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预防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等规定,现发布森林防火令如下:
一、森林防火期
每年1月1日至5月10日、7月10日至10月10日。
二、森林防火区
垫江县行政区域内所有林区及林区边缘100米范围内的区域。
三、森林防火内容
防火期间,凡进入防火区域的单位和个人,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禁止携带火种或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域;
(二)禁止烧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燃放孔明灯、烤火、野炊、吸烟、火把照明、烧灰积肥、烧蜂(蚁)窝、烧山驱兽、使用枪械狩猎等其他用火;
(三)禁止其他未经批准的野外用火行为;
(四)因特殊情况确需生产用火或者工程用火的,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
四、工作要求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做好火源管控,全面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森林防火宣传。对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负有监护责任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防止被监护人进入林区用火、玩火。
(二)承担电力、通信线路和石油天然气管道的森林草原防灭火责任的经营单位,应当在森林草原火灾危险地段和危险时段,采取相应防灭火措施,排查并消除火灾隐患,组织开展防火巡护工作。
(三)进入森林防火区域内的人员和车辆,应当自觉接受森林防火检查站点的检查,严格执行扫码登记制度。对拒不接受防火登记、检查,擅自进入防火区的人员和车辆,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四)凡违反本防火令规定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各单位和全县群众要切实增强森林防火安全意识,发现森林火灾隐患和火情,应及时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应急管理局、县林业局等报告。森林火险应急电话,县应急管理局:023—74617050,县林业局:023—74512259。
本防火令自公开发布之日起执行。
垫江县人民政府
2026年2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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