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垫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垫江县完善集体林权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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垫江府办发〔2018〕58号

垫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垫江县完善集体林权制度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垫江县完善集体林权制度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垫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12日

 

垫江县完善集体林权制度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83号),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创新集体林业保护发展体制机制,盘活集体森林资源,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完善集体林权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72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重庆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林地经营权,推进集体林权规范有序流转,促进集体林业适度规模经营,完善扶持政策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广泛调动农民和社会力量发展林业的积极性。进一步盘活集体森林资源,促进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的“三变”改革,充分发挥集体林在维护国土生态安全、实施精准扶贫、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二)基本原则

坚持农村林地集体所有制,切实巩固集体林地家庭承包基础性地位,加强农民财产权益保护。

坚持尊重林农意愿,确保林农知情权、参与权和决策权。

坚持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优化空间布局,加快增绿、增质、增效,充分发挥集体林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

坚持创新体制机制,放活经营权,拓展和完善林地经营权能,建立现代林业产权制度。

坚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充分调动社会资本发展林业的积极性,增强林业发展活力。

(三)目标任务。我县现有集体林地83.33万亩,占林地总面积的92.7%。到2020年,通过全面深化改革,集体林业产权进一步明晰,林权流转交易体系和服务体系、管理制度体系、财政金融支林体系、林业可持续发展政策体系比较健全,林权流转秩序更加规范, 林权纠纷调处机制更加完善,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有效落实。新型林业经营主体成为现代林业的骨干力量,规模化经营成为林业发展的主流,实现资源增长、农民增收、生态良好的目标。

二、重点工作任务

(一)稳定承包权

继续做好集体林地承包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坚持家庭承包的基础地位,已落实家庭承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调整和强制收回承包林地。对仍由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地,要加快推进集体林业资产股份制改革,做好集体林权的清产核资、股权量化到户,让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长期分享资产收益。在切实巩固集体林地所有权、稳定承包权的基础上,把林地经营权从承包经营权中分离出来,逐步建立集体林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运行机制,形成集体林地集体所有、家庭承包、多元经营的格局。对新造林地依法确权登记颁发不动产权证。(牵头单位:县林业局;配合单位:县国土房管局、县农委,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落实。以下均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落实,不再列出)

(二)落实处置权

规范林地流转行为,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可通过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抵押或作为出资、合作条件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流转。严格界定流转林权范围,区划界定为公益林的林地、林木暂不进行转让,允许以转包、出租、合作、入股等方式流转。在不改变林地用途、不改变公益林性质、不破坏林业综合生产能力的前提下,鼓励利用公益林发展林下经济,推动公益林资产化经营。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可以流转给个人、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流转时间不能超过承包期的剩余年限。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流转,流转方案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提前公示,依法经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会议或三分之二以上代表会议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在不动产交易平台进行公开交易,防止暗箱操作、低价流转。(牵头单位:县林业局;配合单位:县国土房管局、县农委)

(三)放活经营权

1. 强化森林分类经营管理。完善商品林、公益林分类管理制度,优化集体林地资源配置。落实《重庆市公益林管理办法》规定,完善林地“一张图”管理,将公益林、商品林区划界定到山头地块。建立差别化的林木采伐管理机制,放宽人工商品林、非林地上的林木采伐管理,严格国有公益林和公益林中的天然林采伐管理。落实林木采伐便民措施,将森林、林木零星采伐许可,委托乡镇(街道)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全面推行林木采伐网上申请、审核和发证。(牵头单位:县林业局)

2. 引导林企合作。鼓励林农加强与企业合作,将林地、林木等森林资源租赁给企业,或以林地、林木折价入股,与工商资本、社会资本开展股份合作经营,建立“林地变股本、林农当股东、收益有分红”的利益联结机制,让林农从产品加工、流通、销售中分享更多收益。完善企业联林带户机制,推行“公司+林业合作社+农户+基地”等多种经营方式,支持林业企业聘用与其合作的林农从事造林、抚育和管护工作,确保林农获得财产性收入和工资收入。(牵头单位:县林业局)

