垫江府发〔2018〕37号
垫江县人民政府关于
开展电动车联网备案登记管理工作的通告
为规范全县电动车管理,有效防范、打击盗窃电动车违法犯罪活动,预防和减少因电动车违规行驶造成的道路交通事故,增强电动车车主的交通责任事故经济赔偿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电动车联网备案登记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次联网备案登记管理的对象为:在全县范围内上路行驶的以蓄电池为主要驱动力且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的二轮、三轮电动车,不包括有电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擅自拼装、改装影响安全驾驶以及其他不符合备案要求的电动车,不予备案登记。
二、电动车集中备案登记时间为: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集中备案登记地点为: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指定地点(详情请关注垫江交巡警官方微信公众号:cqdjjxj)。集中备案登记期满后,未备案登记的电动车可到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设立的长期备案登记点备案登记。
三、备案登记时需提交证明及凭证:车辆所有人《居民身份证》原件、购车发票(或盖章收据)原件、车辆合格证原件。对无法提供合法购买证明的,原则上不予办理备案登记。
四、电动车备案登记原则上实行一人一车一牌。
五、对参保后并备案登记的电动车发生被盗的,自报案之日起60日内未破案的,由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约定标准赔付。
六、驾驶电动车上道路行驶,应遵守以下通行管理规定:
(一)保持车辆编号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二)保持制动器、夜间反光装置等安全设施性能良好;
(三)遵守交通信号灯、交通标线、交通标志规定;
(四)驾驶电动车必须年满18周岁;
(五)驾驶电动二轮车应当佩戴安全头盔;
(六)靠道路右侧通行;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驾驶电动车禁止有下列行为:
(一)酒后驾驶;
(二)闯红灯、逆行;
(三)超员或违法载人;
(四)电动车乱停乱靠和占道从事经营活动;
(五)涂改、伪造编号和登记证;
(六)随意丢弃电动车废旧蓄电池;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对违反道路通行规定的电动车驾驶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采取行政措施并组织其开展集中安全学习。
九、电动车联网备案登记不涉及交通管理方面对车辆性质的认定。
十、本通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垫江县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20日
分送: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县属各企事业单位;县委各部、委、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监察委、法院、检察院,县人武部,各人民团体、驻垫单位。
垫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