垫江府发〔2019〕1号
垫江县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林区野外用火的通告
为了防止森林火灾发生,保护好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根据《森林法》和《森林防火条例》等规定,县政府决定,在森林防火期内,全县林区禁止一切野外用火。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火时间:2019年1月25日至5月10日、2019年7月10日至10月10日。
二、禁火区域:林区(含退耕还林区)及林区边缘100米范围内。
三、禁火要求
(一)严禁任何人以任何理由携带一切火种及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林区;严禁在林区及林缘100米范围内烧荒、烧秸秆、烧草木灰、吸烟、上坟烧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野炊、用火取暖等一切野外生产性和非生产性用火。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国有林单位要严格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各护林人员要及时到岗到位;对重点区域、重点地段要加强森林防火巡查,在进入林区的交通要道和重要关口应设置森林防火检查站(卡);对智障、精神病和小孩等重点人员要加强看守,落实监护人和监管措施,坚决杜绝其进入林区玩火、纵火;进山人员要服从、配合防火检查站和护林人员的检查和管理。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规野外用火应及时制止,并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直接向县森林公安机关(74606229)报告。
(四)全县干部群众一旦发现森林火情,请立即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74512259)或公安消防指挥中心(119)报告。
违反本通告规定者,相关部门依照《森林法》和《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垫江县人民政府
2019年1月8日
分送: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县属各企事业单位;县委各部、委、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监察委、法院、检察院,县人武部,各人民团体、驻垫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