垫江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规范性文件
垫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垫江县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规范发展
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垫江府办发〔2020〕11号
桂阳街道办事处、桂溪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垫江县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十七届县政府第67次常务 会议 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垫江县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规范发展实施意见
(试行)
为促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以下简称互联网自行车,俗称“共享单车”)规范有序发展,根据交通运输部等十部委《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09号) 有关规定 ,结合我县实际, 特制定本 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按照规范、发展的原则,优化交通出行结构,鼓励市民绿色出行,统筹发展互联网自行车,鼓励绿色低碳出行,建立完善多层次、多样化的城市出行服务系统 , 有效解决城市交通短距离出行需求,合理配置城市公共资源,打造安全、有序、便民的绿色出行环境。
( 二 )发展原则
1. 坚持服务为本、改革创新、规范有序、行业监管、属地管理、多方共治的原则,促进互联网自行车规范发展。
2. 互联网自行车发展规模与市民短距离出行需求、城区空间承受能力、道路资源与停放设施承载能力等相匹配。
3. 综合考虑骑行安全和停放秩序、道路通行条件、充换电配套设施安全等因素, 我县 不 鼓励 发展互 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
二、规范管理
( 一 )经营管理
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的 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经营主体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保障承租人和社会公众合法权益。 并遵守以下规定:
1. 互联网自行车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是互联网自行车的投放主体和经营管理主体 , 应 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 , 配备线下服务团队,不缴纳有偿使用费。
2. 经营者投放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定, 具备实时定位功能 ,并 使用带有车辆卫星定位 功能 和智能通讯控制模块的智能锁。
3. 根据运营情况,鼓励经营者在我县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禁止向未满12周岁的儿童提供服务。
4. 对承租人进行实名制注册登记,并与承租人签订服务协议,协议中应当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敦促承租人履行安全文明骑行、规范车辆停放等义务。
5. 公布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在经营活动中不得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得侵害承租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做到守法经营、公平竞争。
6. 按照每投放100辆互联网自行车配备1名运营维护人员的标准组建运营维护队伍,做好车辆维护和停放秩序管理工作,及时清理违规停放车辆 ,同时 采用“电子围栏”等技术手段管理车辆停放秩序。
7. 配备与车辆投放规模相适应的维保、调度场地等配套设施,加强互联网自行车的日常维护和调度管理,及时对车辆进行检查和清洁保养,确保车容车貌整洁、车况良好,排除安全隐患。
6. 根据市场需求以及城市发展整体规划,合理投放互联网自行车;接受主管部门的指导,根据主管部门发布的监测报告,及时合理调整投放规模、数量和区域。
8. 公布服务质量承诺,公开服务监督电话,建立承租人及市民投诉处理制度,及时处理投诉。
9. 加强信息报送与共享,及时将数据接入监管平台,全面提供车辆编号、运营维护人员名单、用户黑名单等数据,实时更新车辆分布、车辆轨迹、使用频率、 “ 电子围栏 ” 等信息。
( 二 )风险防控
经营者应建立、健全保护承租人合法权益的相关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承租人人身财产损害风险和社会稳定风险。 并遵守以下规定:
1. 确立民事赔偿机制并向社会公示。经营者应当为承租人购买人身伤害保险,鼓励购买第三者责任险。
2. 严格资金的管理。鼓励互联网自行车经营者采用免押金方式提供租赁服务。经营者收取押金、预付金的,应当与经营者自有资金严格隔离,并在经营者注册地银行机构分别开立押金专户和预付金专户进行存放,专户资金不得挪作他用。经营者不得无证经营支付业务,应与银行或具有第三方支付资质的非银行机构签订资金支付协议。向承租人收取的预付金,仅用于支付租赁互联网自行车所产生的租金。经营者应当建立并告知用户押金、预付金退还制度和退还流程。退还押金、预付金时,经营者不得要求承租者额外提供个人信息、不得收取费用,加快实现“即租即押、即还即退”。
3. 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经营者应建立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完善网络安全防范措施,依法合规采集、使用和保护个人信息,强化对系统数据的安全保护。经营者采集的信息不得侵害用户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不得超越提供互联网自行车服 务 所必需的 范围。 经营者应当完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网络安全防范措施,不得利用其服务平台发布法律法规禁止发布的信息,不得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违法有害信息提供便利。
( 三 )限制和退出机制
经营者需终止在我县的互联网自行车经营服务的,必须制定合理方案。应提前30日向社会公告,妥善处理并依法依规退还押金、预付金等款项,完成所有投放车辆的回收等工作。
对数据提供不完整、不真实,乱停乱放问题严重,线下运营维护服务不力,存在安全隐患或发生安全事故不及时处理的经营者,经提醒仍不采取有效措施的,将公开通报并限制其投放。
( 四 )承租人义务
互联网自行车的承租人在租赁、使用互联网自行车过程中,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城市管理等规定及协议的约定,做到文明骑行、文明用车、安全骑行、规范停放,爱护互联网自行车和停放设施等财物,遵守社会公德。鼓励企业组成信用信息共享联盟,建立用户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三、职责分工
(一)县交通局负责互联网自行车与城市公共交通融合发展的政策制定和统筹协调;实施互联网自行车的招投标及备案管理。
(二)县城市管理局负责对互联网自行车停车点位设置进行规划并指导建设;实施互联网自行车停放的管理监督执法。
(三)县公安局负责查处盗窃、损毁互联网自行车等违法行为;负责加强互联网自行车服务的网络安全监管 ; 查处互联网自行车在车行道的交通违法行为,维护交通秩序。
(四)县市场监管局负责依法办理互联网自行车运营企业的登记注册,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负责互联网自行车车辆质量的监督管理。
(五)县住房城乡建委、县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对新建的城市自行车交通网络、互联网自行车停车设施进行规划并指导建设。
( 六 )县委网信办配合做好互联网自行车服务的网络安全监管工作,共同保障用户信息安全。
( 七 )县发展改革委、县经济信息委、县文化旅游委、县人行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互联网自行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 八 )桂阳街道、桂溪街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互联网自行车开展管理工作。
四、法律责任
经营者未履行管理职责或未按照要求提供服务, 由职能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可 依法 将其违法违规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构成违法犯罪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承租人在租用互联网自行车过程中与经营者发生纠纷的,可与经营者协商解决,也可向消费者协会等有关机构投诉,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五、社会监督
鼓励互联网自行车行业出台相关行业规范,加强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强化互联网自行车服务质量监管和第三方评价,评价情况适时向社会公布。鼓励个人和组织依法举报互联网自行车乱停乱放、经营者违规收费等行为。各职能部门应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并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投诉受理工作。引导社会公众共同参与治理,形成企业主体、政府监管、多方参与的社会治理体系。经营者应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主动承担社会责任。
六、附则
本意见适用于垫江县城建成区范围内。 本意见自公布后3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