垫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垫江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垫江府办发〔2024〕33号
垫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垫江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县属各企事业单位:
《垫江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垫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垫江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受灾地区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重庆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垫江县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时的县级应急救助工作。
当毗邻区县发生自然灾害对我县造成重大影响,或市委、市政府及县委、县政府作出部署要求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县内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工作原则
1.4.1人民至上、生命至上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切实把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
1.4.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应急协同联动机制,充分整合县级有关部门、乡镇(街道)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做好常态下的风险防控,优化非常态下的抢险救援,提高防灾、减灾、救灾能力。
1.4.3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建立自然灾害联防联控机制,推动社会各领域、单位切实履行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及时应对各类自然灾害的职责,加强应急救灾物资储备能力建设,充分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提升群众自救互救能力。
1.4.4防救结合,全程管理
坚持灾害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管理原则,实现高效有序衔接,强化灾害防抗救全过程管理。做好隐患排查、监测预警工作;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和救援队伍建设,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加强与市应急管理局等市级有关部门及周边区县的联动,加强信息沟通和资源共享,切实提升防灾减灾救灾能力,做到从风险防范到灾害救援的全过程管理。
1.5应急预案体系
本预案上衔《重庆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下接县级自然灾害类专项应急预案、乡镇(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2组织指挥体系
2.1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负责组织、领导全县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由县政府县长任主任,县政府常务副县长任常务副主任,县政府有关副县长和县人武部部长任副主任。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分管救灾和物资保障工作的负责人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县政府办公室、县委宣传部、县委社会工作部、县人武部、县发展改革委、县教委、县科技局、县经济信息委、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人力社保局、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县生态环境局、县住房城乡建委、县交通运输委、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委、县商务委、县文化旅游委、县卫生健康委、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林业局、团县委、县科协、县红十字会、县气象局、县消防救援局、国网垫江供电公司、武警垫江中队为成员单位。
2.1.1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职责
统筹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县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研究审议县防灾减灾救灾的重大政策、重大规划、重要制度以及防御灾害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工作,指导建立全县自然灾害防治体系;协调解决防灾救灾重大问题,统筹协调开展防灾减灾救灾科普宣传教育和培训,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1.2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组织开展灾情会商、分析研判全县自然灾害风险形势,收集、汇总、评估、核定灾情;协调解决灾害救助重大问题,研究提出支持措施,推动相关成员单位加强与受灾乡镇(街道)的工作沟通;调度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动态,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以及受灾乡镇(街道)需求,向各成员单位通报;组织指导开展重大及以上自然灾害损失综合评估,督促做好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跟踪督促灾害救助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推动重要支持措施落地见效,做好救灾款物监督和管理,健全完善救灾捐赠款物管理制度。
2.1.3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
县政府办公室:传达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指令,向市政府办公厅报告突发自然灾害的相关信息。
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媒体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新闻报道、政策解读和公益宣传;做好灾害预防知识的宣传教育,以及灾害预警信息的及时传播;负责及时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负责做好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统筹推进全县应急广播系统建设和运行管理。
县委社会工作部:协调指导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县人武部:负责协调武警垫江中队等驻垫部队参加自然灾害抢险救援行动;组织民兵开展自然灾害抢险救援工作;指导乡镇(街道)人武部组织民兵开展自然灾害抢险救援技能训练和参与救援工作。
县发展改革委:负责自然灾害防治项目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计划、年度投资计划的衔接平衡;负责向市发展改革委争取灾后应急恢复重建投资。牵头组织自然灾害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编制。负责救灾物资储备计划,采购并储备县级救灾物资。
县教委:负责组织指导学校做好防灾减灾救灾知识宣传教育和自然灾害防治工作;自然灾害发生后,做好受灾学校学生和教职员工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恢复正常教学秩序。
县科技局:提供科技方面综合咨询建议,为防灾减灾救灾提供科技支撑。
县经济信息委:一是负责管理职责范围内工业企业生产活动自然灾害防治工作和突发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抢险处置工作;将自然灾害巡查排查和监测预警纳入日常工业企业生产活动管理范畴,核实企业受灾情况。二是负责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的应急通信保障。保障灾区公共通信网络的运行畅通,负责指导电信运营商及铁塔公司做好通信设施的气象防御工作,保障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网络畅通。三是负责自然灾害抢险救灾和灾后电力供应、电力安全工作。四是负责督促有关油气长输管道企业做好沿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自然灾害现场警戒、交通秩序维护和治安工作,协助组织人员疏散撤离,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做好自然灾害有关违法犯罪案件查处工作。
