垫江府发〔2018〕14号
垫江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的通告
为切实加强野生动物保护,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坚决制止和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是指野生动物的整体(含卵、蛋)、部分及其衍生物。
二、任何组织和个人都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护野生动物的法律、法规和本通告规定,自觉保护野生动物。
三、禁止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和迁徙通道。明月山、精华山、黄草山、大梨山、小梨山、龙溪河、大沙河、卧龙河、桂溪河、回龙河及长寿湖湿地自然保护区、迎凤湖国家湿地公园划定为野生动物栖息地和迁徙通道范围,并将上述区域划定为禁猎区,全年为禁猎期。
四、禁止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枪、猎套、猎夹、地弓、地枪、排铳等工具猎捕野生动物;禁止使用猎犬、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粘网、袖网等方式进行猎捕野生动物。
五、禁止非法收购、出售、经营、加工、食用和非法运输、携带、寄递国家、市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六、禁止非法驯养繁殖野生动物。驯养繁殖野生动物,应当依法持有驯养繁殖许可证。
七、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八、对阻碍、拒绝或以暴力抗拒野生动物行政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惩处。
九、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对非法捕杀、出售、购买、利用、运输、寄递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向垫江县森林公安局进行举报。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举报监督电话:(023)74512259。
特此通告
垫江县人民政府
2018年5月17日
分送: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县属各企事业单位;县委各部、委、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政协办公室,县监察委、法院、检察院,县人武部,各人民团体、驻垫单位。
垫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