垫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垫江县空气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垫江府办发〔2018〕38号
垫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垫江县空气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垫江县空气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垫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13日
垫江县空气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进一步规范我县空气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提高预测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降低危害程度,确保环境安全和公众身体健康。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重庆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庆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重庆市空气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垫江县突发事件综合应急预案》《垫江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垫江县行政区域内发生或即将发生空气重污染天气(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或等于201)的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加强预警、分级响应,部门联动、社会参与。
2 组织指挥机构
根据工作需要,在县政府应急委统一领导下,在县政府应急办统筹协调下,成立垫江县空气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县指挥部实行指挥长负责制,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指挥长,县政府办公室联系副主任,县政府应急办、县环保局主要负责人任副指挥长,统一协调、指挥辖区内空气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贯彻落实国家、市空气重污染天气应急要求;落实区域联防联控和具体应急措施;组织、指导重点企事业单位制定落实应急预案,规范应急响应。县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燃煤及工业应急组、城市扬尘应急组、机动车排气应急组和宣传引导组5个工作组(职责见附件)。
县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承担县指挥部日常工作,由县环保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3 监测与预警
3.1 监测
3.1.1 日常监测
县环保局负责对全县环境空气质量进行监测并发布空气质量实时报、日报及预报。监测项目包括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二氧化硫、二氧化氮、臭氧、一氧化碳等。
县气象局负责气象要素的监测与预警预报,开展空气重污染天气下天气情况预测及气象状况的趋势分析。监测项目包括常规气象要素、大气成分观测、大气能见度等。
3.1.2 应急监测
空气重污染天气应急监测要在常规大气环境监测和环境气象监测网络的基础上,视情况开展高空污染物和高空环境气象要素的监测以及重点区域移动车载式连续监测。
3.2 预警
3.2.1 预警分级
按照空气重污染天气的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影响的严重程度,将预警级别划分为四个等级,由低到高顺序依次为蓝色预警、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
(1)蓝色预警:预测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200将持续1天,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2)黄色预警:预测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3)橙色预警:预测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且出现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300将持续1天时,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4)红色预警:预测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200 将持续4天及以上,且出现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及以上,或预测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500将持续1天及以上时。
3.2.2 预警信息发布
(1)发布权限。红色、橙色预警信息由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的部门发布;黄色、蓝色预警信息由县指挥部办公室报县政府批准后发布。
(2)预警内容。县指挥部决定启动预警后,要迅速通过电话、短信、媒体等多种方式向本预案确定的三类发布对象(县空气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重点企业和社会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和健康防护措施。主要包括发布单位、发布时间、空气污染状况和霾天气现状、空气污染持续时间及未来变化趋势、大气扩散条件和敏感人群影响及防护措施建议等信息。
