垫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县流域生态保护激励补偿机制实施方案的补充通知
垫江府办发〔2019〕15号
垫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县流域生态保护激励补偿机制实施方案的
补充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6月13日县委常委会、6月28日县政府生态环保约谈会会议精神,为切实改善龙溪河流域水环境质量,决定从2019年8月1日起将乡镇污水处理厂(站)(附件1)和重点次支河流(附件2)纳入流域生态保护激励补偿(即《垫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垫江县建立流域生态保护激励补偿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垫江府办发〔2018〕34号)),对乡镇(街道)进行考核;同时按照《垫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县污水处理厂(站)监督管理的通知》(垫江府办〔2018〕39号)相关规定,对重庆环投公司实行污水处理与费用支付挂钩的常态化监管。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加快实施场镇雨污分流改造,提高污水处理设施进水浓度,减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负荷,充分发挥污水处理设施的减排功效。加强对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营管理,确保污水处理设施长期稳定运行和达标排放。加强对流域次支河流的生态环境整治,切实找准污染源并限期整改,确保龙溪河流域水质类别稳定达标。
二、基本原则
按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水环境质量负责”和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流域水环境质量只能变好,不能变差”原则,乡镇(街道)是实施流域生态保护激励补偿的责任主体,履行流域生态补偿义务,行使流域生态受偿权利。县财政对跨乡镇(街道)流域建立生态保护激励补偿机制给予引导支持,推动建立长效机制。
三、采样监测点的设置
(一)污水处理设施进水采样监测点的设置
对污水管网已移交重庆环投公司的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和县生态环境监测站共同选定二三级管网接入主管网处检查井为采样监测点;对污水管网未移交重庆环投公司的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和县生态环境监测站共同选定主管网接入污水处理设施处检查井为采样监测点。监测指标为化学需氧量(COD)。
(二)污水处理设施出水采样监测点的设置
选定污水处理设施出水口为采样监测点。生活污水处理厂的监测指标为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粪大肠菌群(根据需要选测);工业污水处理厂的监测指标为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
(三)重点次支河流采样监测点的设置
由县生态环境监测站分别和砚台镇、包家镇共同选定砚台镇砚台河、新渡河和包家镇五家洞河、孙家堰河沟的采样监测点。监测指标为化学需氧量(COD)、氨氮、总磷。
三、激励补偿方式
按照“谁污染、谁补偿,谁努力、谁受益”的原则,以县生态环境监测站提供的水质监测数据为依据,以污水处理设施的进水浓度、重点次支河流考核断面的水质类别为评价标准,对乡镇(街道)进行流域生态保护激励补偿;以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类别为评价标准,对重庆环投公司实行污水处理与费用支付挂钩的常态化监管。
(一)乡镇污水处理厂(站)激励补偿方式
1. 对污水处理设施进水COD浓度低于180mg/L的乡镇污水处理厂(站),由乡镇(街道)补偿县财政5万元。
2. 对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未达标的乡镇污水处理厂(站)。若1个指标不达标,则扣减运营单位当月污水处理服务费的10%;若2个指标不达标,则扣减运营单位当月污水处理服务费的30%;若3个指标不达标,则扣减运营单位当月污水处理服务费的60%;若4个及以上指标不达标,则扣减运营单位当月全部污水处理服务费。(生活污水处理厂的监测指标为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粪大肠菌群(根据需要选测);工业污水处理厂的监测指标为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
(二)重点次支河流激励补偿方式
1. 对河流考核断面达到水环境功能类别要求的乡镇(街道),由县财政奖励该乡镇2万元流域生态保护激励金;
2. 对考核断面未达到水环境功能类别要求的乡镇(街道),较水环境功能要求每下降一个类别,即由该乡镇补偿县财政5万元流域生态保护补偿金。
流域生态保护激励补偿金实行按月考核计算,年终纳入县、乡镇(街道)两级财政结算。
四、职责分工
(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行政区域内水环境质量保护和治理的主体责任,具体负责管网建设、雨污分流改造等流域生态保护工作,既要做到污水应收尽收,又要做到雨污分流。
