垫江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垫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垫江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
经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垫江府办发〔2020〕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垫江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垫江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经费
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规范农村饮水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使用管理,建立可持续维修养护经费保障机制,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可持续运行,让群众喝上放心水,根据《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加强财政补助农村饮水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使用管理的通知》(渝水农水〔2019〕21号)和《重庆市水利局关于抓紧落实区县财政专项补助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护资金预算的通知》(渝水农水〔2019〕32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全面落实“三个责任”(县级人民政府主体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监管责任和供水单位运行管理责任),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农村供水工程,包括规模化供水工程、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第三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最基础的民生工程,县级财政落实专项补助,发挥财政资金作用,保障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可持续运行。
第四条 县水利局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饮水安全工程建后管理、基金筹集、使用等工作;县财政局及时组织县级资金到位,并监督资金安全使用。
第二章 经费筹集
第五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经费原则上由县财政每年的预算安排和各饮水安全工程提取的维修养护经费组成。
第六条 县财政局每年年初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每年不少于200万元。
第七条 凡县内国家投资的除县城以外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都必须计提维修养护经费。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的提取采用产量法,即每立方米应提取维修养护经费率乘以本期实际供水量,基本费率为5%,计算公式为:每立方米应提维修养护经费额=每立方米供水应提维修养护经费率5%×每立方米水价。本期实际供水量的确定:每年11月底前,各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单位应向县供水管理站申报当年的实际供水量,经县水利局审核后确定各饮水工程次年供水量。
根据上述计算方法,计算每立方米应提取的维修养护经费,计算供水成本,并及时存入本单位维修养护经费专户。各工程提取维修养护经费按每季度缴纳,并于季度末的次月前存入专户。
第三章 经费管理和使用
第八条 县财政拨入的年度维修养护经费由县供水管理站负责管理,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第九条 各饮水安全工程提取的维修养护经费由该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在银行设专户进行管理。
第十条 县财政拨入的维修经费,符合条件的工程经审批后均可使用;各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单位不得未经批准使用提取的维修养护经费。
第十一条 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主要用于供水工程及其配套设施修缮,供水设备及元配件、水表等更换,供水管材管件、净化消毒滤料和药剂购置与更换,水质在线监测维护费,水质检测监测药剂和易耗品,仪器设备元配件的更换等支出和补贴高台提灌供水的电费成本(未纳入水价成本定价部分)。不得用于超出正常维修养护项目范围的支出,如人员经费福利与运营电费、修缮楼堂馆所、购置交通工具与办公设备等,不得将改扩建项目作为维修养护项目。
第十二条 维修经费的申报
符合使用条件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单位,维修养护经费在3000元以上(含3000元)的维修项目可以申报使用维修养护经费;3000元以下的小型维修直接从水费中列支,不得使用维修养护经费。
申报所需资料:维修实施方案、维修预算、用款申请和计划。施工类工程需编制预算(限价),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县供水管理站核准的维修项目经审批后可使用维修养护经费。
第十四条 经审查同意的项目维修结束并验收合格,经县供水管理站复核后,工程管理单位凭报账申请表、维修养护经费使用审批表、竣工验收书等向县供水管理站申请划拨县级财政维修养护经费,补助后的资金缺口由工程管理单位计提的维修养护经费和工程水费解决。
第十五条 对应急维修项目,可以电话或口头向县供水管理站报告,由县供水管理站组织人员到现场核实,报批后可先行实施工程维修,再补办手续,按实际发生据实审核。
第十六条 为管理和使用好工程维修养护经费,县审计局每年对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上年度维修基金的提取、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审计,向县政府做出检查报告,并抄送县财政局。
第十七条 对不能按时专户存储维修养护费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单位,当年不予补助县级及以上财政维修养护经费。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各工程资产管理单位要加强资产管理,因工程管理单位自身或第三人原因造成的工程资产毁损,其相关维修费用不能在维修养护经费中申报,应依法向相关人员追索赔偿。
第十九条 县水利局要会同县财政局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大项目与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力度,督促资金使用单位管好用好资金。对存在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资金等违规违法行为的,对相关单位及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水利资金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垫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垫江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基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垫江府办发〔2012〕5号)同时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