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垫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牵头部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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垫江府办〔2021〕36号


垫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明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

牵头部门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37号)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明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的牵头部门”,结合我县工作实际,经县政府同意,现明确县财政局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的牵头部门,依法履行《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有关职责,县金融发展服务中心协助相关工作。

垫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