垫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县城区内规范实施腌腊制品集中熏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垫江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县城区内规范实施腌腊制品
集中熏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垫江府发〔2022〕23号
桂阳、桂溪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县城区内规范实施腌腊制品集中熏制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垫江县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县城区内规范腌腊制品集中熏制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改善县城区环境空气质量,统筹解决腌制品熏制带来的突出环境污染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县城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标本兼治、疏堵并举、协同管理、源头控制”原则,通过完善措施、压实责任,强力推动腌腊制品集中熏制工作,改善空气质量,美化城市环境,提升垫江城市形象。
二、集中熏制区域分布
设置10处规范化腌腊制品集中熏制区域。
(一)桂阳街道集中熏制区域
凤山菜市场附近、蓝丁国际酒店前广场附近、碧桂园三号门附近、新华南街和财富路十字路口附近、春花安置房附近。
(二)桂溪街道集中熏制区域
保合隧道陈家街路口附近、牡丹城新华北街附近、桂东大道南段鼎峰小区附近、陵园路烈士墓广场附近、御景华庭西门附近。
三、集中熏制时间
2022年11月1日—2023年1月20日,共计81天。
四、集中熏制点设置规范要求
(一)必须安装达到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50/859-2018)及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50/418-2016)的环保熏制设备,并提供质量检测报告。
(二)经营户根据熏制服务量购置环保熏制设备(可多台),签订《腌腊制品集中熏制服务承诺书》。
(三)必须位于居民住宅楼外或者物业小区外的公共区域。
(四)必须配备消防灭火器材。
五、集中熏制点补贴标准
(一)设备补贴标准
每台环保熏制设备按2万元/台×达标率进行补贴。
(二)申请补贴时间
2023年2月20日—2023年3月20日。
(三)补贴考核标准
集中熏制期间,县生态环境局不定期检查熏制点规范设置、检测熏制设备排放污染物情况,检测达标率作为发放补贴依据。
六、责任分工
(一)县生态环境局:负责牵头腌腊制品集中熏制工作,制定工作方案;对集中熏制地点排放污染物进行监测,未达标排放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物业小区、居民住宅楼内擅自设置腌腊制品熏制点或进行熏制活动的进行查处;负责按考核标准发放集中熏制点补贴。
(二)县城市管理局:负责安排设置县城区腌腊制品集中熏制点,发放临时占道经营许可;对集中熏制点周边环境清洁卫生、市容市貌秩序、环境安全等情况进行巡查监管,并将巡查监管台账反馈给县生态环境局;对城区主干、次道、人行步道、社区、背街小巷、边坡、人行梯道等区域擅自设置腌腊制品熏制点或进行熏制活动的违规经营行为进行查处。
(三)县住房城乡建委:负责指导小区物业开展禁止在小区内擅自设置腌腊制品熏制点或进行熏制活动的宣传工作;加强对物业小区监管,严禁物业允许个人或单位在小区内擅自设置腌腊制品熏制点或进行熏制活动;对擅自设置腌腊制品熏制点或进行熏制活动的进行劝阻,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并配合进行查处。
(四)县公安局:负责对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给予治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桂阳街道办事处、桂溪街道办事处:负责腌腊制品集中熏制工作的宣传动员,引导市民前往集中熏制点熏制腌腊制品;负责对违规熏制经营行为、擅自设置腌腊制品熏制点或进行熏制活动的行为进行劝阻,并配合县城市管理局、县生态环境局进行查处;协助相关部门对腌腊制品熏制点可能造成大气污染的活动开展日常监管;协助相关部门调解腌腊制品集中熏制点矛盾纠纷工作。
七、加强组织领导
(一)提高思想认识
各街道、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县城区内规范腌腊制品熏制工作的重要意义,结合责任分工制定相应实施方案,严格落实责任,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制定措施有力、执行措施坚决、落实措施有效。
(二)广泛宣传引导
要充分运用各类媒体持续广泛宣传县城区内规范腌腊制品熏制工作相关政策法规,取得社会各界和市民群众的支持理解,引导市民群众前往集中熏制点熏制腌腊制品。
(三)加强协作配合
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和“一盘棋”思想,全面抓好县城区内规范腌腊制品熏制工作,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努力形成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良好工作格局,推动腌腊制品熏制规范有序。
附件:垫江县2022年腌腊制品集中熏制服务承诺书
附件
垫江县2022年腌腊制品集中熏制服务承诺书
本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经常居住地:。自愿参与垫江县2022年度县城区内腌腊制品集中熏制点经营,集中熏制服务地点位于,并郑重承诺如下:
一、履行腌腊制品集中熏制点安全责任人义务,配备灭火器材,规范整齐堆放熏制燃料。
二、腌腊制品集中熏制点环保处理设备污染物排放达到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50/859-2018)及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50/418-2016)。
三、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法律法规,杜绝串通涨价、联合涨价、操纵市场价格、捏造或散布涨价信息等扰乱正常市场价格的行为。
四、确保腌腊制品集中熏制点正常有序经营,熏制过程中正常开启环保处理设备。
五、定期保养腌腊制品集中熏制点环保处理设备,保证达标排放。
如有违反以上承诺,自愿接受相关部门的相应处罚。
承诺人(签字捺印):
年 月 日
一图读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