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垫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垫江县推进普惠金融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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垫江府发〔2018〕22号

垫江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垫江县推进普惠金融发展

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县属有关企事业单位:

《垫江县推进普惠金融发展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垫江县人民政府

2018年8月17日


垫江县推进普惠金融发展工作方案

为加快推进我县普惠金融发展,更好地发挥普惠金融在服务实体经济、保障改善民生方面的积极作用,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推进普惠金融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8〕5号)和全市金融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到2020年,建立较完善的普惠金融服务和保障体系,重点为全县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提供金融支撑,普惠金融发展水平居全市中上游水平。

提高金融服务覆盖率。乡镇(街道)基本实现银行物理网点和保险服务全覆盖,全县行政村银行基础服务全覆盖,2020年全县保险深度达到5%,保险密度达到3500元/人。

提高金融服务可得性。让特殊群体获取方便快捷、价格合理的金融服务。保持小微企业贷款增速高于全县贷款增速,保持涉农贷款持续稳定增长,实现政策性农业保险农户愿保尽保。

提高金融服务满意度。有效提高各类金融工具的使用效率。提高小微企业和农户申贷获得率。金融服务投诉率明显降低。

优化普惠金融发展环境。持续完善小微金融服务机制,加强农村地区支付结算基础设施建设,普惠金融教育和普惠金融消费者权益得到较好保障。

二、强化金融机构普惠服务主体作用

(一)鼓励政策性银行加强普惠服务。鼓励政策性银行以批发资金转贷形式与其他持牌金融机构合作,支持政策性银行为基础设施、特色农林产业、粮食加工、易地扶贫搬迁等提供长期资金。(责任单位:县人行、县银监办)

(二)增强商业银行在垫机构支农支小能力。商业银行单列涉农信贷计划,鼓励商业银行继续深化“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做实普惠金融事业部。(责任单位:县人行、县银监办)

(三)发挥地方法人银行普惠主力军作用。地方法人银行要切实发挥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三农”主渠道作用。村镇银行涉农和小微企业贷款占比力争达到80%以上。鼓励条件成熟的银行进行小微企业信贷子公司改革。(责任单位:县人行、县银监办、县扶贫办)

(四)发挥保险公司保障优势。引导保险机构持续加大对农村保险服务网点投入,发挥基层农业服务组织等农业保险协办方作用。逐步实现农业保险承保理赔信息在政府公共信息网站、乡镇(街道)公开。(责任单位:县银监办、县农委、县林业局、县扶贫办)

(五)发挥引导基金和担保公司作用。发挥县级农业产业引导基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创投基金作用,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设立农业产业专项投资基金。发展主要为小微企业和“三农”服务的新型融资担保公司。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力争五年内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在保户数占比达到75%。(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金融办、县农委、县银监办、县国资委、县经济信息委)

(六)引导新型机构深度开展普惠服务。加强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和典当行等机构监管,稳妥发展网络贷款业务。促进互联网金融组织规范健康发展,稳妥推进网络借贷、网络股权融资、网络金融产品销售等具有普惠性质的创新业务形态,加强信息披露,规范发展与自身信用及经营能力相适应的业务种类及规模,督促依法合规经营。(责任单位:县金融办、县人行、县银监办、县商务局、县工商局)

三、完善普惠金融基础设施体系

(一)健全普惠金融信用信息体系。依托市、县信用信息平台,推动公共信用信息与金融机构、征信机构等信用信息互动融合。鼓励地方金融类机构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以创建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街道)为载体,逐步构建全县农村信用体系。(责任单位:县人行、县银监办、县发展改革委、县经济信息委、县公安局、县工商局、县财政局)

(二)完善农村产权服务机制。进一步加强农村产权权属登记及流转管理、农村资产和价格评估、以互联网为基础的集中统一抵(质)押登记服务、农村资产流转处置、风险分担补偿和金融机构激励建设。不断拓宽可作为贷款抵押物的农村产权范围,探索开展订单、存货、地上附着物及种植(养殖)物、涉农保险保单等抵(质)押贷款。(责任单位:县金融办、县人行、县银监办、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局、县农委、县国土房管局、县林业局、县工商局)

(三)鼓励大数据、云计算等新技术运用。提高“小微E贷通”银企对接平台的利用率。支持地方法人银行成立互联网金融专营事业部或独立法人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新型金融机构利用互联网平台开展服务,支持具备较强数据收集及分析能力的企业设立或入股新型金融机构。(责任单位:县人行、县银监办、县金融办)

(四)推进支付环境建设。引导金融机构进一步发展电子支付手段,鼓励网络支付机构服务电子商务发展,实现“惠农通”或乡村POS终端等自助设备全县行政村全覆盖。拓展“云闪付”等移动金融及金融IC卡应用。(责任单位:县人行、县银监办、县金融办)

