垫江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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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垫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垫江县海绵城市建设

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垫江府办发〔2018〕65号

 

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垫江县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制度(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垫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28日  
 

垫江县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制度

(试 行)

 

为进一步推进我县海绵城市建设工作,规范项目的规划建设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37号)和《重庆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 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深入践行绿色发展理念,转变城市规划建设理念,修复城市水生态、涵养水资源、防止水污染、保障水安全。

第二条 基本原则。坚持“规划引领、生态优先,安全为重、因地制宜,统筹建设、分类实施,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原则,各相关部门将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纳入到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审批程序中,形成从土地出让、规划、设计、建设、验收维护等全过程闭合管理。

第三条 定义。海绵城市建设是指在城市建设中,充分保护、修复和恢复城市水生态系统,统筹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城市雨水管渠系统、超标雨水排放系统,实现雨水的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和利用,并适应环境变化和应对自然灾害的城市开发建设方式。

第四条 适用范围。垫江县城区内新建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水利工程等建设项目适用本制度。各镇(乡)可参照执行。

第五条 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海绵城市建设的综合管理部门,县规划、县发改委、县国土、县水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海绵城市建设与管理的相关工作。

 

二、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

 

第六条 县发展改革委加强项目前期论证工作,指导项目单位在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时增设海绵城市建设内容专篇,明确海绵城市建设内容及规模、投资金额及资金来源。

第七条 县规划局在城市总规、相关专项规划及详细规划中落实海绵城市理念,科学划定城市蓝线和绿线,严格落实海绵城市指标体系。县城乡建委会同县规划局等部门开展海绵城市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分解落实专项规划确定的控制目标和指标。规划指标调整严格按照《重庆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实施。

第八条 土地划拨、出让前,县规划局应在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函中明确海绵城市技术指标(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或海绵城市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指标),县国土房管局将县规划局提供的海绵城市技术指标作为地块控制指标要求之一,并在土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及合同中予以明确。

 

三、工程建设许可阶段

 

第九条 规划手续审批阶段。县规划局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落实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完成前以县政府批复的海绵城市专项规划为依据)明确的海绵城市指标(年径流总量控制率、雨水年径流污染总量去除率等强制性指标),并在相关批准文件中载明相关批准内容。东部新区开发建设服务中心对东部新区海绵城市项目进行监管。

第十条 规划方案审查阶段。县规划局审查项目规划方案时,同步审查海绵城市指标及相关内容,并在方案审查意见函中载明海绵城市相关批准内容。《重庆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尚未取得方案设计批复的建设项目,应严格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重新编制方案设计报县规划局批准。

 

四、施工许可阶段

 

第十一条 环评、水保审批阶段。县环保局将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纳入环境影响评价体系;县水务局在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行洪报告等行政许可环节中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要求。

第十二条 初设、施工图审查阶段。县城乡建委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审查时,同步审查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内容,并在批准文件中载明海绵城市相关批准内容。

 

五、联合竣工验收阶段

 

第十三条 竣工验收阶段。县城乡建委在竣工验收备案前对海绵城市建设效果进行专项评估,评估结果不满足规划控制要求的,责令相关建设单位进行整改。

 

六、维护管理

 

第十四条 县城市管理局按照《重庆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加强城市道路、绿地、广场等市政公用海绵设施运行管理和维护;建立海绵设施的运行状况检查和考核制度。

 

七、其他

 

第十五条 县城乡建委等相关部门将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内容纳入施工许可监管范畴,督促建设单位履行主体责任。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建设项目海绵城市建设活动进行监督,发现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可向垫江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举报。规划、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等有关单位违反本管理办法的,有关主管部门可将其违章行业作为不良记录予以公示或视其情节轻重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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