县民政局:支持引导相关社会组织参与抢险救灾、救灾捐赠等工作;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受灾人员纳入临时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做好因灾遇难人员殡仪工作;倡导文明祭祀,减少森林草原火灾风险。
县司法局:负责自然灾害防治和应急抢险救援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
县财政局:负责组织安排自然灾害防治经费预算,负责筹集、调度、拨付自然灾害救灾资金;负责救灾资金使用的监管工作。
县人力社保局:负责落实自然应急处置过程中因履责而受到事故伤害的人员的工伤待遇等。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编制全县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将森林草原火灾防治专项规划和地震、地质灾害防灾减灾专项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组织气象条件引发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科普宣传,开展防震减灾能力建设。
县生态环境局:负责协助县级有关部门对自然灾害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进行调查处理并开展应急监测,提出污染控制措施,及时发布相关环境信息;会同县级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做好灾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监测工作;联合县气象局开展重污染天气会商和空气质量预报。
县住房城乡建委:负责因灾损毁房屋安全鉴定、修复等工作;负责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的自然灾害防治工作;组织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诱发地质灾害隐患排查整治;组织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气象灾害防治工作;负责开展受灾市政基础设施的安全鉴定、修复等工作;负责城市道路、桥梁、隧道等设施防洪安全;已建成移交并投入使用的城市道路及相应市政设施规划红线范围内的地质灾害防治和突发灾害应急抢险处置工作;联合县气象局开展城市运行高影响天气预警工作。
县交通运输委:一是负责组织协调应急运力,配合县级有关部门疏运抢险救灾人员、救灾物资和受灾群众;二是组织修复受灾期间损坏的公路、水路有关设施,优先抢通通行路线。三是指导水上船舶开展抢险救灾和应急避险工作;组织、协调、指挥水上搜救和船舶防污染应急行动。
县水利局:负责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全县防御洪水方案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组织实施山洪灾害防治、水利水毁工程修复工作;抓好水库蓄水安全防范工作;水利工程(在建)周边地震和地质灾害防治以及突发灾害应急抢险处置工作。
县农业农村委:负责指导农业生产气象灾害防御、农民野外安全用火的宣传教育,加强农事生产用火管控工作;实施农业科技防御洪水抗御旱灾方针政策,指导全县农业防汛抗旱防灾减灾技术服务体系;全县农业受损情况的统计报告;组织种子和动物疫苗、消毒药品、防护用品及应急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指导灾后恢复生产。
县商务委:负责指导商业企业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和组织协调商业企业参加抢险救援;按程序动用县级储备物资,稳定市场供应;协助组织自然灾害抢险救援相关物资。
县文化旅游委:负责指导旅游景区、文物保护单位抢险救灾,配合县级有关部门指导督促落实旅游景区内森林草原火灾防控措施,指导监督旅行社、星级酒店、A级景区做好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游客转移、疏散等安全避险工作。
县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指导医疗机构自然灾害防治工作,负责调配医疗卫生资源,组建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和心理救援等卫生应急工作;加强灾区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负责卫生应急队伍人员、车辆、装备调度;提出防灾减灾救灾县级应急医疗物资储备计划建议;推动卫生健康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工作;联合气象部门发布高温中暑预警;统计报告全县卫生健康领域受灾情况。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编制全县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按照分级负责原则,指导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组织协调自然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权限作出决定;协助县委、县政府组织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全县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指导协调县级相关部门开展自然灾害防治工作;会同县级有关部门使用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受灾群众集中安置点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加强灾区价格行为监管,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县林业局:负责组织编制全县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开展森林和草原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负责森林、草原火灾预防预警监测的相关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和草原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协助做好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督查指导灾后森林和草原生态修复工作。
县科协:负责防灾减灾救灾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为提高全民防灾减灾救灾科学素养服务;积极为科技工作者搭建防灾减灾科学技术普及平台。
团县委:负责引导青年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抢险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
县红十字会:负责依法开展社会募捐,管理、接收捐赠款物,并调拨救灾资金、物资支持灾区抗灾救灾工作,协助灾区开展紧急人道救助;组织红十字救援队伍、装备设施和志愿者等参与抢险救灾和现场救护工作;动员社会人道力量参与灾后重建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做好天气气候的监测、预测预报预警和信息发布,提供气象服务信息;组织开展气象灾害评估,为防御气象灾害提供决策依据。
县消防救援局:负责组织消防救援队伍参加森林草原灭火、地震和地质灾害、洪旱灾害等自然灾害抢险救援;做好人员搜救、被困人员转移等工作。
武警垫江中队:负责组织武警参与应急处置和抢险救灾行动,配合公安机关维护当地社会秩序。保护重要目标安全,解救、转移和疏散受灾人员;抢救、运送重要物资。
国网垫江供电公司:一是负责自然灾害抢险救灾和灾后电力供应、电力安全工作,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灾区供电设施的维护和毁损设施抢修恢复工作,及时恢复电力供应。
二是负责本系统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应根据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需要,按照各自职责,切实履行相应的自然灾害救助职责。
2.2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灾害现场工作组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下设综合协调组、灾情评估组、抢险救援组、安全维稳组、医疗防疫组、新闻宣传组、生活救助组等灾害现场工作组。
综合协调组: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发展改革委、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委、县交通运输委、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委、县商务委、县卫生健康委、县气象局等参加。主要职责为:承担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与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衔接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建立应急响应期间工作机制;统筹协调各工作组工作;汇总上报灾情、救灾措施及工作动态。