3.2.3 预警行动
蓝色预警和黄色预警每8小时、橙色和红色预警每4小时通过县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及广播、电视、网络、报刊、微博、微信、商圈大屏幕等向受影响区域的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告知公众空气质量状况和变化趋势,引导公众主动采取自我防护措施。
达到空气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条件时,监测值班人员要24小时在岗,加强监控,对空气重污染天气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强度、移动路径的变化等情况及时作出预测预报。
学校、医院、体育场(馆)、高铁站、车站、旅游景区(点)等重点区域和人员密集场所,应做好空气重污染预警信息的接收和传播工作。各乡镇(街道)、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重点企业立即启动应急响应。
3.2.4 预警调整和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后,发布单位应当加强信息收集、分析、研判等工作。预警有升级可能时,由有权限的发布单位重新发布预警信息,并宣布预警级别调整;预警有降级可能时,由原发布单位宣布预警级别调整。
经预测,预警未来空气质量不满足已发布的重污染天气预警条件,且预计未来36小时有利气象条件时,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应当及时解除预警。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空气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等级由低到高分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
发布蓝色、黄色预警信息后,分别启动Ⅳ级、Ⅲ级应急响应,县指挥部组织开展应急响应工作。市政府发布橙色、红色预警信息,启动Ⅱ级、Ⅰ级应急响应后,由市指挥部组织指挥处置。
4.2 响应措施
应急响应措施主要分为健康防护措施、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4.2.1 Ⅳ级响应措施
4.2.1.1 健康防护措施
(1)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确需外出尽量采取防护措施。
(2)提醒一般人群减少户外活动;提醒室外作业人员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或减少室外作业时间。
(3)建议或要求中小学和幼儿园减少学生户外活动。
(4)减少露天比赛等户外大型活动。
4.2.1.2 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倡导绿色生活,减少能源消耗,夏季空调温度调高2~4摄氏度,冬季调低2~4摄氏度;暂停开放城市景观灯光,缩短城市路灯开启时间。
(2)倡导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水泥企业和重点燃煤单位施行错峰生产作业。
(3)倡导工业企业、施工工地等有关单位积极采取措施,减少工业和扬尘污染物排放。
(4)鼓励特殊时期(如清明节、春节、大型节庆活动期间等)减少或不燃放烟花爆竹。
4.2.1.3 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减少燃煤污染
监督重点燃煤企业调配使用优质煤炭,减轻燃煤污染。
(2)减少工业废气污染
加强对响应区域内产生扬尘、粉尘、烟尘等空气污染物的工业企业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监督大气污染重点企业环保设施正常运行。
加强重点排污企业和单位现场检查,督促环保设施和在线监控设施稳定运行,有效开展污染物减排,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责令未达标排放企业停止生产。
加大VOCs重点排放行业管控力度,确保达标排放。
(3)减少扬尘污染
督促区域内施工工地暂停施工。加强区域内的工程建筑、市政管网、园林绿化、土地整治、建筑物拆除等施工工地进行现场检查,督促落实有关控制扬尘的强制性规定,责令控尘设施未达到规范要求的工地停止施工,严查土石方施工工地扬尘污染。
加大对县城区主次道路的冲洗保洁、机扫和洒水频次,加强对冒装撒漏和未冲洗运渣车辆的执法查处。
强化对露天堆放、装卸、运输河沙等易扬散物料的控尘监管,督促业主落实控尘措施。
(4)减少机动车尾气污染
严格执行高排放机动车限行要求,加强对排放黑烟车辆的执法检查,鼓励公交出行;加强道路交通指挥与疏导,保障道路通畅。
加强对加油站和车用油品环保指标的检查,严厉打击销售和使用不合格油品的行为。
(5)减少生活污染
加强重点餐饮企业油烟排放监管,督促油烟净化设施稳定高效运行。
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监管,加大户外烟熏腊肉、露天焚烧、餐饮企业使用高污染燃料等行为的管控力度,禁止农作物秸秆、城市清扫废物、园林垃圾、建筑废弃物、罚没品等违规露天燃烧。
(6)增加管理措施
进一步加大执法惩处力度,对空气重污染期间拒不整改等违法行为,依法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进一步加大督查考核力度,强化网格化管理,定期巡查通报,强化考核追责。
(7)增加人工增雨
强化气象观测,在具备人工增雨条件时,采用火箭等多种方式及时实施人工增雨作业。
4.2.2 Ⅲ级响应措施
在Ⅳ级应急措施的基础上增加或强化以下措施:
4.2.2.1 健康防护措施
建议或要求中小学和幼儿园取消学生户外活动。
卫生部门协调医疗机构适当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数量,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4.2.2.2 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倡导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倡导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自觉调整生产周期,减少污染物排放;在排放达标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
