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垫江县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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垫江府发〔2018〕20号

垫江县人民政府

关于重新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为改善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县政府决定在县城区重新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范围

桂阳街道:新村社区、南阳社区、月阳社区、天宝社区、西湖社区、龙凤社区、春花社区、文毕社区。

桂溪街道:南街社区、镇中社区、西街社区、迎春社区、东街社区、北街社区、田坝社区、保合社区、桂东社区、三合社区、石岭社区、集体社区、松林社区、红光社区。

二、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高污染燃料类型  

本通告规定禁止燃用的高污染燃料是指生产和生活使用的煤炭及其制品、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三、禁燃区管理规定

(一)自本通告实施之日起,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民用煤制品,餐饮服务场所不得燃用煤炭及其制品,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燃用渣油和重油。

(二)自本通告实施之日起,禁燃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任何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备。

(三)正在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各类设备应于2018年10月1日前拆除,或改用清洁能源。

现有燃用高污染燃料设备改用清洁能源之前,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排放的污染物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四、禁燃区的监督管理由属区街道办事处负责。属区街道办事处结合实际制定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违反本通告的行为,由属区街道办事处报送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五、本通告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垫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垫江府发〔2016〕8号)同时废止。

 

垫江县人民政府

2018年8月13日


 

分送: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县属各企事业单位;县委各部、委、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监察委、法院、检察院,县人武部,各人民团体、驻垫单位。

垫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