灾情评估组: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经济信息委、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县生态环境局、县住房城乡建委、县交通运输委、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委、县统计局、县林业局、县气象局等参加。主要职责为:统计、收集、汇总、分析重要信息;对受灾地区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各类设施损毁情况进行核实评估;准备受灾地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受灾地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
抢险救援组: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人武部、县公安局、县消防救援局等参加。主要职责为:组织协调消防救援队伍、公安干警、民兵、预备役部队、专业救援队伍和社会救援力量以及其他应急救援队伍赶赴受灾地区,抢救被困群众及财产,转移安置受灾群众。
安全维稳组:由县公安局牵头,县应急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委等参加。主要职责为:组织调集警力及时驰援受灾地区,指导并协同受灾地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依法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现场及周边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医疗防疫组:由县卫生健康委牵头,县生态环境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红十字会等参加。主要职责为:负责组织卫生救援队伍,抢救伤员;帮助受灾地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向受灾地区紧急调拨必要的医疗器械和药品;及时检查、监测受灾地区的生活饮用水源、食品等基本生活必需品。
新闻宣传组: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县文化旅游委、县应急管理局等参加。主要职责为:根据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提供的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向公众发布,做好宣传教育、舆论引导和管控工作。
生活救助组: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经济信息委、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委、县交通运输委、县农业农村委、县商务委、县卫生健康委、县发展改革委、县红十字会等参加。主要职责为:申请、安排下拨救灾资金;及时调运粮食、食品、救灾种子、农药、药械等物资,保证灾区群众恢复生产生活必需品的供应;调配救助物品,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做好受灾群众安置工作;做好受灾群众过渡期生活救助、冬春生活救助和倒房重建救助工作;根据需要及时启动救灾捐赠工作,接收和分配捐赠款物。
2.3专家队伍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设立专家队伍,对全县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全县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灾害救助和灾后恢复重建提出咨询意见。
3灾害救助准备
县气象局、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委、县林业局等县级有关部门及时向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通报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县规划自然资源局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乡镇(街道)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乡镇(街道)通报预警预报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与县交通运输委等部门和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提前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灾害救助准备工作;
(5)根据工作需要,向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通报灾害救助准备工作情况,重要情况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
(6)向社会发布预警及相关工作开展情况。
4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
县应急管理局按照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关于突发灾害事件信息报送的要求,以及《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有关规定,做好灾情信息统计报送、核查评估、会商核定和信息共享等工作。
4.1灾情信息报告
4.1.1县应急管理局负责严格落实灾情信息报告责任,健全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确保灾情信息报告及时、准确、全面,坚决杜绝迟报、瞒报、漏报、虚报等现象。
4.1.2对突发自然灾害,乡镇(街道)应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将本辖区内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县应急管理局报告,县应急管理局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汇总本行政区域内灾情(包括灾害发生时间、灾害种类、受灾范围、灾害造成的损失等)和救灾工作情况(包括已投入应急力量、物资、装备等,以及灾区需求、主要问题、下一步工作措施),向县委、县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接到重特大自然灾害事件报告后,县应急管理局应第一时间向县委、县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县水利局、县规划自然资源局等有关涉灾部门应及时将本行业灾情报对应的市级主管部门,并通报县应急管理局。
4.1.3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汇总上报的灾情信息,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规定报送,做到“初报快、续报全、核报准”。特殊紧急情况下(如断电、断路、断网等),可先通过卫星电话、传真等方式报告,后续及时通过系统补报。
4.1.4地震、山洪、地质灾害等突发性灾害发生后,遇有死亡和失踪人员相关信息认定困难的情况,县应急管理局要按照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先报后核”的原则,第一时间先上报信息,后续根据认定结果进行核报。
4.1.5县应急管理局要建立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核查比对机制,与县公安局、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县交通运输委、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委、县卫生健康委等部门沟通协调,确保信息的准确性与时效性。数据不一致或定性存在争议的,按照《重庆市因自然灾害死亡(失踪)人员认定和统计报送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开展调查并出具调查认定报告,同时抄报市应急管理局。
4.1.6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县应急管理局要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及时报告市应急管理局。灾情稳定后,县应急管理局要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开展灾情核查,客观准确核定各类灾害损失,并及时组织上报。
4.1.7对于干旱灾害,县应急管理局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至少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1.8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或县应急管理局针对重特大自然灾害过程、年度灾情等,及时组织相关涉灾部门开展灾情会商,通报灾情信息,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灾害损失等灾情信息要及时通报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
