励、补偿”的资金保障工作。

县财政对跨乡镇(街道)流域建立生态保护激励补偿机制给予引导支持,制定县级激励政策:由县环保局、财政局根据全县乡镇(街道)辖区内流域数量、污染现状和污染治理任务,专项补助每个乡镇(街道)20—35万元作为流域横向生态保护激励补偿专项经费(详见附件2);各乡镇(街道)要有效利用流域生态保护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对所辖区域的污染源进行认真排查,做好流域生态保护工作,确保本辖区流域的水环境质量达到国家、市、县年度考核目标。

(二)激励补偿方式。

按照“谁污染、谁补偿,谁努力、谁受益”原则,以水环境质量作为激励补偿基准,考核断面计算补偿金的水质监测数据以县生态环境监测站法定监测数据为准。

1. 对考核断面水质达到水环境功能要求的,考核断面水质达到水环境功能要求且较入境断面水质类别提升的,考核断面水质未达到水环境功能要求但较入境断面水质类别有提升的,由县财政对乡镇(街道)实施奖励。

2. 对考核断面未达到水环境功能类别要求且水质类别较入境断面下降的,由乡镇(街道)向县财政进行补偿。

3. 考核断面水质为劣∨的,由乡镇(街道)对县财政进行补偿。直接流入县外以及由县外流入我县境内的,由县政府代为履行相应的激励或补偿的主体责任。

所有奖励、补偿经费均纳入“流域生态保护专项资金”进行专项核算。

(三)激励补偿金标准与资金结算办法。

按照流域水环境质量“只能变好,不能变差”原则,流域上下游乡镇(街道)生态激励、补偿金以补偿断面所处的流域水环境功能类别为基础进行奖励或补偿。其奖励或补偿标准为:

1. 对考核断面水质达到水环境功能要求的,县财政奖励1万元给乡镇(街道)。

2. 考核断面水质达到水环境功能要求,且较入境断面水质类别提升的,县财政奖励5万元给乡镇(街道)。

3. 考核断面水质未达到水环境功能要求,但较入境断面水质类别有提升的,县财政奖励2.5万元给乡镇(街道)。

4.对考核断面未达到水环境功能类别要求,且较入境断面水质类别下降的,由乡镇(街道)补偿5万元给县财政。

5.考核断面水质为劣∨的,由乡镇(街道)补偿8万元给县财政。

6. 同一乡镇(街道)涉及多个流域的,分流域按照上述方法分别核算。

奖励、补偿经费实行按月考核计算,年终纳入县、乡(镇)两级财政结算。

五、职责分工

(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行政区域内水环境质量保护和治理主体责任,具体负责流域生态保护工作。

(二)县财政局、县环保局、县发展改革委、县水务局共同负责推进全县流域上下游生态保护激励补偿机制工作,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跟踪机制建设情况,协调处理出现的问题,不断丰富和完善激励补偿机制内容,确保工作有序开展。

(三)县环保局牵头负责考核断面的确认,组织开展水质监测及评价,并按月通报水质评价结果,确认奖励、补偿金额。

(四)县财政局负责“流域生态保护专项资金”的核算、管理和拨付工作;待方案印发实施后,一次性将乡镇(街道)流域治理激励资金拨付到位。

(五)县发展改革委、县水务局等县级部门在职责范围做好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修复、水资源保护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等相关工作。

六、其他

本方案由县环保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从2018 年6月1日起实施。

附件:附件1-2.doc

1. 垫江县建立流域生态激励补偿机制流域清单

2. 垫江县建立流域生态激励补偿机制资金分配清单

 

抄送: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

  垫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