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垫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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垫江府办发〔2018〕47号

垫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进一步加强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监督管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县属各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一岗双责”,规范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建设效率,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必须招标项目标准》(第16号令)、《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275号)要求,经县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原则

(一)强化监督管理。强化对全县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为业主或国有资金投资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与工程相关的中介服务、机电设备采购项目工作中的公平、廉政、效率的监管。

(二)严格依法行政。严格落实国家、市级关于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法律法规规定,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打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发展环境。

(三)实施分类管理。根据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类别和投资金额,依法对限额以上项目实行招标投标管理,推行限额以下项目集中开展随机抽选管理,授权业主公开公平公正开展小微工程管理。

(四)落实监管职责。依法明确,严格落实综合监管、行业主管、业主主体职责,充分发挥纪委监委、审计等监督作用,构建起统分结合、协调配合、权责一致的监管体系。

二、实施分类管理

(一)强化限额以上必须招标项目管理

1. 依法界定招标范围。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勘察、设计、监理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标。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2. 全面推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全面推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实行全清单限价、全清单报价,对工程量清单不评分,只作响应性评审;不具备全清单评审条件的,采用清单全限价,在开标现场从所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随机抽取1—2个单项工程的清单进行清单限价响应性评审。对中标候选人的中标价格低于招标项目最高限价百分之八十五,且招标人认为该投标价格可能低于成本,可能影响项目工程进度和质量的,招标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可以要求中标候选人提供适当担保。中标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完成工程建设内容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技术特别复杂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有特殊要求的建设工程,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但须由招标人提供书面说明,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政府批准同意后实施。

(二)规范限额以下非必须招标项目管理

1. 合理界定限额标准。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至400万元(不含400万元)的项目;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至200万元(不含200万元)的项目;勘察、设计、监理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至100万元(不含100万元)的项目,为非必须招标项目。未立项且属于政府采购目录的项目,按政府采购程序执行。

2. 全面推行随机抽选承包商。施工工艺成熟、技术简单的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全面推行随机抽选承包商方法。即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集中开展,在各行业主管部门公开征集的承包商库中,通过公开摇号等方式随机抽选符合资质要求的承包商。当库内企业数量较少(施工类50家、服务类30家以下)时,须接受库外企业报名,经资格审查合格后参与随机抽选,库内企业免予资格审查。随机抽选项目的发包价不得超过依法审定的项目投资概算或者预算。

项目具有特殊性、随机抽选方式不能满足要求,经行业主管部门和综合监管部门审核后,可以采用竞争性比选的方式确定承包商。竞争性比选原则上须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统一组织实施,接受相关监督部门的监督。

3. 公开征集承包商备选库。承包商备选库按照“县行业主管部门征集管理、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随机抽选、县发展改革委综合监管”的原则进行管理。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公开征集入库承包商,并对入库企业进行资格审查、诚信评价、批准入库、考核处理等工作。对企业申请入库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审核,并至少每半年动态更新一次,对出现不良行为的企业要立即依法依规查处,清理出库。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相关部门的监督下,对符合抽选条件的项目开展随机抽选。县发展改革委负责对承包商备选库征集、使用、考核、更新中的公开、公平、公正性进行综合监管。

(三)加强公共资源小微工程监管。施工类合同估算价小于30万元,与工程相关的勘察、设计、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合同估算价小于20万元的,由乡镇(街道)、县级行政主管部门自行制定《公共资源小微工程管理办法》,建设单位依据《公共资源小微工程管理办法》组织发包。各单位在制定和实施《公共资源小微工程管理办法》时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竞争和集体研究原则,加强内控和监督。

三、突出监管重点

(一)依法核准招标方案。国有资金投资工程项目,在项目立项时必须同步核准项目招标方案,招标方案一旦核准不得擅自更改。各行业主管部门应严格履行招标文件审核备案职责,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必要时可邀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共同审核)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答疑和补遗,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及时要求招标人或代理机构予以纠正。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必须按审核意见修改完善后,方能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县发展改革委监督签发。

(二)加强中介机构监管。

1. 加强招标代理机构监管。实行招标代理机构不良行为记录、招标代理业绩记录等制度,加强招标代理过程和从业行为管理,将违法违规行为和其他不良行为的查处情况纳入信用信息记录,涉及纪检监察对象违法违纪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纪委监委。

2. 严格评标专家管理。县发展改革委要加强综合评标专家库的维护管理,强化评标专家的综合培训和专业培训,进一步完善评标专家动态管理和年度考核制度。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依法严肃查处评标专家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将查处结果通报县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和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纳入“黑名单”。

3. 强化勘察、设计、预算管理。鼓励建设单位采用勘察设计、施工图设计一体化方式发包。工程勘察、设计、预算等单位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预算,并对其质量负责;要切实提高服务质量,及时向建设单位提供书面的成果说明和技术交底,充分交流,完善方案;预算评审时必须提供审查合格的图纸及说明、完整的项目清单;要做好现场配合、竣工验收等后续服务。

4. 强化工程监理管理。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对工程建设质量安全承担监理责任,发现施工单位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立即责令整改,拒不整改的,要立即向建设单位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作出处罚。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群团组织为业主的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其可研、环评、水保、概算审核、施工图审查、预算、招标代理、审计服务等中介服务,应实行政府采购。以国有公司为业主的项目中介服务、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中介服务,单次采购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实行随机抽选。