(二)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局、县生态环境局、县水利局共同负责推进全县流域生态保护激励补偿机制工作,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跟踪机制建设情况,协调处理出现的问题,不断丰富和完善流域生态保护激励补偿机制,确保工作有序开展。
(三)县生态环境局按月对污水处理设施的进水浓度和出水水质进行监测、评价,核算奖励、补偿金额,并通报考核结果。
(四)县财政局负责“流域生态保护专项资金”的核算、管理和拨付工作。
(五)县发展改革委、县水利局等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职责做好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修复、水资源保护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等相关工作。
附件:1. 垫江县乡镇污水处理厂(站)考核明细表
2. 重点次支河流考核明细表
垫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30日
附件1
垫江县乡镇污水处理厂(站)考核明细表
序号 |
名称 |
涉及乡镇 |
设计规模 (万吨/天) |
进水标准 |
排放标准 |
1 |
澄溪镇污水处理厂 |
澄溪镇 |
0.22 |
化学需氧量 ≥180mg/L |
一级B标 |
2 |
澄溪镇望月村污水处理站 |
0.01 |
一级B标 | ||
3 |
新民镇污水处理厂 |
新民镇 |
0.18 |
一级B标 | |
4 |
高安镇污水处理厂 |
高安镇 |
0.28 |
一级B标 | |
5 |
高安镇福安村污水处理站 |
0.01 |
一级B标 | ||
6 |
周嘉镇污水处理厂 |
周嘉镇 |
0.1 |
一级B标 | |
7 |
周嘉镇前锋村污水处理站 |
0.01 |
一级B标 | ||
8 |
周嘉镇中合村污水处理站 |
0.005 |
一级B标 | ||
9 |
砚台镇污水处理厂 |
砚台镇 |
0.08 |
一级B标 | |
10 |
砚台镇汪家社区1号污水处理站 |
0.01 |
一级B标 | ||
11 |
砚台镇汪家社区2号污水处理站 |
0.005 |
一级B标 | ||
12 |
鹤游镇污水处理厂 |
鹤游镇 |
0.08 |
一级A标 | |
13 |
坪山镇污水处理厂 |
坪山镇 |
0.13 |
一级B标 | |
14 |
坪山镇九龙村污水处理站(界枫) |
0.015 |
一级B标 | ||
15 |
太平镇污水处理厂 |
太平镇 |
0.12 |
一级B标 | |
16 |
高峰镇污水处理厂 |
高峰镇 |
0.065 |
一级B标 | |
17 |
高峰镇界尺村北污水处理站 |
0.005 |
一级B标 | ||
18 |
高峰镇界尺村南污水处理站 |
0.01 |
一级B标 | ||
19 |
普顺镇污水处理厂 |
普顺镇 |
0.06 |
一级B标 | |
20 |
普顺镇东湖村污水处理站 |
0.02 |
一级B标 | ||
21 |
沙坪镇污水处理厂 |
沙坪镇 |
0.13 |
一级B标 | |
22 |
沙坪镇建安社区污水处理站(原武安) |
0.06 |
一级B标 | ||
23 |
杠家镇污水处理厂 |
杠家镇 |
0.085 |
一级B标 | |
24 |
杠家镇龙凤社区污水处理站 |
0.01 |
一级B标 | ||
25 |
白家镇污水处理厂 |
白家镇 |
0.12 |
一级B标 | |
26 |
白家镇合兴社区污水处理站 |
0.005 |
一级B标 | ||
27 |
白家镇湖滨社区污水处理站(原绿柏) |
0.01 |
一级B标 | ||
28 |
包家镇污水处理厂 |
包家镇 |
0.055 |
一级B标 | |
29 |
裴兴镇污水处理厂 |
裴兴镇 |
0.055 |
化学需氧量 ≥180mg/L |
一级B标 |
30 |
五洞镇污水处理厂 |
五洞镇 |
0.07 |
一级B标 | |
31 |
永平镇污水处理厂 |
永平镇 |
0.06 |
一级B标 | |
32 |
曹回镇污水处理厂 |
曹回镇 |
0.06 |
一级B标 | |
33 |
曹回镇乐安社区污水处理站 |
0.015 |
一级B标 | ||
34 |
永安镇污水处理厂 |
永安镇 |
0.06 |
一级B标 | |
35 |
永安镇石坎村污水处理站 |
0.005 |
一级B标 | ||
36 |
长龙镇污水处理厂 |
长龙镇 |
0.035 |
一级B标 | |
37 |
三溪镇污水处理厂 |
三溪镇 |
0.025 |
一级A标 | |
38 |
三溪镇箐口村污水处理站 |
0.005 |
一级B标 | ||
39 |
黄沙镇污水处理厂 |
黄沙镇 |
0.035 |
一级B标 | |
40 |
大石乡大石村污水处理站 |
大石乡 |
0.006 |
一级B标 | |
41 |
沙河乡污水处理厂 |
沙河乡 |
0.03 |
一级B标 | |
42 |
城南应急污水处理设施 |
桂阳街道 |
0.16 |
一级B标 |
附件2
重点次支河流考核明细表
序号 |
河流名称 |
涉及乡镇 |
水环境功能要求 |
1 |
砚台河 |
砚台 |
Ⅲ |
2 |
新渡河 |
砚台 |
Ⅲ |
3 |
五家洞河 |
包家 |
Ⅲ |
4 |
孙家堰河沟 |
包家 |
Ⅲ |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
垫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