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注册 | 部门街镇 | 无障碍 | 智能机器人 | 便民地图 | 支持IPV6

垫江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令

字体:

为有效预防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等规定,现发布森林防火令如下:

一、森林防火期

每年1月1日至5月10日、7月10日至10月10日。

二、森林防火区

垫江县行政区域内所有林区及林区边缘100米范围内的区域。

三、森林防火内容

防火期间,凡进入防火区域的单位和个人,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禁止携带火种或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域;

(二)禁止烧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燃放孔明灯、烤火、野炊、吸烟、火把照明、烧灰积肥、烧蜂(蚁)窝、烧山驱兽、使用枪械狩猎等其他用火;

(三)禁止其他未经批准的野外用火行为;

(四)因特殊情况确需生产用火或者工程用火的,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

四、工作要求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做好火源管控,全面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森林防火宣传。对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负有监护责任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防止被监护人进入林区用火、玩火。

(二)承担电力、通信线路和石油天然气管道的森林草原防灭火责任的经营单位,应当在森林草原火灾危险地段和危险时段,采取相应防灭火措施,排查并消除火灾隐患,组织开展防火巡护工作。

(三)进入森林防火区域内的人员和车辆,应当自觉接受森林防火检查站点的检查,严格执行扫码登记制度。对拒不接受防火登记、检查,擅自进入防火区的人员和车辆,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四)凡违反本防火令规定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各单位和全县群众要切实增强森林防火安全意识,发现森林火灾隐患和火情,应及时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应急管理局、县林业局等报告。森林火险应急电话,县应急管理局:023—74617050,县林业局:023—74512259。

本防火令自公开发布之日起执行。


垫江县人民政府

2026年2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部门解读:

垫江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令的政策解读

一图读懂:

一图读懂:垫江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令

热点解读:

【森林防火】垫江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令的政策咨询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