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垫江县人民政府 关于废止垫江府发〔2021〕10号等 2个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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垫江府〔2025〕41号


垫江县人民政府

关于废止垫江府发〔2021〕10号等

2个文件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县属各企事业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决定将《垫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县城区汽车行业实行划行规市管理的通告》(垫江府发〔2021〕10号)、《垫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县城区农产品批发行业实行划行规市管理的通告》(垫江府发〔2021〕20号)予以废止。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垫江县人民政府

2025年5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