四、强化普惠产品和服务

(一)做好普惠信贷服务。鼓励信贷类机构坚持精细化、差异化,改进小微信贷技术、流程、机制。鼓励银行机构下放审批权限,创新与涉农担保公司、保险公司的合作形式,探索发展投贷联动、线上融资,利用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推进动产质押贷款业务。实现扶贫小额信贷对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应贷尽贷。鼓励金融机构改进知识产权抵押、融资、理财、咨询等综合性金融服务,丰富就业创业金融产品。推广产业链金融服务模式,发展“公司+农民合作社+农户”等信贷模式。开发适合医疗机构的融资品种,探索与残疾人保障及就业扶持政策结合的金融产品,试点推广住房反向抵押贷款。(责任单位:县人行、县银监办、县农委、县金融办、县扶贫办、县国土房管局、县林业局、县卫生计生委)

(二)支持中小企业直接融资。鼓励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涉农林企业进入重庆拟上市企业储备库,加快上市培育进程。支持股权投资基金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资本支持,推动发展农业专项股权投资基金投资涉农林企业。发挥股权融资平台对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支持作用。(责任单位:县人行、县发展改革委、县金融办)

(三)加快发展普惠保险。加快发展小微企业信用保险、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完善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财政补偿机制。发展设施农业、农产品收益等保险。扩大商业养老保险覆盖面,实现贫困户大病医疗补充保险全覆盖,建卡贫困户农村扶贫小额保险全覆盖。支持保险公司开展适合特殊群体的小额人身保险等业务。鼓励保险公司投资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专项债券,引导保险资金参与民生工程建设。(责任单位:县人力社保局、县扶贫办、县农委、县残联、县金融办、县银监办)

五、配套普惠金融政策体系

(一)加强货币政策引导。灵活运用货币政策工具,鼓励和引导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加大小微企业和“三农”信贷资源配置。加大再贷款、再贴现支持力度。(责任单位:县人行、县银监办、县金融办)

(二)发挥监管激励机制作用。督促金融机构制定和落实普惠考评机制,对小微企业和“三农”不良贷款率高于当年该银行贷款不良率目标2个百分点以内(含)的,有关信贷人员可以尽职免责。落实分级分类监管,引导小额贷款公司普惠金融服务。引导金融机构实践绿色金融理念。(责任单位:县金融办、县人行、县银监办)

(三)发挥财税政策作用。完善和落实对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涉农专项贴息等政策,对涉农保险、融资性担保、农村基础金融服务给予财政支持。推动我县建立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机制,积极争取和探索小额贷款公司对小微企业和“三农”贷款的财政扶持政策。(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金融办、县扶贫办、县人行、县银监办)

(四)完善风险分担机制。推进“政银担”合作,加大财政支持,探索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风险分担及补偿机制。发挥再担保公司作用,做大做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发挥政府转贷资金作用,探索小额贷款公司贷款风险补偿分担机制。(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国资委、县经济信息委、县人行、县银监办、县金融办)

(五)加强金融知识公众教育。强化金融知识宣传阵地建设,督促金融机构深入乡镇(街道)、村(社区)开展金融公众教育,推动中小学积极开展金融知识普及教育。开展金融知识扫盲工程,强化金融案件高发领域风险宣传,加强金融消费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责任单位:县人行、县银监办、县金融办、县教委)

(六)加大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加强对理财产品、信用卡、代理保险等销售行为的合规管理,发挥金融消费权益保护信息管理系统作用,完善金融消费者投诉分类处置工作,畅通消费争议解决渠道,及时查处侵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开展金融广告治理,有效防范和处置互联网金融风险。切实落实监督管理部门对非法集资的防范、监测和预警等职责,坚决守住不发生区域性风险、不引发系统性风险的底线。(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县人行、县银监办、县金融办、县工商局)

六、强化组织保障体系

(一)加强组织保障。县金融办、县人行、县银监办总牵头,有关责任部门(单位)参与,建立推进普惠金融发展协调机制。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单位)及各金融机构按照全县统一部署,协调配合,扎实推进。

(二)健全监测评估。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单位)要按职责设计形成包括普惠金融可得情况、使用情况、服务质量的统计指标体系,逐年分解任务。加快建立推进普惠金融发展监测评估体系,实施动态监测与跟踪分析。

(三)强化检查督促。县金融办、县人行、县银监办要切实履行牵头职能,做好全县普惠金融发展的检查督促工作。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单位)和金融机构要结合实际制定贯彻落实措施,认真总结经验和不足,及时将新情况、新问题上报县政府。

 

抄送: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监察委、法院、检察院,有关驻垫团体。

  垫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