垫江县人民政府 关于废止《垫江县人民政府印发 关于深化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监管 改革的意见(试行)的通知》(垫江府发 〔2021〕12号)的通知
垫江府〔2026〕42号
垫江县人民政府
关于废止《垫江县人民政府印发
关于深化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监管
改革的意见(试行)的通知》(垫江府发
〔2021〕12号)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决定废止《垫江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监管改革的意见(试行)的通知》(垫江府发〔2021〕12号)。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垫江县人民政府
2026年4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