4.2.2.3 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减少燃煤污染
燃煤企业通过采取限产或使用优质燃煤等措施,减少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等污染物排放15%以上。
减少居民和小企业用煤,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执法监管。
(2)减少工业废气污染
水泥企业全面停止生产作业。
重点企业分级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实施方案,加强环保设施的维护和检修,确保除尘、脱硫、脱硝设施正常运行,并按应急方案的内容实施限产减排等措施,重点企业减少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等污染物排放10%以上。
加大对重点企业的在线监管和现场执法力度,对重点企业每日进行1次现场检查,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对预警期间各项违法排污行为一律依法予以高限处罚,对不达标企业、不能完成减排任务的企业以及污染排放扰民企业实行强制停产。
(3)减少扬尘污染
禁止从事土石方施工和房屋拆除施工作业。建筑施工工地从严控制扬尘污染。
加强施工扬尘执法检查,增加对各类施工工地的检查频次,督促施工现场落实扬尘污染控制措施。建筑工地增加料堆、土堆的洒水、喷淋频次或采取覆盖措施;有关企业对施工现场和周边被污染的道路每6小时进行一次冲洗、洒水和保湿作业。
加强对运输散装砂石、工程渣土、建筑垃圾等易撒漏物质车辆的监管,禁止无密闭措施的车辆上路运输。
加强道路扬尘控制。在日常道路清扫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道路机扫和洒水次数,每6小时要进行一次机扫和洒水作业,在夜间实施道路冲洗作业。
加强渣土消纳场扬尘监管与执法检查。加大各类渣土消纳场对洒水保湿、冲洗出入车辆、倾倒点湿法作业等控尘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频次;各类渣土消纳场在日常控尘措施的基础上,每6小时开展一次洒水降尘作业。
预拌混凝土搅拌站、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堆码场全部暂停生产作业,并做好场地洒水降尘工作。
加强对重点企业煤、渣、砂石等堆场实施覆盖或者不间断喷淋等控尘措施情况的检查;有关企业对生产经营现场和周边被污染的道路每6小时进行一次冲洗。
(4)减少机动车尾气污染
加大黄标车、老旧车违规上路行驶行为的执法检查力度,县城区内全天禁行黄标车。
严厉查处冒黑烟车辆以及尾气排放超标车辆上路行驶的行为,增加机动车路检、抽检数量和频率。
优化公交运力,适当增加白天公交运力,保证居民出行便利,引导居民减少自行驾车出行。
(5)减少生活污染
响应区域内禁止露天烧烤、露天夜市等经营行为,劝阻其他区域露天烧烤、露天夜市等经营户暂停经营行为,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检查和制止工作力度。
禁止违规露天燃烧农作物秸秆、城市清扫废物、园林垃圾、建筑废弃物、罚没品等,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检查与执法力度。
禁止沥青熔化作业,减少沥青路面的铺设时间。
(6)增加管理措施
增加现场巡查监管频次,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加强对汽油、柴油品质监管,查处销售、使用含硫量高的劣质汽油、柴油行为。
增加交巡警出勤人数,延长出勤时间,加强道路交通指挥与疏导,保障道路通畅。
(7)增加人工增雨
在具备人工增雨条件时,县气象局开展增雨作业,并根据需要扩大范围,增加频次。
4.2.3 Ⅱ级响应措施
在Ⅲ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或强化以下措施:
4.2.3.1 健康防护措施
要求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取消学生户外活动。
停止举办露天比赛等户外大型活动。
4.2.3.2 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倡导企事业单位可根据空气重污染天气实际情况、应急响应措施,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4.2.3.3 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减少燃煤污染
燃煤企业通过采取限产或使用优质燃煤等措施,减少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等污染物排放30%以上。
(2)减少工业废气污染
水泥企业全面停止生产作业。
加大VOCs重点排放行业管控力度,对产生重点VOCs的工艺环节实施限产停产措施。
(3)减少扬尘污染
禁止所有园林绿化、道路开挖等室外施工作业。
进一步加强施工扬尘环境监管和执法检查工作,督促施工单位停工。建筑工地对料堆、土堆增加洒水和喷淋频次或采取覆盖措施,并对周边被污染道路实施冲洗。
进一步加强道路扬尘控制。加密道路机扫和洒水次数,尽可能减少地面起尘。在日常道路清扫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对响应区域内城市道路每4小时进行1次机扫和洒水作业,在夜间实施道路冲洗作业。
进一步加强对产生扬尘、粉尘、烟尘等重点企业的煤、渣、砂石等堆场实施覆盖或者不间断喷淋等控尘措施情况的检查;有关企业对生产经营现场和周边被污染的道路每4小时进行1次冲洗作业。
禁止所有渣土消纳场接纳渣土或进行场内渣土转运和挖掘施工作业。
(4)减少机动车尾气污染
禁止高排放机动车在城市建成区域的道路行驶。
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停驶30%的公务车辆。
适时调整公共交通运输能力,保障市民出行。
(5)减少生活污染
禁止露天烧烤、露天火锅经营行为;禁止使用燃煤的茶炉和大灶,对油烟排放不达标的饭店、酒楼采取强制临时停业措施。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6)增加管理措施
