垫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垫江县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垫江府办发〔2018〕49号
垫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垫江县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县属各企事业单位:
《垫江县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垫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12日
垫江县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迅速、有效地处置旅游突发事件,提高各类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保护旅游者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旅游公共秩序,保障全县旅游业健康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国家旅游局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重庆市旅游条例》《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重庆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庆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重庆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垫江县突发事件综合应急预案》及有关法律法规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垫江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旅游突发事件,以及由我县旅游经营者组团赴县外旅游发生的旅游突发事件的应对和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科学指挥,快速应对、妥善处置,分级负责、密切协同,以人为本、全力救援。
1.5 事件分级
按照旅游突发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可控性、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影响,根据《国家旅游局旅游安全管理办法》(国家旅游局令第41号)规定,全县旅游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等级。
1.5.1 特别重大旅游突发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旅游突发事件:
(1)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死亡(含失踪)30人以上或者重伤100人以上;
(2)旅游者500人以上滞留超过24小时,对当地生产生活秩序造成严重影响;
(3)其他在境内外产生特别重大影响,并对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特别重大威胁的事件。
1.5.2 重大旅游突发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旅游突发事件:
(1)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旅游者200人以上、500人以下滞留超过24小时,对当地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
(3)其他在境内外产生重大影响,并对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重大威胁的事件。
1.5.3 较大旅游突发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旅游突发事件:
(1)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死亡(含失踪)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
(2)旅游者50人以上、200人以下滞留超过24小时,并对当地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大影响;
(3)其他在境内外产生较大影响,并对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较大威胁的事件。
1.5.4 一般旅游突发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旅游突发事件:
(1)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死亡(含失踪)3人以下或者重伤10人以下;
(2)旅游者50人以下滞留超过24小时,并对当地生产生活秩序造成一定影响;
(3)其他在境内外产生一定影响,并对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一定威胁的事件。
上述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 组织指挥体系
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垫江县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实行指挥长负责制,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指挥长,统一领导、组织、指挥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县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抢险救援、医学救援、秩序维护、舆论引导、后勤保障、善后处置、调查评估等工作组(职责见附件)。
发生一般旅游突发事件时,由县旅游局牵头成立组织指挥机构应对,事发地乡镇(街道)、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密切协作,共同做好应对处置工作。发生较大旅游突发事件时,县指挥部即为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负责制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组织开展各项工作。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旅游突发事件时,由市政府负责指挥处置,县政府在市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组织下开展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3 预防预警
3.1 风险管理与预防
县旅游局牵头开展旅游安全风险动态识别、登记、评估和防控工作。有关乡镇(街道)统筹组织辖区旅游安全和景区风险管理工作,指导、督促有关责任主体履行旅游风险管理责任。县旅游局对旅游经营者加强指导,妥善处理旅游纠纷,减少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可能。旅游经营者承担旅游安全的主体责任,定期检查本单位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动态排查更新旅游安全风险,及时制定防控措施并进行整改,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体系,配备必要的安全和救援人员、设施设备,关注安全风险预警和提示,对可能发生的旅游突发事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旅游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旅游从业人员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增强旅游突发事件防范能力。
3.1.1 旅行社(分社)及服务网点
(1)成立安全和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并制订组、接团的安全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按规定做好各类合同的签订,明确各方责任。
(3)落实旅游团队活动中的旅游安全措施,要求从业人员熟悉安全救援常识、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防范措施。
(4)应当选择符合旅游运营规定的旅游车(船)公司为旅游团队服务。
(5)对开展特殊旅游项目的活动,事前必须制订好各项应急处置预案和防范措施。
(6)带团导游员随时向旅游者提醒安全注意事项,及时向旅行社、旅游业主管部门报告旅途中的特殊情况。
