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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10086780358/2021-00018 [ 发文字号 ] 垫江府发〔2021〕1号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垫江县人民政府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1-01-21 [ 发布日期 ] 2021-01-26

垫江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2021年春节期间燃放 烟花爆竹管理的通告

垫江府发〔20211


垫江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2021年春节期间燃放

烟花爆竹管理的通告


为切实加强我县2021年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减少大气污染、改善生活环境、维护公共安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和新修订的《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以下简称禁放区域)

()县城明月大道南段长安大道西段工农南路马蹄路桂东大道北段白龙路明月大道北段明月大道南段外沿石以内的区域

()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商场、棚户区及其他人口密集场所;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文物保护单位;车站、桥梁、隧洞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森林重点防火区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化粪池、沼气池、地下管网;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用火的其他区域或者场所。

禁放区域及其周边具体范围,由有关管理责任单位设置明显的禁放警示标识,并严格管理。

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时间

()限制燃放区域:县城白龙路(白龙转盘至明月大道北段)集中燃放点。

()限制燃放时间:2021211日至226日的上午7时至次日凌晨1时。

可以在限制燃放时间限制燃放区域内燃放规定品种和规格的烟花爆竹。

三、允许销售、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

()允许销售、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为:C级和D级产品中的喷花类、旋转类、玩具类(烟雾型、摩擦型除外)、爆竹类(“土火炮”“大夹小炮中炮爆竹产品除外)、升空类(火箭、旋转烟花产品除外)、组合烟花类6类。

()禁止销售和燃放礼花弹、架子烟花、小礼花、吐珠烟花产品和单发火药量大于25g、内径大于30mm(1.2″)的内筒型组合烟花等专业燃放类产品;禁止销售和燃放擦炮、摔炮、药粒型吐珠产品。

()未取得公安机关《焰火燃放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组织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四、烟花爆竹实行专营定点销售管理

()在县城禁放区域以外设置烟花爆竹临时专营销售点,允许2021211日至226日期间销售烟花爆竹。

()各专营销售点必须经应急管理部门批准、具有销售许可资格,统一布点配送。

()各专营销售点必须亮证经营,将销售许可证和烟花爆竹专营销售点标志公示于显要醒目位置。

()单位和个人燃放的烟花爆竹产品,应当从专营销售点购买。

五、严厉禁止下列各项行为

()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

()在禁放区域内生产、储存和经营烟花爆竹的;

()销售、储存、携带、燃放不符合规定品种和规格的烟花爆竹的;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携带烟花爆竹的;

()在居民楼的阳台、窗户、楼道、屋顶燃放烟花爆竹的;

()向人群、车辆、公共绿化地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的;

()燃放烟花爆竹妨碍行人、车辆等安全通行的;

()采取其他危害国家、集体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销售、运输烟花爆竹的。

六、其他事项

()县公安局、县应急局、城市管理局、供销合作社、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对违反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本通告的规定,并有权劝阻违反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的行为。

()鼓励举报违反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的行为(举报电话:7451113174512188)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垫江县人民政府 

2021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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