4.2灾情信息发布
灾情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县应急管理局等县级有关部门要主动通过应急广播、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重点新闻网站或县政府网站、微博、微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县气象局和相关单位要配合县应急管理局做好预警预报、灾情等信息发布工作;县文化旅游委配合县应急管理局通过应急广播系统发布经审核的预警预报、灾情等信息。
灾情稳定前,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或县应急管理局要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县级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灾害救助工作需要等因素,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Ⅳ级响应、Ⅲ级响应、Ⅱ级响应、Ⅰ级响应四个等级。Ⅰ级响应响应级别最高。
5.1Ⅳ级响应
5.1.1启动条件
(一)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Ⅳ级响应:
(1)因灾死亡1—2人;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间以上、500间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要政府救助人数1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
(二)县委、县政府认为需要启动Ⅳ级响应的其他事项。
5.1.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分管救灾和物资保障工作的负责人)决定启动Ⅳ级响应,并向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局长)报告。同时向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和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报告。
5.1.3响应措施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分管救灾和物资保障工作的负责人)组织协调县级层面灾害救助工作,开展灾害救助工作。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分管救灾和物资保障工作的负责人)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及受灾乡镇(街道)有关人员分析灾情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政策和措施,有关情况及时向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局长)报告,并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2)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分管救灾和物资保障工作的负责人)率有关成员单位赴受灾乡镇(街道)指导受灾乡镇(街道)开展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
(3)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受灾乡镇(街道)负责灾害现场先期救灾救助工作,并及时向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有关部门报告灾情。
(5)根据受灾乡镇(街道)的申请和灾情的核定情况,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并及时向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申请救灾款物支持。县发展改革委积极争取灾后恢复重建中央预算内投资。县应急管理局、县发展改革委紧急调拨县级救灾物资。县交通运输委和有关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6)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迅速统筹调度县消防救援局和县内专业救援力量投入救灾工作,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县人武部组织民兵参与救灾和灾害救助工作。必要时,请求武警垫江中队参与救灾和灾害救助工作。
(7)县卫生健康委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乡镇(街道)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8)灾情稳定后,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指导受灾乡镇(街道)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9)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 Ⅲ级响应
5.2.1启动条件
(一)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Ⅲ级响应:
(1)因灾死亡3—5人;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00人以上、2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间以上、1000间以下;
(4)干旱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3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二)县委、县政府认为需要启动Ⅲ级响应的其他事项。
5.2.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决定启动Ⅲ级响应,并向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县政府协助负责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县长)报告。同时向县委、县政府和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报告。
5.2.3响应措施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局长)或委派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分管救灾和物资保障工作的负责人)组织协调县级层面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街道)灾害救助工作。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局长)或委派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分管救灾和物资保障工作的负责人)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及受灾乡镇(街道)分析灾情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政策和措施,有关情况及时向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县政府协助负责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县长)报告,并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2)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局长)或委派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分管救灾和物资保障工作的负责人)率有关成员单位赴受灾乡镇(街道)开展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
(3)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受灾乡镇(街道)负责灾害现场应急救助工作,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报告灾情,申请救灾款物援助。
(5)根据受灾乡镇(街道)的申请和灾情的核定情况,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并及时向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申请救灾款物支持。县发展改革委积极争取灾后恢复重建中央预算内投资。县应急管理局、县发展改革委紧急调拨县级救灾物资。县交通运输委和有关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
