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垫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垫江县一般工业项目建设审批(审查)操作细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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垫江府办发〔2018〕51号

垫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垫江县一般工业项目建设审批(审查)

操作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县属各企事业单位:

《垫江县一般工业项目建设审批(审查)操作细则(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垫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15日


垫江县一般工业项目建设审批(审查)操作细则

(试  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放管服”改革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等决策部署,切实改善全县营商环境,进一步激发社会投资活力,精简优化建设审批(审查)事项,根据《重庆市一般工业项目建设审批(审查)操作细则(试行)》等规定,特制定本操作细则。

一、适用范围

本操作细则所称的一般工业项目,指在我县行政辖区范围内实施的、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制造业”,且不存在以下情况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一)涉及风貌管控、公路保护、机场净空、文物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范围、河道行洪安全、无线电台(站)工作环境和微波路由保护、气象台站探测环境保护、地震观测环境保护、长输管线保护、水生生物保护、环境敏感区(生态保护红线范围、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等特定区域的项目。

(二)涉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金属冶炼,或者技术难度特别复杂、防雷等防护装置有特殊要求、消防设计有特殊要求(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消防安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拟采用国际标准或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建筑高度大于250米等)等特定领域的项目。

(三)涉及贯彻国防要求和军事设施保护的项目。

(四)涉及容积率指标、配套设施的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占项目总建设用地面积和总建筑面积比例等控制性指标突破管控要求的项目。

二、工作目标

将一般工业项目土地出让审核时间压缩至2个工作日以内,从取得土地后至开工建设前建设审批(审查)时间压缩至8个工作日以内,项目竣工验收时间压缩至8个工作日以内。

三、具体措施

(一)加速项目用地出让

1. 加强预研预控。对县工业园区内的城市景观评审、市政配套设施、园区绿化方案、交通影响评价、节能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文物影响评价、气候可行性论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洪水影响评价等事项,将原来由企业分头进行的评估评审,改为由县工业园区管委会统一组织,按区域统一编审。将城乡规划、城市景观、园林绿化、文物保护等指标要求作为用地出让条件并纳入土地出让合同,同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受让人应接受相关部门监管。(牵头部门:县国土房管局、县工业园区管委会)

拟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应满足如下标准:

(1)征地拆迁全部完成,土地权属清晰无争议;

(2)完成勘界,已落实用地红线、规划范围线、建筑控制线等许可条件;

(3)规划功能明确,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等附加出让条件清晰;

(4)水、电、气、路等配套设施建设基本到位,具备基本开工条件。

2. 加快用地规划许可。在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分别将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批准合并办理。建设单位向县行政服务中心县国土房管局服务窗口,申请办理土地出让权审核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县国土房管局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审核,并与建设单位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县规划局作为协办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牵头部门:县国土房管局)

(二)优化精简建设审批主流程

在建设单位取得土地后至开工前保留如下审批(审查)事项,并在8个工作日内完成办理。

1. 规划方案设计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环节在4个工作日内完成办理。(牵头部门:县规划局)

保留事项:(1)规划方案设计审查(仅针对需新增建筑物的项目);(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核发(仅针对需新增建筑物的项目),共2项。

办理方式及时限:(1)建设单位编制完成规划方案设计后,向县行政服务中心县规划局服务窗口申请规划方案设计审查和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将国家安全事项审查、园林绿地指标事项审查、防空地下室设施事项审查、市政公用设施安全事项审查、河道管理事项审查、无线电管理事项审查、重大市政公用设施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文物保护事项审查、电力保护事项审查等事项调整为内部协作事项,由县规划局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意见,相关部门和单位不再对设计方案进行单独审查并在2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反馈意见不明确、超期反馈或未反馈意见的,视为同意;(2)县规划局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与规划设计方案审查一并办理,在4个工作日内完成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 设计环节受理后即办。(牵头部门:县城乡建委)

保留事项:(1)施工图审查备案(仅针对房屋建筑工程及岩土边坡工程等建设工程);(2)消防设计审核确认;共2项。

办理方式及时限:建设单位委托具有审查资格的图审机构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有关部门根据施工图审查合格意见书进行审核确认,不再单独进行技术审查,并以审核确认的施工图作为工程施工及竣工验收的依据。施工图审查合格后,建设单位向县行政服务中心县城乡建委服务窗口申请备案,县城乡建委受理即备案;县城乡建委服务窗口将有关资料送消防部门,消防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消防设计审核确认,并将确认结果反馈给县行政服务中心县城乡建委服务窗口。