增加对大气污染重点企业、各类建筑工地、露天焚烧、露天烧烤等巡查频次,从严查处不按规定落实响应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
4.2.4 Ⅰ级响应措施
在Ⅱ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或强化以下措施:
4.2.4.1 健康防护措施
要求中小学校和幼儿园依法取消学生户外活动或停课,可通过远程教育等方式安排学生在家学习。
4.2.4.1 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减少工业废气污染
列入年度落后产能淘汰计划的涉气企业全部停产。
(2)减少机动车尾气污染
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停驶50%的公务车辆。
4.3 信息公开
县政府新闻办应当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途径,运用微信、微博、移动客户端等新媒体平台,通过发布新闻通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形式,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和应对情况,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5 总结评估
预警解除后,响应自行终止。县指挥部办公室应组织各成员单位及有关重点工业企业及时对所采取的预警和响应措施的落实情况及产生的效果进行调查、分析、评估,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对策建议,形成总结评估报告报送县政府及市级有关部门。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加强环境监测应急队伍、生态环保执法队伍和气象预测预报队伍建设,组织开展专业技术培训和演练,提高空气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能力,提升基层执法人员现场应急能力。建立空气重污染天气应对专家库,充分发挥专家在指挥决策、应急处置等方面的智囊作用,及时提供专业咨询,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应对工作评估。
6.2 装备保障
加强环境应急监测设备和环境气象应急设备的配备和日常维护管理,确保发生空气重污染时,能迅速参与并完成空气污染预报、应急监测、污染控制、处理处置等应对工作。
6.3 医疗保障
加强医疗机构应急队伍建设和应急能力建设,完善空气重污染天气情况下呼吸道疾病患者激增的应对措施,提高医疗机构对呼吸道相关疾病的应急接诊和医疗救护能力。
6.4 通信保障
完善空气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通信体系,通信行业主管部门要保障应急响应期间的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畅通。
6.5 经费保障
财政部门要为空气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处置以及宣传、演练等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6.6 其他保障
环保部门要加强大气环境监测网络和环境气象监测网络建设,建设空气质量监测及预报预警业务平台,建立空气质量预报会商制度、预警专家会商制度,做好重污染天气过程的趋势分析,不断提高预测预警的准确率。要建立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定期更新机制,及时掌握年度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和时空分布,为日常监管、监测预警、应急响应、预案修订提供定量化依据。
7 宣传培训和演练
各乡镇(街道)、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空气重污染天气应对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意识与自救互救能力。要定期组织应急预案的培训和演练,不断提升空气重污染天气应对能力。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
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定量描述空气质量状况的无量纲指数。主要评价指标包括细颗粒物(PM2.5)、可吸入颗粒物(PM10)、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臭氧(O3)、一氧化碳(CO)等各项污染物实测浓度值。
空气重污染: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空气重污染指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或等于201,即空气质量达到五级及以上污染程度的空气污染。
空气重污染可分为重度污染(五级)和严重污染(六级)
两级。重度污染(五级):AQI指数为201~300,即空气质量达到重度污染的大气污染。严重污染(六级):AQI指数大于300,即空气质量达到严重污染的大气污染。
首要污染物:AQI指数大于50时,单项污染物的空气质量分指数最大的空气污染物。
8.2 预案管理
县环保局定期组织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开展应急预案评估工作,适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本预案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5年。
8.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环保局负责解释。
8.4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垫江县空气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垫江府办发〔2014〕23号)同时废止。