(6)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迅速统筹调度县消防救援局和县内专业救援力量投入救灾工作,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县人武部组织民兵参与救灾和灾害救助工作。必要时,请求武警垫江中队参与救灾和灾害救助工作。
(7)县卫生健康委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乡镇(街道)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县金融发展服务中心负责做好受灾乡镇(街道)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8)县红十字会依法开展相关救灾工作;县民政局督促指导乡镇(街道)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受灾人员纳入临时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9)灾情稳定后,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评估、核定灾害损失情况。
(10)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Ⅱ级响应
5.3.1启动条件
(一)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Ⅱ级响应:
(1)因灾死亡6—9人;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2000人以上、3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以上、2000间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二)县委、县政府认为需要启动Ⅱ级响应的其他事项。
5.3.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县政府协助负责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县长)决定启动Ⅱ级响应,并向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县政府常务副县长)、主任(县政府县长)报告。同时向县委和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报告。
5.3.3响应措施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县政府协助负责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县长)或委派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局长)组织协调、并在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工作组的指导下,开展灾害救助工作。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会商研判灾情。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县政府协助负责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县长)或委派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局长)主持召开会商会,研判灾情和救灾形势,安排部署灾害救助工作,对开展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有关情况及时向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县政府县长)报告。同时向县委和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报告。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及时向市级主管部门报告。
(2)实地开展工作。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县政府协助负责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县长)或委派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局长)率有关成员单位赴受灾乡镇(街道),指挥灾害救助工作,开展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分管救灾和物资保障工作的负责人)根据灾情和救灾工作需要,率有关成员单位组成的先期工作组赴受灾乡镇(街道)开展灾害救助工作。受灾乡镇(街道)负责灾害现场的先期灾害救助工作。
(3)汇总统计灾情。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受灾乡镇(街道)需求。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受灾乡镇(街道)需求、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开展灾情发展趋势研判及受灾乡镇(街道)需求评估。
(4)调拨救灾款物。根据受灾乡镇(街道)的申请和灾情的核定情况,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并及时向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申请救灾款物支持。县发展改革委积极争取灾后恢复重建中央预算内投资。县应急管理局、县发展改革委紧急调拨县级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受灾乡镇(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使用。县交通运输委和有关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投入救灾力量。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迅速统筹调度县消防救援局和县内专业救援力量投入救灾工作,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县委社会工作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县公安局指导受灾地区加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受灾地区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县人武部组织民兵参与救灾和灾害救助工作。必要时,请求武警垫江中队参与救灾和灾害救助工作。
(6)安置受灾群众。县应急管理局、县教委、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委、县卫生健康委、县市场监管局、县消防救援局、县红十字会等有关部门(单位)会同受灾乡镇(街道)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县卫生健康委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乡镇(街道)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恢复灾区秩序。县公安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县发展改革委、县农业农村委、县商务委、县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做好保障市场供应工作,防止价格大幅波动。县应急管理局、县经济信息委组织协调救灾物资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生产供应工作。县金融发展服务中心负责做好受灾乡镇(街道)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8)抢修基础设施。县住房城乡建委开展灾后房屋建筑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开展灾后市政基础设施的安全评估等工作。县水利局开展水利水电工程设施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村镇应急供水工作。县交通运输委开展公路、水路有关设施修复,优先抢通通行路线。县经济信息委、国网垫江供电公司开展电力应急保障等工作。
(9)提供技术支撑。县经济信息委负责组织开展受灾乡镇(街道)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及时提供受灾乡镇(街道)地理信息数据,组织受灾乡镇(街道)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县生态环境局及时监测因灾害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污染、变化等情况,开展受灾乡镇(街道)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
(10)启动救灾捐赠。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民政局组织开展全县性救灾捐赠活动,指导具有救灾宗旨的社会组织加强捐赠款物管理、分配和使用;县红十字会依法开展相关救灾工作,开展救灾募捐等活动。
