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垫江县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在林区野外用火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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垫江府发〔20201

垫江县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在林区野外用火的通告


为防止森林火灾发生,保护好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根据《森林法》和《森林防火条例》等规定,县政府决定,在今年森林防火期内,全县林区禁止一切野外用火。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火时间

2020110日至510日、202071日至1010日。

二、禁火区域

林区(含退耕还林区)及林区边缘100米范围内。

三、禁火要求

()严禁任何人以任何理由携带一切火种及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林区;严禁在林区及林缘100米范围内烧荒、烧秸秆、烧草木灰、吸烟、祭祀烧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野炊、用火取暖等一切野外生产性和非生产性用火。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国有林单位要严格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各护林人员要及时到岗到位;对重点区域、重点地段要加强森林防火巡查,在进入林区的交通要道和重要关口应设置森林防火检查站();对智障、精神病和小孩等重点人员要加强看守,落实监护人和监管措施,坚决杜绝其进入林区玩火、纵火;进入林区人员要服从、配合防火检查站和护林人员的检查和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林区用火相关规定,并有权劝阻和举报在林区违规用火的行为;同时,一旦发现森林火情,请立即向辖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应急局、县林业局报告。举报、报警电话:746170507451254674512259

四、其他事项

()违反本通告规定者,相关部门依照《森林法》和《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垫江县人民政府

2020年1月8日



分送: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县属各企事业单位;

县委各部、委、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

监察委、法院、检察院,县人武部,各人民团体、驻垫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