垫江县人民政府 关于实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Ⅰ级应急响应措施的通告
垫江府发〔2020〕2号
垫江县人民政府
关于实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Ⅰ级应急响应措施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响应的部署,落实“测得到、控得住、治得了、管得好”工作要求,有效遏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扩散和蔓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就垫江县域范围内实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Ⅰ级应急响应措施通告如下:
一、严控活动举办
(一)按照“非必须,不举行;可推迟,即推迟”的原则,一律停止人员集聚的各类群众性活动。
(二)景区、电影院、网吧、棋牌室、茶楼等休闲娱乐场所全面停止营业,体育馆、图书馆等公共文化场馆和县内宗教活动场所暂停对外开放。
(三)禁止任何餐饮服务单位、“一条龙”和个人举办任何形式的群体性聚餐宴席。
(四)禁止农贸市场、超市、活禽经营店和餐饮店等经营单位从事活禽交易和宰杀活动。禁止销售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禁止餐饮经营者销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五)延迟中小学、幼儿园春季学期开学时间,具体开学时间以市教委通知为准。全县培训机构一律停止开展线下培训。
(六)暂停旅行社及在线旅游企业组织的团队旅游活动。
二、严控人员流动
(七)全县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应主动带头不走亲访友、不串门、不集会、不聚餐,并积极教育引导亲戚朋友和周边群众。对尚在湖北等重点疫区的垫江籍人员,做好不返乡不外出劝导工作。
(八)停运所有出入垫江县境内的省际、县际客运班线和包车客运。农村公路出县路口暂停车辆通行。
(九)垫江县内干线农村客运减半运行,农村区域客运全部暂停运行。县城区除接驳高铁站的002、003、004、008路外,其余公交线路暂停运行。
(十)垫江籍出租汽车(包括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营运区域仅限垫江县行政区域内,驾乘人员戴好防护口罩,一律不准拼车。
三、加强监测检测
(十一)在高铁站、汽车站、高速公路出入口以及国省道入县境路口、出入县城区路口设立临时交通检疫站,实施强制卫生检疫措施,对所有来垫人员进行体温检测和登记。
(十二)充分利用“横向网格化+纵向网络化+立体数字化”管理手段,对湖北等重点疫区来垫返垫人员进行动态管理,严格实施14天居家隔离观察措施。
(十三)对疫情接触史隐瞒不报、拒不配合防控工作安排、故意传播病毒的,依法强制执行,并追究法律责任。
(十四)鼓励市民群众提供线索,全力配合,及时报告湖北和其他重点疫区返乡人员及其密切接触人群的相关信息。
四、强化病毒检测和医疗救治
(十五)县疾控中心和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对湖北等重点疫区来垫发热病例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和流行病学线索调查。
(十六)集中统筹全县优质医疗资源,落实首诊负责制,优化防治流程,全力救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
(十七)实行最周密的医务人员安全防护措施,全面阻断医院内传播途径,严格落实防止院内感染的各项措施。五、强化消毒管理
(十八)对各类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农贸市场、商场超市、养老机构等人员密集场所实施严格消毒。
(十九)加强医疗废弃物全过程规范化管理。鼓励市民将废弃非感染性口罩消毒(75%酒精、84消毒水喷洒)进行简易破损(扯烂或剪碎)后投放至专用容器内,防止造成二次污染。
(二十)各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在场所入口处设置醒目佩戴口罩提示,对未佩戴口罩入场者应当予以劝阻。
(二十一)全面组织爱国卫生运动,开展城乡环境卫生整治行动。
六、保障物资供应
(二十二)对于短缺的医疗、防控应急物资装备和居民所必需的日常生活用品、防护物品,全力组织货源采购,保证市场供应充足。
(二十三)依法严肃处理恶意抢购、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卖假等不法行为。
七、坚持信息公开
(二十四)及时公布防控信息,坚决抵制各类谣言,不造谣、不传谣、不信谣,对于造谣传谣者,坚决依规处理、依法打击。
(二十五)依法保护确诊者、疑似者、密切接触者、医疗人员个人隐私信息。
八、生效日期
(二十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终止日期由县人民政府另行通告。
垫江县人民政府
2020年1月29日
分送: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县属各企事业单位;
县委各部、委、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
监察委、法院、检察院,县人武部,各人民团体、驻垫单位。
垫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