3. 开展适度规模经营。大力发展林业专业大户、家庭林场、股份合作林场、林业专业合作社、森林人家、龙头企业等新型林业经营主体,推动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股份经营、企业经营等共同发展。支持开展相互融合,依法组建行业组织或联盟,逐步扩大其涉林项目规模,构建着眼市场需求、面向市场生产、适应市场竞争、充满活力的新型林业经营体系。开展林业新型经营主体信用等级评价,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牵头单位:县林业局)

4. 发展绿色富民产业。着力推进林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发挥森林资源的独特优势,利用“生态+”模式,推进林业与旅游、教育、文化、康养等产业深度融合,拓展林业产业链。强化科技创新驱动,以生产绿色生态产品为导向,大力发展木本油料、森林旅游、森林康养、笋竹和林下经济等产业,为社会提供更多绿色、生态产品供给。开展森林质量认证,实施森林质量精准提升工程。(牵头单位:县林业局)

(四)保障收益权

1. 依法保障林权权利人合法收益。除长寿湖湿地自然保护区、迎风湖国家湿地公园、明月山市级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重要饮用水源保护地、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等重要生态区域敏感区和自然保护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禁止或限制林权权利人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着力破解生态保护与林权权利人利益间的矛盾。在承包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强行收回农业转移人口的承包林地。林地、林木使用权和所有权流转期间依法征收、征用林地的,林权权利人有权依法获得补偿。(牵头单位:县林业局)

2. 公益林补偿金按时足额发放到林权权利人手中。完善公益林补偿机制,将符合条件的新造林纳入公益林补偿范围,实现公益林应补尽补。(牵头单位:县林业局;配合单位:县财政局、县环保局)

三、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效作为农业农村改革工作考核内容,各相关部门及乡镇(街道)要按照职能职责,加强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领导,形成支持林业发展的合力。(牵头单位:县林业局;配合单位:县政府有关部门)

(二)完善森林保险政策。建立健全森林保险费率调整机制和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完善森林保险灾害损失认定标准和承保理赔实施规程,扩大政策性森林保险覆盖面。开展名、特、优经济林保险,创新差别化商品林保险产品。各保险机构要与林业主管部门协同配合,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提高林业经营者抵御自然灾害风险能力。(牵头单位:县林业局;配合单位:县财政局)

(三)推进林权金融服务。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开展适合林业生产经营周期特点和林业经营者需求的金融贷款产品,开展林权抵押贷款,增加中长期林权抵押贷款占比。在推进用材林、薪炭林、经济林、花卉苗木、林业生产设施抵质押贷款的基础上,拓展可抵押范围,探索开展林地经营权、林业经营收益权、林下经济预期收益权质押担保贷款。完善林权抵押融资登记办法,适度放宽贷款条件,简化贷款流程,鼓励对林农小额林权抵押贷款简化抵押物价值评估。认真落实中央财政林业贷款贴息补助政策。(牵头单位:县金融办;配合单位:县林业局、县银监办、人民银行垫江支行)

(四)鼓励社会资本发展林业产业。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坚决守住林地、森林红线,清理和规范行业准入限制,鼓励各种社会主体投资发展森林资源、林下经济、生态休闲养生、种苗花卉、木本粮油、生物质能源、特色经济林和碳汇林业,推动集体林业资源加快增值,把垫江“绿水青山”真正变成“金山银山”。做好林业产业发展规划,打造一批林业特色产业基地。大力推进林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着力调结构、降成本、补短板,加快传统林业产业转型升级,加快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鼓励依托丰富优美的森林资源生态优势,发展森林体验养生休闲林业。(牵头单位:县林业局)

(五)加强合同规范化管理。承包和流转集体林地,要签订书面合同。全县统一使用《集体林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GF-2014-2603)》。已经流转的林地,合同合法规范的,要维护承包双方权益;合同不规范的,要按照有关政策法规予以规范。(牵头单位:县林业局)

(六)建立林权纠纷调处制度。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各乡镇(街道)应建立林权纠纷调处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林权纠纷调处化解,做到一般纠分不出乡镇(街道)、重大纠纷不出县。明确将林权纠纷纳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和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评内容,依法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巩固和扩大集体林权改革成果。(牵头单位:县林业局; 配合单位:县农委)

 

抄送: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监察委、法院、检察院,县人武部,县人行、县银监办。

垫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