(11)加强新闻宣传。县委宣传部统筹负责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
(12)开展损失评估。灾情稳定后,根据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工作有关部署,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受灾镇街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3)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14)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汇总各部门开展灾害救助等工作情况并按程序向县委、县政府及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报告。
5.4Ⅰ级响应
5.4.1启动条件
(一)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Ⅰ级响应:
(1)因灾死亡10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000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00间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10万人以上。
(二)县委、县政府认为需要启动Ⅰ级响应的其他事项。
5.4.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县政府县长)决定启动Ⅰ级响应,并向县委报告,同时向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报告。
5.4.3响应措施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县政府县长)或委派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县政府常务副县长)组织协调县级层面灾害救助工作,并在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工作组的指导下,开展灾害救助工作。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会商研判灾情。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县政府县长)或委派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县政府常务副县长)主持召开会商会,研判灾情和救灾形势,安排部署灾害救助工作,对开展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有关情况及时向县委和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报告。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及时向市级主管部门报告。
(2)实地开展工作。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县政府县长)或委派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县政府常务副县长)率有关成员单位赴灾区,指挥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县政府协助负责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县长)根据灾情和救灾工作需要,率有关成员单位组成的先期工作组赴受灾乡镇(街道)开展灾害救助工作。受灾乡镇(街道)负责灾害现场的先期灾害救助工作。
(3)汇总统计灾情。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受灾乡镇(街道)需求。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受灾乡镇(街道)需求、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开展灾情发展趋势研判及受灾乡镇(街道)需求评估。
(4)调拨救灾款物。根据受灾乡镇(街道)的申请和灾情的核定情况,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并及时向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申请救灾款物支持。县发展改革委积极争取灾后恢复重建中央预算内投资。县应急管理局、县发展改革委紧急调拨县级救灾物资。县交通运输委和有关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投入救灾力量。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迅速统筹调度县消防救援局和县内专业救援力量投入救灾工作,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县公安局指导受灾地区加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受灾地区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县人武部组织民兵参与救灾和灾害救助工作。必要时,请求武警垫江中队参与救灾和灾害救助工作。
(6)安置受灾群众。县应急管理局、县教委、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委、县卫生健康委、县市场监管局、县消防救援局、县红十字会等有关部门(单位)会同受灾乡镇(街道)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县卫生健康委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乡镇(街道)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恢复灾区秩序。县公安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县发展改革委、县农业农村委、县商务委、县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做好保障市场供应工作,防止价格大幅波动。县应急管理局、县经济信息委组织协调救灾物资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生产供应工作。
(8)抢修基础设施。县住房城乡建委开展灾后房屋建筑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开展灾后市政基础设施的安全评估等工作。县水利局开展水利水电工程设施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村镇应急供水工作。县交通运输委开展公路、水路有关设施修复,优先抢通通行路线。县经济信息委、国网垫江供电公司开展电力应急保障等工作。
(9)提供技术支撑。县经济信息委负责组织开展受灾乡镇(街道)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及时提供受灾乡镇(街道)地理信息数据,组织受灾乡镇(街道)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县生态环境局及时监测因灾害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污染、变化等情况,开展受灾乡镇(街道)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
(10)启动救灾捐赠。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民政局组织开展全县性救灾捐赠活动,指导具有救灾宗旨的社会组织加强捐赠款物管理、分配和使用;县红十字会依法开展相关救灾工作,开展救灾募捐等活动。
(11)加强新闻宣传。县委宣传部统筹负责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建立新闻发布与媒体采访服务管理机制,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组织协调各级媒体做好新闻宣传。
(12)开展损失评估。灾情稳定后,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和恢复重建工作的统一部署,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结果报送县委、县政府及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害损失情况。
(13)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14)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汇总各部门开展灾害救助等工作情况并按程序向县委、县政府及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报告。
5.5启动条件调整
灾害对全县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相关应急响应启动条件可酌情降低,响应级别可酌情提高。
5.6响应联动