3.1.2 旅游星级饭店
(1)成立安全和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
(2)认真做好消防、治安、卫生、防疫工作和各种紧急救援的物资准备工作,防范可能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
(3)应当对员工进行安全知识培训,熟悉安全防范措施、应急救援预案和救护常识。
(4)加强餐厅、厨房、商场、舞厅、酒吧、咖啡厅等卫生防疫,严格落实重要场所值班制度和卫生消毒制度。
3.1.3 旅游景区(点)
(1)成立安全和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设置抢险救援组、警戒保卫组、通讯联络组、医疗救护组、疏散引导组等。
(2)制定景区(点)内各类游览、游乐规则和游客须知。
(3)加强对旅游区内的通道、护栏、索道、参观游览车、游艇以及危险性较大的游乐设施、特种设备的监督检查,坚持日小检、周中检、月大检,并保存好原始检查记录。
(4)明确本旅游区最佳接待量和最大接待量。如超过最佳接待量时,应当采取措施实行游客限量进入;超过最大接待量时,应当采取暂停售票和派专人疏散游客等措施,排除事故隐患,确保旅游者的生命财产安全。
(5)较大的景区(点)在旅游黄金周期间,应当加强警力,并做好重点时段的游客分流疏散工作。
(6)加强对从业人员旅游安全应急处置培训,提高救护技能。
3.2 预警
3.2.1 预警分级
按照旅游突发事件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由高到低依次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等级。
3.2.2 预警信息发布
预警信息主要包括事件类别、预警级别、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当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内容,通过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平台或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当面告知等渠道向社会公众发布。
红色、橙色预警信息由市政府或其授权的市级部门和单位发布;黄色、蓝色预警信息由县政府或其授权的县级部门和单位发布。县旅游局根据旅游监测信息,以及涉及旅游安全的实际情况进行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向县政府提出预警级别建议。
3.2.3 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有关乡镇(街道)、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可视情采取以下预警行动:
(1)及时研判。收集旅游风险提示信息,跟踪事件动态,预判事件可能的发生方式、规模、影响等,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
(2)提醒告诫。向有关旅游经营者和人员发布风险提示,通知旅游者停止前往风险区域,通知旅游经营者停止组团或者带团前往风险区域。
(3)应急准备。暂停或者关闭易受风险危害旅游项目、场所或景区(点);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员并妥善安置;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的准备;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准备。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
3.2.4 预警调整
有权发布预警信息的单位应当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确定不可能发生旅游突发事件或危险已经解除时,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应当及时宣布解除预警,并停止采取有关措施。
3.3 信息报告
3.3.1 报告途径
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旅游突发事件,涉事旅游经营者、旅行社负责人应当立即向县旅游局报告事态情况和先期处置情况。县旅游局接报后,要立即向县政府报告。初判较大及以上旅游突发事件,有关乡镇(街道)、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采取一切措施尽快掌握情况,30分钟内电话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县政府。县政府应急办、县旅游局立即按要求分别向市政府应急办及市旅发委报告。
在我县行政区域之外发生涉及我县的旅游突发事件,旅游团队的领队应当立即向当地警方和政府报告,并向组团的旅行社负责人报告。在国外发生的旅游突发事件,还应立即向我国驻当地使领馆或办事处报告。旅行社负责人在接到领队报告后,应立即向县旅游局报告,县旅游局应按程序迅速上报。
3.3.2 报告内容
信息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事件涉及的旅游经营者、其他有关单位的名称;
(2)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
(3)事件发生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影响范围;
(4)涉及旅客的个人基本情况以及旅游保险情况;
(5)采取的应急措施及处置情况;
(6)需要支持协助的事项;
(7)报告人姓名、单位及联系电话。
3.3.3 信息续报
对首报要素不齐全或事故衍生出新情况、处置工作有新进展的,要及时续报,每天不少于1次。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要及时终报,包括处置措施、过程、结果,潜在或间接危害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等。
3.3.4 信息通报
县旅游局应当建立旅游突发事件信息通报制度。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县旅游局应当及时将有关信息通报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在县外发生的旅游突发事件,应当视情况向事发地旅游主管部门、有关外事侨务部门等通报。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根据旅游突发事件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4个等级。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旅游突发事件,分别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由市政府指挥处置。发生较大、一般旅游突发事件,分别启动Ⅲ级、Ⅳ级应急响应,由县政府负责指挥处置,事发地乡镇(街道)、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密切配合,迅速有效开展应急救援、疏散和善后工作。
应急响应启动后,应当根据旅游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和发展态势适时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当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在重要地段和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重要会议期间,以及涉港澳台、涉外或其他敏感事件,可适当提高应急响应等级。
4.2 先期处置
涉事旅游经营者和事发地乡镇(街道)应当立即开展先期处置,组织开展自救、互救,第一时间通告周边区域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采取有效措施全力控制事态发展,最大限度避免人员伤亡,并及时上报县政府应急办和县旅游局。县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迅速明确指挥机构,立即组织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保护人员生命安全。
4.3 响应措施
4.3.1 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旅游突发事件
(1)因突发事件引起的旅游者人身伤亡事件。及时掌握并上报事件规模、事件危险源、涉及的旅游经营者、人员数量、状况、姓名、性别、国籍、家属(单位)联系方式以及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情况;迅速组织力量控制局面,制止事态发展,并开展安置安抚、医疗急救、转移保护等工作;及时疏散事发地区及周边地区受威胁人员,提供必要的安置场所和生活保障;通知伤亡人员家属,并与有关区县通报情况。如涉及港澳台或外籍人员,按照有关专项应急预案处置。
