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垫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垫江县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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垫江府发〔202010

垫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垫江县行政机关负责人

出庭应诉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垫江县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垫江县人民政府

2020610

(此件公开发布)

垫江县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行为,有效化解行政争议,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重庆市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220)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行政应诉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县政府以及县政府工作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正职、副职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

第三条县司法局负责全县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下列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

()本机关每年度首起行政诉讼案件;

()人民法院书面通知或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案件;

()可能对行政管理或者行政执法行为产生较大影响的行政诉讼案件;

()其他需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

第五条行政机关正职负责人是履行行政应诉职责的第一责任人,应当积极出庭应诉。被诉行政机关正职负责人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副职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出庭应诉。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负责人证明或分工情况等证明材料。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另行委托一至二名熟悉法律和案件情况的工作人员或者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六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委托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承办机关或者机构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作为诉讼代理人出庭,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

第七条行政机关负责人年度出庭应诉率不得低于80%,尽量做到每件案件负责人都出庭应诉。

第八条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了解案件事实和证据,熟悉相关法律规定;督促相关人员充分做好出庭应诉各项准备工作,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答辩状和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配合人民法院查明案情;自觉接受法庭调查,积极参与法庭质证、辩论、陈述等庭审活动;积极协助人民法院开展调解工作,促进行政争议的实质化解;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及时办理司法建议和检察建议。

第九条各单位对出庭应诉过程中发现的各类问题要认真研究、及时整改,对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确认违法、责令履职的被纠错行政诉讼案件,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后10日内将裁判文书复印件报送至县司法局。各单位应及时做好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季度统计和年度分析,并按时报送县司法局。

第十条在行政诉讼活动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行政机关干预、阻碍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

()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应诉也不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

()拒不办理司法建议和检察建议。

第十一条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纳入全面依法治县考核范围。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