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垫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垫江府办发〔2021〕12号等4个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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垫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废止垫江府办发〔2021〕12号等

4个文件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县属各企事业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决定将《垫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垫江县推进管道直饮水建设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垫江府办发〔2021〕12号)、《垫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垫江县数字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垫江府办发〔2021〕15号)、《垫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垫江县高价值发明专利质量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垫江府办发〔2022〕46号)、《垫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垫江县支持数字经济发展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垫江府办发〔2022〕58号)4个文件予以废止。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垫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7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