(2)旅游者遭遇食物中毒或传染病疫情。旅游团队在我县旅游行程中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传染病疫情时,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要安排病患及时就医。同时,立即向事发地所在乡镇(街道)、县旅游局和食品药品监管或卫生防疫部门报告,并提供团队的详细情况。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卫生防疫部门根据情况启动有关应急预案进行处置。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和单位,做好事件调查、消毒防疫、相关解释和安抚等工作。如果卫生防疫部门做出就地隔离观察决定,旅游经营者和县旅游局要积极协调相关旅游团队人员的食宿等后勤保障工作。
(3)旅游者滞留事件。在我县发生旅游者滞留事件时,事发地所在乡镇(街道)、县旅游局接到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报告后,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合理调配运输力量和生活物资,做好化解疏散工作。交通、公安等部门应积极配合,及时疏导滞留旅客,维护汽车站、高铁站等场所正常秩序。
(4)旅游景区(点)客流量超过最大承载量事件。县旅游局依法对景区(点)安全开放条件进行监督检查,核定景区(点)最大承载量。当旅游景区(点)客流量超过或可能超过最大承载量时,旅游景区(点)经营管理机构要立即实行限制进入、人员分流等有效措施,严防发生踩踏、挤伤等事故,并在第一时间报告景区所在地乡镇(街道)和县旅游局。所在地乡镇(街道)和县级有关部门要迅速调集力量维护景区(点)秩序,尽快调派交通工具疏导、分流游客。
4.3.2 在我县行政区域之外发生的涉及我县的旅游突发事件。按照分级处置原则成立应急指挥机构,及时掌握事件基本情况,组织协调有关力量开展安置安抚、医疗救助等工作。事发地在港澳台或国外的,按照有关专项应急预案处置。
4.4 安全防护
对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人员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明确安全事项和进入现场、撤离现场的程序、方式,保护应急处置人员的人身安全,防止出现人员伤亡。
4.5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通过政府发布新闻通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多种形式,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多种途径,运用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新媒体平台,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旅游突发事件有关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基本情况、损害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旅游者配合采取的措施、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4.6 响应终止
引发旅游突发事件的因素已经排除,势态得到妥善控制,现场指挥部应当停止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宣布应急响应结束,有关人员、装备等及时撤离。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事发地乡镇(街道)、县旅游局等相关部门和单位统筹做好抚慰、抚恤、安置、重建等善后工作。有关保险机构及时进行现场查勘和理赔工作。
5.2 事件调查
按照事件类型、等级以及有关规定成立调查组,客观、公正、准确地查明事件原因、性质、影响范围、经济损失等情况,确定责任,提出处理建议和防范整改措施,形成调查报告上报县政府。
5.3 总结评估
应急处置结束后,县旅游局应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全面总结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分析查找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形成应急处置总结评估报告。一般旅游突发事件向县政府提交报告;较大及以上旅游突发事件由县政府向市政府提交报告。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有关乡镇(街道)、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加强日常演练和训练,积极组织或参加旅游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等工作,提高响应能力。县旅游局牵头组建旅游突发事件专家组,为处置旅游突发事件提供决策建议和技术支持。
6.2 协作保障
县旅游局负责完善旅游突发事件处置合作机制,健全与安监、公安、交通、卫生、质监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市旅发委、其他区县旅游主管部门的工作联系、沟通、协调机制,为我县旅游经营者组团在县外区域发生旅游突发事件的处置提供协助。
6.3 场所保障
县旅游局和有关乡镇(街道)要建立旅游住宿能力信息库,确保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旅游者的临时安置。
6.4 通信保障
通信管理部门负责保障应急处置期间的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畅通。
6.5 交通保障
交通、公安等部门要健全应急运输保障体系,保障应急抢险交通工具优先通行,确保应急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的运输安全畅通。交通部门要及时调集运输工具,保障游客疏散撤离需要。
6.6 资金保障
有关乡镇(街道)、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7 宣传培训和演练
有关乡镇(街道)、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组织本辖区、本部门、本系统有关人员开展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培训和演练,熟悉应急处置程序和要求,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旅游经营者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保证从业人员掌握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岗位技能和应急处置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旅游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从业。县旅游局要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每次应急演练结束后,各参演单位应及时总结评估,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以便修订完善应急预案。
8 附则
8.1 术语解释
旅游突发事件: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旅游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旅游经营者:旅行社及地方性法规规定旅游主管部门负有行业监管职责的景区和饭店等单位。
8.2 预案管理
县旅游局组织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定期开展预案评估工作,适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本预案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5年。有关乡镇(街道)、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旅游经营者要结合实际,制定或修订本辖区、本部门、本单位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处置方案,并注重与本预案的衔接。
8.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旅游局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抄送:县委各部、委、室,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监察委、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各人民团体、驻垫单位。
垫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