垫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垫江县“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垫江府办发〔2019〕1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垫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5月31日
垫江县“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条 为创建干净整洁有序的城市环境,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城市治理体系,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26号)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城建成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门前三包”责任制是指“门前三包”责任人在本办法确定的“门前三包”责任范围内,按照“包卫生、包秩序、包设施”要求,对城镇市容环境承担相关管理和维护的责任制度。
第四条 “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按照属地原则,在县政府的领导下,由各街道办事处具体实施。负责明确辖区内“门前三包”责任区的划分,建立监督员制度,组建监督员队伍,落实责任人;负责组织与责任人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负责对“门前三包”责任制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城管局负责全县“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的行业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负责制定“门前三包”责任制有关管理规定和标准;负责建立“门前三包”责任制信息化监管平台并维护监管系统的正常运行;负责对违反“门前三包”的行为进行依法查处。县公安局、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县生态环境局、县住房城乡建委、县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 临街建(构)筑物(含其他设施、场所,下同)的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是“门前三包”责任人(以下简称责任人)。
(一)道路两侧建筑物外墙立面至道缘石的区域,道路两侧建筑物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物业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二)各类车站和文化、体育、娱乐、游览、公园、绿地等场所,其经营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三)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本单位为责任人。
(四)居住区、写字楼等已实施物业管理的,其物业管理企业为责任人;未实施物业管理的,其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为责任人。
(五)集贸市场、展览展销场所、商场、餐饮店,其经营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六)建设工地,其建设单位为责任人;整治土地、待建土地,其土地使用权单位为责任人。
第七条 “门前三包”责任范围是指责任人所有、管理或使用建(构)筑物临街的地面、墙面和空间周边环境,具体包括:
(一)纵向:对应建构筑物沿街总长。
(二)横向:对应建构筑物(或围墙)的外墙立面至道缘石边线。
(三)立面:对应建构筑物的临街外立面。
第八条 “门前三包”责任人或责任范围不明确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确定;跨区域的由县城管局和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共同确定。
第九条 “门前三包”责任要求为:
(一)包卫生。
1.无暴露垃圾、渣土、粪便、污水,规范垃圾投放,保持环境整洁。
2.建构筑物临街门窗、橱窗、门店招牌和景观照明设施保持整洁美观。
3.建构筑物临街屋檐、窗檐、顶棚、阳台无污垢和积存垃圾。
(二)包秩序。
1.无乱摆摊、乱搭建、乱堆放、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和乱丟乱倒行为。
2.无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牌匾和标识行为。
3.无环境噪声污染,无超出门窗外墙设置摊位摆卖、经营行为。
4.无在树木及护栏、路牌等设施上乱晾晒、乱吊挂行为。
5.无车辆乱停放行为。
6.无违规从事洗车、生产加工等经营活动行为。
7.无散养家畜家禽行为。
(三)包设施。
1.不得擅自拆除、侵占、关闭环卫设施,不得擅自损坏供水设施和排水设施。
2.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设施。
3.不得擅自损坏城市道路、桥涵、照明等相关市政设施。
4.不得在城市园林绿地内践踏和毁损草地、花卉、树木和毁损园林设施。
5.户外招牌无残缺、无漏字或灯光显示不全。
6.空调外机、防盗网(窗)等设施设置符合规定。
第十条 街道办事处要与责任人签订责任书,明确责任范围,确定管理要求。
第十一条 责任人应当确定“门前三包”管理人员。
责任人及管理人员应当规范自身行为,模范遵守城市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责任人及管理人员应当积极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对责任范围内违反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劝告、制止,并向有关管理部门报告。
县城管局及其他有权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处理违反“门前三包”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三条 街道办事处及县城管局应当加强“门前三包”责任制履行情况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
责任人应当接受所在街道办事处及县城管局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纳入相关目标考核。
对“门前三包”责任制履行情况应当作为单位和个人各类先进表彰的评选条件。
第十五条 “门前三包”责任制履行情况纳入文明、卫生、园林等城市(城区、城镇)相关创建活动的评价内容。
第十六条 阻碍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执行本办法,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门前三包”工作为由谋取私利。
第十八条 街道办事处和县城管局等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由有权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其他建制乡镇、场镇所在地和其他按城市建成区管理的区域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抄送: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监察委、法院、检察
院,县人武部。
垫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