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垫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垫江县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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垫江府办发〔2018〕46号

垫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垫江县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县属各企事业单位:

《垫江县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垫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18日

垫江县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绿化管理,严格实施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提高县城绿化的总体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和《重庆市城市绿线管理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以及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的控制线,分为现状绿线和规划绿线。现状绿线是指现有已经建成的各类城市绿地范围界线;规划绿线是指规划规定的各类城市绿化用地以及根据规划需要进行控制的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的控制线。具体指公园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地等各类城市绿地明确界定的控制管理线。

第三条  县城市规划、园林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绿线的监督管理工作。在城市规划区内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管理的绿化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并与县国土、交通、水利、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一同协助做好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城市绿线由县城市规划、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现有绿地、风景名胜、自然地貌以及已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所涉及的绿化地域,予以划定。划定的绿线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同时送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和市城管委备案。

第五条  经批准的城市绿线应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举报投诉城市绿线管理违法行为的权利。

第六条  下列区域应当划定城市绿线:

(一)现有的和规划的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及其他绿地;

(二)城市规划区内的河流、湖泊、水塘、湿地、山体等城市景观生态控制区域;

(三)城市规划区内的风景名胜区、散生林植被、古树名木规定的保护范围等;

(四)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第七条  县城市规划、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密切合作,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等各类绿地,并划定城市绿线。

第八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划绿地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限的具体坐标。

第九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划定绿地界线。

第十条  城市绿线的审批、调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和《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

第十一条  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逐渐建立绿线GIS管理系统,强化对城市绿线的管理。划定城市绿线的现有绿地,由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并存档确定管理单位。城市绿线范围内的规划绿地,由县城市规划和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工程项目的用地选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区绿地系统规划的要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城市绿线内用地选址时,须征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须经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  城市绿线内所有绿地、植被、绿化设施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植、砍伐、侵占和损坏,不得改变其绿化用地性质,不得进行经营性开发。

第十五条  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作他用,不得新建违反绿化规划要求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任何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

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因建设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已经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违反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抄送:县委各部、委、室,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监察委、法院、检察院,县人武部,各人民团体、驻垫单位。

  垫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