(三)加强施工单位监管。工程施工单位要按照合同条款和有关规定,依法组建项目管理队伍,切实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主动接受行业主管部门、项目业主对施工单位和管理人员的社保关系、工程费用流向、分包单位资质等内容的监督检查。不得将承接的工程进行转包和违法分包,不得允许他人以本公司名义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内容,经发现有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作出查处。

(四)禁止工程增量超概。所有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在施工中严禁增量超概,如增量或累计增量达到重新立项招标的必须依法重新招标投标,同时启动重大决策失误的问责机制。加强勘察、设计、预算、预算审核、招标代理、施工、监理等工程参与或服务单位效能考核,实行履约保证金制度和问责机制。对因相应单位工作成果导致工程质量、安全、工期、造价等方面造成损失的,依其过失程度进行追责。对因工作不实导致施工中增量超概的,一律倒查追责,并根据增量超概原因,对责任主体等比例予以追偿。

四、深化招标投标改革

(一)强化信用管理。在招标投标领域全面实行企业信用报告制度。企业在参加招标投标和申请进入承包商备选库时须提供由合法的第三方信用征信机构出具的有效信用报告。禁止失信被执行人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禁止失信被执行人进入承包商备选库。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将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记录、查处结果在县公共资源交易网、各行业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并将查处结果抄送县发展改革委,移交“信用垫江”网站进行信用归集和评价。

(二)强化公平审查。各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制定本行业相应的招标文件范本。招标文件须以法定的资质等级作为报名准入条件,不得以行业或地区为由或提高资质等级或设定多项资质等方式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相关技术参数应以法定参数为准,原则上不得设置唯一参数;明确工程量清单缺陷补救措施、设计变更计价方式、工程进度款拨付方式及结算依据和方式;细化废标条款,实行集中表述,不影响招标投标实质性竞争、不发生重大偏差或笼统表述的内容不得列入统一的废标条款。

(三)强化信息公开。强化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基本信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中标基本信息、工程建设项目动态信息等招标投标全过程的信息公开。各信息公开主体及时将招标投标信息在市招标投标综合网、各行业门户网站、县政府公众信息网、市县公共资源交易网免费公开发布。除涉密项目外,凡有权机关决定不公开招标的项目,要公开决定部门及理由等信息,以接受社会监督。

五、强化责任追究

(一)落实监督管理责任。各相关部门依法履行招标投标监管职能,主动担当、落实责任,协同监管、形成合力。县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督全县招标投标工作,对招标投标活动监督工作实施检查并督促整改,对无行业监督部门监督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县经济信息委、城乡建委、交委、农委、商务局、国土房管局、水务局、林业局、城市管理局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财政局依法对县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实施监督。县审计局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对象实施审计监督。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为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提供场所和服务,不得行使公共资源交易监管职能。

(二)落实业主主体责任。各项目业主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推动项目建设,按照相关行业规范标准,公平、公正明确合同双方义务条款及相应责任,对因单方面原因造成质量安全事故、工期延长、造价增加、竣工验收和结算送审时限延长等情形的追究相应责任。要根据合同和施工组织计划等要求,对施工单位的管理人员在岗情况、机械设备、工程进度、质量安全控制水平等进行检查,重点检查施工单位和管理人员的社保关系、有关工程费用流向、分包单位资质等内容,并要求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到场签订合同、参与相关变更及管理等工作,督促施工单位依法依规施工。

(三)强化廉政主体责任。各级领导干部要严格落实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庆市领导干部招标投标工作纪律“三要十不准”》,严格遵守招标投标规定;尽职履责,切实强化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清正廉洁,带头守住纪律底线。不准违背招标投标审批程序以个人签批、假借集体研究名义等方式违规决定不招标、邀请招标,或者采取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招标;不准违规泄露任何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招标投标信息;不准以推荐、串通等方式违规选择招标代理机构;不准授意、默许为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做招标文件,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准指使、纵容、默许投标人采用资质挂靠、弄虚作假等手段围标串标;不准以授意、诱导等方式干预影响评标过程和中标结果;不准授意、默许背离招标文件和中标文件实质性内容订立合同;不准授意、默许标后违规变更设计、调整建设内容、支付资金,或者为中标人指定、推荐分包人、供货商、服务商;不准对招标投标违纪违法行为放任不管、压案不查,或者干扰、妨碍监管部门依法履职;不准纵容、默许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插手干预招标投标活动。

(四)依法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标投标过程中,对存在泄露标底、串通招标投标、歧视排斥投标、骗取中标、违法确定中标人、转包或违法分包、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有关部门要立即依法从严惩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有上述违法违规行为且情节严重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等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等失信惩戒措施。对于第一次发现的,由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禁止其在1年内参加我县投标活动和承接新的项目;属国有企业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对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第二次发现的,由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禁止其在2年内参加我县投标活动和承接新的项目;属国有企业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向有关机关或单位建议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予以免职。第三次发现的,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建议工商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索引,及时公开披露相关信息,便于市场识别失信行为,防范信用风险。

本通知从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垫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垫江府办发〔2017〕35号)同时作废。

 

垫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29日


抄送:县委各部、委、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监察委、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各人民团体、各驻垫单位。

  垫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