对已启动县级防汛抗旱、地震、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应急响应的,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要强化灾情态势会商,必要时按照本预案规定启动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
启动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后,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向成员单位和相关乡镇(街道)通报,并加强会商研判,根据灾情发展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5.7响应终止
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经研判,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建议,按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
6灾后救助
6.1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县应急管理局及时组织将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需恢复重建无房可住人员、因次生灾害威胁在外安置无法返家人员、因灾损失严重缺少生活来源人员等纳入过渡期生活救助范围。
6.1.2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县应急管理局及时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明确需救助人员规模,及时建立台账,并统计生活救助物资等需求。
6.1.3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应及时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县应急管理局指导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督促做好受灾群众过渡期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6.1.4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
6.2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救助
6.2.1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辖区乡镇(街道)负责组织实施。建房资金等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2.2县财政局会同县应急管理局根据倒损住房情况向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申请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
6.2.3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结束后,县应急管理局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市应急管理局。
6.2.4县住房城乡建委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服务和指导,强化质量安全管理。县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做好灾后重建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根据评估结论指导做好必要的综合治理;做好恢复重建农村住房宅基地规划和选址。县农业农村委负责做好恢复重建农村住房宅基地审批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6.3冬春救助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根据县委、县政府有关部署,统筹协调解决受灾群众在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遇到的基本生活困难。
6.3.1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应当在每年9月底前调查、核实、汇总当年冬季和次年春季本行政区域内受灾家庭吃饭、饮水、穿衣、取暖等方面的困难和需救助情况,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于10月15日前报市应急管理局。
6.3.2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于每年10月10日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冬春期间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县委和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6.3.3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根据乡镇(街道)的实际情况确定资金补助方案,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6.3.4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组织调拨发放衣被等县级冬春救灾物资。
7保障措施
7.1资金保障
7.1.1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规定,县政府每年将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和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
7.1.2 县财政局每年综合考虑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上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本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支持受灾乡镇(街道)开展救灾救助工作。并及时向市财政局申请救灾资金。
7.1.3 县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7.1.4 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按有关规定开展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工作。
7.1.5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为县委、县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工作提供物资、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应急体系项目建设。
7.2物资保障
7.2.1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应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应急物资储备规划并组织实施。充分利用现有仓储资源,合理规划、建设救灾物资储备库,优化储备库布局,完善仓储条件和储备网络。县财政局、县发展改革委、县商务委、县民政局、县经济信息委、县应急管理局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建立健全县重要应急物资保障制度,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监管、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
7.2.2各乡镇(街道)和县级有关部门根据专业应急救援业务需求,配备应急救援和抢险装备、器材,建立应急装备数据库,及时对应急装备维护、更新,保障各类自然灾害抢险和救援。
鼓励和引导社区、企业事业单位和家庭储备基本的应急自救物资和生活必需品。
7.2.3县政府根据实际情况,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7.2.4必要时,县政府与丰都县、忠县、涪陵区、长寿区、梁平区、四川大竹县、四川邻水县等相邻区县签订应急物资保障互助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7.3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县经济信息委负责通信中断情况的紧急修复、紧急通信保障工作。
7.3.2县应急管理局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健全灾情共享机制,实现数据实时共享。
7.3.3县政府办公室、县应急管理局动态更新县级各相关部门、乡镇(街道)、重点应急单位以及社会救援力量的应急联络电话。
7.4装备和设施保障
7.4.1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应配备灾害救助必需的设备和装备,配置完善调度指挥、会商研判、业务保障等设施设备和系统,乡镇(街道)、村(社区)配备必要装备,提升基层自救互救能力。