3. 施工许可环节在4个工作内完成办理。(牵头部门:县城乡建委)

保留事项:(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仅针对建筑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新增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项目);(2)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仅针对县工业园区生产性用房及配套用房以外的建筑);(3)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共3项。

办理方式及时限:(1)县行政服务中心县城乡建委服务窗口在施工图审查备案后,对需要缴纳的城市建设配套费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项目即时以清单的形式告知建设单位;(2)建设单位向县行政服务中心县城乡建委服务窗口申请施工许可(对需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和城市建设配套费的,还应缴清相关费用),县城乡建委在4个工作日内完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不再作为依申请事项。

(三)实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

1. 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在8个工作日内完成办理。(牵头部门:县城乡建委)

保留事项:(1)质量竣工验收监督;(2)建设项目消防验收;(3)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4)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5)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共5项。

办理方式及时限:建设单位向县行政服务中心县城乡建委服务窗口申请联合验收。规划、消防、档案、市政公用等部门和单位按各自职责参与联合验收,由牵头部门限时出具联合验收意见书,作为联合验收合格的统一确认文件。质量竣工验收监督在4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出具验收意见,消防验收和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在6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出具验收意见,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在6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出具验收意见;涉及建筑能效测评和光纤到户通信设施竣工验收的在6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出具验收意见。验收事项未通过的,县城乡建委在8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理由和整改要求;验收事项全部通过的,县城乡建委在8个工作日内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四)及早启动平行事项办理。

1. 对企业投资备案制项目按规定网上提交所需的全部资料,县发展改革委或县经济信息委即办理。对需要节能方案审查的,县发展改革委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节能方案审查意见,具备与项目投资管理合并实施条件的应合并实施。

2. 县环保局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或报告表,应分别在15个工作日、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不含法定公示时间)。

3. 县水务局对涉及需办理的生产建设项目取水许可、河库新扩建或扩大排污口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或审核;对需要办理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报告表的,应分别在15个工作日、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4. 对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项目,县国土房管局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认定。

5. 对供水、排水、供电、燃气报装的,相关单位应20个工作日完成;对通信报装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调整优化审批时序。

落实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有关要求,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等评价事项不作为项目审批或核准条件。审批或核准项目时仅保留规划选址意见、用地预审意见作为前置要件。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取水许可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洪水影响评价、用地批准手续等调整到施工许可前完成即可。

(六)推行告知承诺制。

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以及县工业园区一般工业建设项目的建设手续办理实行告知承诺。申请人按照要求作出书面承诺的,审批部门可以直接作出审批决定。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对工伤保险、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等申请材料实行告知承诺。实行告知承诺的事项,建设单位按承诺相关规定办理,并自行承担违反承诺造成的法律责任和所有经济损失。

(七)加强建设项目事前服务、事中事后监管。

各部门在流程精简后,要结合实际创新监管方式,强化事前服务、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相关单位要结合建设工程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按照“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减费用”的要求,逐项编制涵盖事项名称、审批依据、申请材料、审批流程、办理时限、常见问题解答等要素的审批服务指南,形成标准化工作规程为办事群众提供详细指引;强化事前服务,帮助指导建设单位解决审批(审查)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坚决杜绝因服务不到位影响审批(审查)现象发生。相关部门要加大中介服务机构的指导和监管力度,积极推行工业建设项目中介服务期限、质量、价格公开承诺制度,切实避免中介机构因服务时间、质量等原因而影响工程建设进度现象发生;县工业园区要建立一般工业建设项目区域评估事项目中介服务机构库,对不能按要求或承诺期限中介服务的,一定期限内不得聘请其从事相关服务。

四、特别说明

(一)本细则所列事项办理时间,不包含依据相关规定需县政府或上级部门审批(审查)、委托第三方论证、向社会公告公示以及建设单位编制、修改或委托机构编制、修改材料时间,除有单独说明的以外,均从正式受理后开始计算。

(二)本《细则》自即日起施行。

附件:1. 垫江县一般工业建设项目审批服务流程图

      2. 垫江县一般工业建设项目审批需提交主要资料清单

 

抄送:县委各部、委、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监察委、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各人民团体、各驻垫单位。

  垫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