垫江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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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垫江县人民政府

关于全面规范活禽交易和宰杀的通告

垫江府发〔2020〕23号

 

为进一步规范禽类交易、推行集中屠宰,强化公共卫生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活禽交易推行集中屠宰加强冷链供应工作的指导意见》(渝府发〔2020〕7号)要求,现就全县规范活禽交易和宰杀行为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面规范活禽交易和宰杀,实行禁止区域和非禁止区域分区管理。在禁止区域内禁止活禽交易和商业性宰杀,在非禁止区域规范活禽交易和宰杀行为。

县城城区范围内为禁止区域,具体为:桂阳街道的文毕、龙凤、春花、西湖、南阳、月阳、天宝、新村、天马、万安社区等相关区域,桂溪街道的南街、镇中、西街、迎春、东街、北街、田坝、三合、桂东、保合、红光、集体、松林、石岭、峡口、玉河、黄金、长大社区等相关区域。

禁止区域外的其他区域为非禁止区域。

二、禁止区域内农贸市场、商场(超市)、便民农产品交易点、禽类销售门店、活禽商业性宰杀点、餐饮服务单位等市场主体和流动摊贩,禁止活禽交易和商业性宰杀行为。

三、非禁止区域农(集)贸市场内由属地人民政府规范设置活禽集中交易和宰杀区。

四、全县上市禽肉产品实行“集中屠宰、冷链配送、冰鲜上市”的经营模式。食品生产经营(含餐饮服务)市场主体制售的生鲜禽肉产品必须具备“两证一标”(品质检验合格证、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二维码脚环标识),禁止生产经营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的禽肉产品。

五、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由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公安、交通、城市管理、商务、卫生健康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予以制止和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广大市民要自觉增强禽肉产品消费安全意识和公共卫生安全意识,养成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

七、本通告中所称活禽是指鸡、鸭、鹅、肉鸽、鹌鹑及其他经人工驯养的可食用活体禽类。国家明令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按相关规定执行。居民个人饲养家禽、自宰自食行为不适用本通告。

八、本通告自2020年12月18日起施行。

 

垫江县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垫江县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