附件:2-3.doc
1. 县指挥部及其办公室和各成员单位职责
2. 垫江县空气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组织架构图
3. 县空气重污染天气应急重点企业名单及联系表
附件1
县指挥部及其办公室和各成员单位职责
一、县指挥部职责
负责我县空气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指挥协调;指导和督促各成员单位开展空气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及时研究处理空气重污染天气重大事项;向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报告重污染天气应对情况;发布空气重污染天气重要信息。
二、县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落实县指挥部决定,组织、协调、督促成员单位做好空气重污染天气处置应对工作;承担县指挥部应急值守工作,加强信息收集和分析研究,做好信息上传下达工作;建立完善监测预警体系,做好空气质量和气象数据综合分析,预测大气污染情况,负责发布和解除蓝色、黄色预警;组织空气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承担县指挥部其他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工作。
三、县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县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包括县政府应急办、县环保局、县财政局、县经济信息委、县教委、县城乡建委、县交委、县农委、县公安局、县国土房管局、县城市管理局、县文化委、县卫生计生委、县政府督查室、县政府新闻办、县委网信办、县国资委、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气象局、县工商局、县质监局、县供电公司、有关乡镇(街道)等。各单位职责如下:
县政府应急办:负责统筹协调空气重污染天气的应对工作;及时向市政府应急办和县委、县政府报告应急处置情况。
县环保局:负责履行县指挥部办公室有关职责;协助县经济信息委监督重点工业企业实施限产、停产等减排措施;加强工业企业污染防治设施和在线监测设备高效稳定运行的执法检查;开展空气重污染天气应对及健康防护措施的宣传工作;建立监测预警应急体系;建立污染源清单并定期进行动态更新。
县财政局:负责空气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经费保障。
县经济信息委:负责监督燃煤及其他工业企业实施限产、停产等减排措施;优化电力调度工作。
县教委:负责开展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健康防护知识的宣传教育,并根据预警等级及区域空气重污染状况指导学校减少、停止户外活动或实施停课。
县城乡建委:负责督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施工单位落实扬尘控制措施或暂停施工作业。
县交委:负责督促道路建设工程施工单位落实施工扬尘控制措施或暂停施工作业;协调公交运力,保障市民公共交通出行。
县农委:负责加大对露天焚烧秸秆等行为的查处力度。
县公安局:负责设置高排放机动车限行交通标志,实施高排放机动车应急限行措施,加大路检抽检频次,查处禁、限行路段行驶的超标排放车辆和排放黑烟车辆;协助城市管理部门加强对预警期间易撒漏物质密闭运输的执法工作;强化交通指挥,保障道路畅通;加强对禁止燃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查处。
县国土房管局:负责督促房屋拆除和土地整治施工单位暂停施工,监督其落实施工现场周边道路清洗、土堆料堆覆盖或增加洒水频次等措施。
县城市管理局:负责会同县交委、县公安局等部门加强对渣土运输车辆污染道路行为的查处工作,禁止无密闭措施的车辆运输建筑渣土、砂石、垃圾等易撒漏物质;督促涉及市政园林的施工单位停工、渣土消纳场业主单位落实控尘措施或暂停作业;查处露天烧烤、露天火锅违规经营以及在公共场所焚烧垃圾、园林废物等行为;加大道路机械化清扫(冲洗)作业力度,增加作业时间和提高作业频次。
县文化委:负责组织广播、电视等媒体做好有关信息的传播。
县卫生计生委:负责开展空气污染对人体健康影响的监测工作,加强空气重污染天气的医疗保障工作。
县政府督查室:负责空气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中重大事项督查督办工作。
县政府新闻办:负责组织发布权威信息、媒体记者接待和舆论引导工作。
县委网信办:负责监测网络舆情,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网络舆情引导,及时澄清网络谣言。
县国资委:负责督促所管辖企业落实应急响应措施,实施限产减排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环境气象监测、气象预报及信息发布;向县指挥部提供有关气象数据;分析重污染天气的气象背景,会商提出预警建议;配合县环保局建立空气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系统;牵头开展人工增雨作业。
县工商局:负责流通领域汽油、柴油油品质量的监管。
县质监局:负责开展燃煤质量监督检查,加强生产领域涉及排放的特种设备、成品燃油、燃气的质量监管;负责生产领域罚没品露天焚烧行为的监管。
县供电公司:负责协助县经济信息委开展全县生产企业电力调停工作,适时对煤耗高、效率低、治污设施不完善或运行不正常的企业实施限电、停电;保证应急响应期间正常电力供应。
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各乡镇(街道)负责承办和落实空气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各项措施,及时上报应急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抄送:县委各部、委、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监察委、法院、检察院,县人武部,各人民团体、驻垫单位。
垫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