垫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垫江县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
垫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垫江县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
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
垫江府办发〔2023〕2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县属各企事业单位:
《垫江县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扶持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垫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垫江县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扶持办法(试行)
近年来,电子商务持续快速发展,不断催生新经济、新业态、新模式,成为经济领域最具活力的要素之一,在优化经济结构、引导产业升级、扩大消费需求、助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等方面发挥了积极重要的支撑作用。为深化我县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加快形成电子商务创新产业集群,特制定如下扶持办法。
一、支持范围
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制度健全规范,为垫江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贡献的开展电子商务活动和相关配套服务的企业。
二、支持标准
(一)支持电子商务产业集群壮大发展。
1.支持打造电子商务示范园区(基地)。鼓励电子商务产业集聚发展,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市级电子商务示范园区(基地)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
2.支持打造电子商务示范企业。鼓励培育电子商务龙头企业,对于新认定的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于新认定的市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支持电子商务平台建设。
3.支持企业建设电子商务特色产业交易平台。对自建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年平台网络零售额达到1亿元、2亿元、5亿元及以上的,累计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支持电子商务做大做强。
4.支持企业开展网上销售。对限上商贸企业、规上工业企业、规上农业企业,年网络零售额部分首次突破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及以上的,累计分别给予2万元、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5.支持电商企业上市。对申请在上海、深圳、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股份制改造完成后给予50万元奖励,成功上市后给予150万元奖励。对申请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股份制改造完成后给予50万元奖励,成功挂牌后给予50万元奖励。对申请在重庆股份转让中心挂牌的企业,股份制改造完成后给予20万元奖励,成功挂牌后给予10万元奖励。以上条款按照“分段计算、不重复享受”原则,我县单户企业挂牌上市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250万元(不含市级奖励)。
(四)支持引进电子商务企业。
6.支持引进电子商务销售企业。对新引进年网络零售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在垫正常运营1年后,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运营奖励。对在垫正常运营1年的电子商务销售企业,按上年度网络零售额的1‰计算,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搬迁补贴;对将仓储同步搬迁至垫江的电子商务企业,按上年度网络零售额的2‰计算,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搬迁补贴。
7.支持引进电商加工、组装企业。对年产值达2000万元及以上,通过网络途径直接或间接销售占比不低于50%的电商加工、组装企业,入驻园区国有标准厂房,租金前3年全额补助,第4—5年减半缴纳,租金先缴后减免。对入驻园区自建厂房的企业,按《垫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垫江县招商引资办法(试行)的通知》(垫江府发〔2018〕12 号)执行。
8.支持建设区域性快递物流分拨中心。对来垫建设区域性快递物流分拨中心的实行“一事一议”。
(五)支持电子商务助力乡村振兴。
9.支持农产品网上销售。对县内农产品(含农产品加工)开展网上销售的企业(合作社),生鲜产品年网络零售额达200万元及以上的,按实际销售额给予1%的营销费用补贴;其他农产品年网络零售额达500万元及以上的,按实际销售额给予2‰的营销费用补贴。同一企业只能申报其中一项,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0.支持电子商务品牌打造。支持县内农产品生产、销售企业打造电商品牌,经认定后的新创品牌(在知名网络零售前5的平台开设品牌旗舰店、专营店、专卖店不少于2个且年网络零售额分别达2000万元及以上的),对品牌持有方(运营方)的营销推广费用,按照5万元/个的标准进行一次性补贴。
11.网上销售物流费用补贴。销售县内产品,统一使用县区域共用品牌包装,网上销售生鲜产品年快递费用达1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网上销售物流费用总额20%的补贴;网上销售县内其他产品年快递费用达2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网上销售物流费用总额10%的补贴。同一企业只能申报其中一项,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六)支持电子商务活动。
12.支持开展电子商务活动。对举办的为全县产品服务的网上购销对接活动、网络直播、线上线下联动促销等活动,报经县电子商务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电商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同意的,经认定按不高于企业投入20%比例给予补助,单个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参加由县电商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的会展活动,按企业参加会展实际发生的展位、交通、食宿等费用的3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单次最高不超过1万元。
(七)支持电子商务人才培育引进。
13.对报经县电商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同意的电子商务培训活动5场以上(含)、单场培训时间不少于3天且每场达100人的行业相关机构,按照不超过场租费、专家费和资料费的50%,给予每场活动最高不超过2万元的补助。对开展经认定的投融资服务、创业辅导、交流沙龙和资源对接等活动的电子商务相关行业机构,活动达5场且总人数达200人次的,按照不超过每场租赁费、嘉宾费、资料费的50%,给予每场活动最高不超过1万元的补助。单个承办机构的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14.支持引进电子商务专业人才。对电商企业引进年薪30万元(税前)及以上电商专业人才或年直播带货5000万元及以上的优秀主播,且分别签订劳务合同2年以上的,给予2万元/人的一次性奖励,免费提供3年的公寓过渡使用,优先解决子女入学。
(八)支持电子商务重大项目建设。
15.支持重大项目建设。对全县电子商务产业创新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电子商务相关建设项目,以及在我县设立全国性、区域性总部的,实行“一事一议”。
三、资金来源
本办法所需资金由县电商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充分整合县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项目资金和结余资金。
四、附则
(一)对申报单位存在下列情况的,不在本支持范围之列:提供虚假材料的,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被查实的,前3年发生过生产安全、食品安全、群体事件、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的,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本办法支持对象应严格遵守资金使用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并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骗取、套取资金等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将按规定追回已奖补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同时取消今后3年电子商务发展重点项目申报资格。
(三)同一项目仅能以一个项目主体进行申报,不得重复申报。已享受国家、市相应奖励政策的,除县政府有明确奖励意见外的,原则上不重复享受。
(四)本办法所指网络零售额,均以平台后台导出数据为准。
(五)县电商领导小组办公室次年度一季度内组织申报上一周年符合条件的电商支持项目,经项目初审、专家评审、后经县电商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审定、公示等程序确定支持项目,“一事一议”支持项目还需县电子商务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具体执行流程另行制定。
(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县电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