7.4.2完善应急避难场所的保障,由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委、县教委、县民政局、县商务委、县林业局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订应急避难(险)场所建设规划。按照平战结合、合理布局的原则,充分利用公园、绿地、中小学操场、公共文化体育场馆等现有资源,建设一批符合规定要求的应急避难(险)场所,配备必要的设备及设施。
灾情发生后,视情及时启用开放各类应急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及其他危险区域,避免次生灾害。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医疗、防疫消杀、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安全有序。
7.5人力资源保障
7.5.1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队伍建设、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灾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5.2组织应急管理、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林业、地震、消防救援、气象、电力、红十字会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7.5.3落实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县—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灾害信息员队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7.6社会动员保障
7.6.1建立健全灾害救助协同联动机制,引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
7.6.2充分依托国家灾害应急救援救助平台,引导社会力量和公众通过平台开展相关活动。
7.6.3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乡镇(街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7科技保障
7.7.1组织应急管理、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林业、地震、消防救援、气象等方面专家开展全县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及时完善全县自然灾害风险和防治区划图。
7.7.2建立健全全县应急广播体系,实现灾情预警预报和减灾救灾信息全面立体覆盖。通过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及时向公众发布灾害预警信息,综合运用各类手段确保直达基层一线。
8宣传、培训和演练
8.1宣传
8.1.1加强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科普宣教工作,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常识,组织好“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世界气象日”“全国科普日”“全国科技活动周”“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救灾意识和能力。
8.1.2开展社区减灾活动,推进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巩固防灾减灾救灾人民防线。
8.1.3在全县中小学普遍开展防灾减灾教育,培养学生防灾减灾意识。
8.2培训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针对县级有关部门、乡镇(街道)分管负责人、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救援队伍、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的培训工作。培训应急队伍,落实岗位责任,掌握有关技能,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8.3演练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牵头,县级相关部门和有关乡镇(街道)配合,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24〕5号)的要求,每3年组织开展至少1次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演练。
9责任与奖惩
9.1表彰奖励
有下列事迹之一的,由县委、县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1)及时提供灾害前兆信息,灾害预报及时、准确,使辖区群众生命财产免遭重大损失的;
(2)参加抢险救灾,抢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公共财物,表现突出的;
(3)在执行抢险救灾任务时,组织严密,指挥得当,出色完成任务的;
(4)灾情信息报送及时、规范,灾民生活救助工作成绩显著的;
(5)救灾捐赠组织和接收工作成绩突出的;
(6)开展防灾减灾科学研究成果显著的;
(7)在减灾、防灾、救灾工作方面有贡献突出的单位、个人,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8)对抢险救灾工作中牺牲人员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9.2.责任追究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未按规定采取措施处置灾害,造成严重后果的;
(2)未及时发布灾害预警信息、采取应急措施,导致发生可以避免的损害的;
(3)通报、报送、上报和公布有关灾害虚假信息,或者迟报、谎报、瞒报、漏报,造成严重后果的;
(4)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救灾资金和物资的;
(5)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权利和自由,造成损害的;
(6)在抢险救灾中,领导、指挥严重失误或者不服从命令,使辖区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7)负责救灾工作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的;
(8)对如实反映灾情和揭发违法违纪行为者进行打击报复的;
(9)在救灾工作中有其他违法乱纪行为的。
10附则
10.1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风雹、低温冷冻、高温、雪灾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城市绿地火灾和生物灾害等。
灾情:指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包括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
本预案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0.2预案管理
10.2.1预案制定。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编制,报县政府审批同意后,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并报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县级有关部门、各乡镇(街道)参照本预案,制定相应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0.2.2预案修订。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我县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由县应急管理局适时召集有关部门、乡镇(街道)和专家开展复盘、评估,并根据灾害救助工作需要及时修订完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24〕5号)的要求,每3年对本预案评估一次。
10.3预案颁布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垫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垫江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垫江府办发〔2022〕30号)同时废止。
10.4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编制并负责解释。
附件:1.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自然灾害救助组织架构图
2.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通讯录
3. 应急响应工作卡
一图读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