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垫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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垫江府办发〔201931

垫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781)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83)精神,切实加强我县文物安全工作,经县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责任,切实加强管理

(一)明确主体责任。各乡镇(街道)要切实履行文物安全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完善文物安全责任体系。文物安全工作纳入县政府对乡镇(街道)年度考核评价体系。各乡镇(街道)要将文物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由分管负责人牵头的文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将文物安全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文物安全经费投入,实施目标管理,强化源头治理,整治重大隐患,每年开展1次文物安全检查评估,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二)强化监管责任。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厘清各有关部门文物安全工作职责。县文化旅游委负责督办行政责任追究,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文物违法案件,协同配合其他有关部门查处文物违法犯罪案件、安全事故,规范文物市场。县公安局、县消防大队负责打击文物犯罪和调查文物火灾事故,加强文物保护及消防安全管理。县市场监管局负责依法对古玩旧货市场中文物经营活动进行检查,依法查处无照从事文物经营等违法行为。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委、县民宗委、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依法依规履行职责或在职责范围内为文物安全工作提供支持保障。

(三)落实文物管理使用者直接责任。坚持谁管理谁使用谁负责。文物单位对本单位文物安全负全面责任,自觉接受属地监管。文物单位必须健全文物安全岗位职责,配齐安全保卫人员,落实文物安全管理制度,依照规定建立单位微型消防站,完善安全防护设施和措施,确保责任到人、责任到岗。文物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文物所有人、使用人是文物安全的直接责任人。不可移动文物,有保护管理机构的,保护管理机构是文物安全责任单位;属于直管公房的,管理使用机构是文物安全责任单位。文物所在地块储备期间,原所有权人搬离的,土地储备机构为文物安全责任单位。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所有权人是安全责任人。田野文物等无使用人或无法确定文物安全责任人的不可移动文物,由所在乡镇、街道承担安全责任。

(四)完善责任落实机制。建立由县文化旅游委牵头的文物保护和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统筹推进全县文物保护和安全工作。联席会议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为召集人,县文化旅游委主要负责人兼任副召集人,县政府办、县发展改革委、县教委、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委、县生态环境局、县文化旅游委、县市场监管局等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在县文化旅游委。

二、加强检查巡查,严打违法犯罪

(一)强化日常检查巡查。加强夏季高温汛期、冬季用电高峰期及重大节假日等文物安全高危时段巡查检查,重点检查文物被盗、火灾、雷击等隐患以及安全设施运行维护、应急演练处置、文物安全责任制落实等情况。县文化旅游委对辖区内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巡查检查每季度不少于1次,对其他文物单位巡查检查每半年不少于1次。各乡镇(街道)对辖区内县级文物单位巡查检查每季度不少于1次,对文物点的巡查检查每半年不少于1次。文物单位要日日有巡查、次次有记录。县文化旅游委不定期督查、抽查乡镇(街道)文化服务中心日常巡查检查落实情况。乡镇(街道)要将文物安全纳入社会综合治理、文明城市建设,每年开展1次文物安全检查评估。县公安局、县消防大队、县住房城乡建委、县民宗委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文物安全日常检查和监视监测工作,适时与县文化旅游委开展联合巡查检查。

(二)严打文物违法犯罪行为。县文物保护和安全工作联席会议要按照国家、市的统一部署并结合我县实际,适时开展打击文物犯罪、查处文物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县公安局要坚持全链条打击,重点打击盗掘、盗窃和倒卖文物犯罪行为。县文化旅游委要严肃查处未批先建、破坏损毁文物本体和环境,影响文物历史风貌等违法行为。县市场监管局要严查非法交易文物、非法收藏文物、擅自从事文物经营活动等违法行为,清理非法经营主体。

对严重违法、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的文物违法案件和损失严重的文物安全事故,要严肃追责问责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并向社会曝光。

三、健全执法体系,畅通监督渠道

(一)强化监管执法。加强文物监管力量,建立健全督察机制。县文化旅游委要加强文物安全监管和执法力量,落实专职人员负责文物安全监管和执法工作。各乡镇(街道)要明确综合文化服务中心负责文物安全监管,落实专职工作人员。文物安全形势严峻的地方,经县文化旅游委、县公安局联合评估后,可结合实际,在点多面广或重要文物保护单位设立警务室,配备专职人员,加强重点保护。

(二)鼓励社会监督。加强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宣传普及,充分利用文艺演出、公益广告、广播电视节目等形式和各类新闻媒体,开展多种形式的文物安全典型案例警示教育,引导全社会树立保护文物光荣、破坏文物违法的意识。树立正确文物收藏观,鼓励合法收藏,拒绝非法交易。向社会公布文物违法犯罪举报电话和邮箱,畅通社会监督渠道。

四、强化科技支撑,提高防护能力

(一)完善安全防护设施。推广应用文物单位安防、消防先进技术和装备,提高安全防护水平。实施文物平安工程,完善文物建筑防火和古遗址、古墓葬、石窟寺石刻防盗防破坏设施,配备文物建筑火灾报警、灭火器材和消防水源设施设备;加强文物资源密集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等专职消防队伍、微型消防站和文物安全防护综合控制中心建设。对文物保护单位等风险单位的安全防护设施建设、运行及维护经费予以积极保障。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形成多元化文物安全防护设施资金投入渠道。

(二)加强信息平台建设。充分利用全国文物犯罪信息平台,及云计算、大数据、“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推动文物安全保护与现代科技融合创新,提高打击和防范文物犯罪信息化水平和能力。

五、加大督察力度,严肃责任追究

(一)加强督察。把重大文物安全隐患、事故和违法案件列为政府督察重要事项,每年督察并通报各乡镇、街道文物安全和执法履职尽责情况。县文化旅游委要对上级交办、群众举报、网络曝光的文物违法行为和事故案件等积极开展调查、核查,进行督办、督察。坚持原因不查清不放过、责任者得不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切实提高督察实效。

(二)严肃问责。严格执行文物案件和安全事故追责问责相关规定,严肃责任追究。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和单位因不依法履行职责、决策失误、失职渎职等导致文物遭受破坏、失盗、失火并造成损失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监管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必须严肃追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让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成为工作常态。

垫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12月17日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监察委、

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垫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