垫江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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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垫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垫江府办发〔2016〕6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县属各企事业单位:

依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事关农民工的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稳定。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采取多种措施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有力地维护了农民工合法权益。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并呈现“涉及领域扩大化、利益主体多元化、诉求方式多样化、处置工作复杂化”的新特点,治理农民工工资拖欠工作形势依然严峻。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101号)精神,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经县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紧扣生态涵养发展功能定位,围绕“科学发展、富民兴垫”总任务,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着力规范工资支付行为、优化市场环境、强化监管责任,健全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目标任务

以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和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易发生拖欠工资问题的行业为重点,健全源头预防、动态监管、失信惩戒相结合的制度保障体系,完善市场主体自律、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司法联动惩处的工作体系。到2020年,形成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治理格局,使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得到根本遏制,努力实现基本无拖欠,确保不发生因欠薪引发的重大群体性事件。

三、工作措施

(一)明确工资支付各方主体责任。各类企业应承担对招用农民工工资支付的主体责任,欠薪的清偿责任,依法将工资按月足额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将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包括承包施工总承包企业发包工程的专业企业,下同)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划拨工程款,致使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承担清偿责任。鼓励施工企业将一部分技能水平高的农民工招用为自有工人,不断扩大自有工人队伍。引导具备条件的劳务作业班组向专业企业发展。

(二)加强实名制管理。各类企业应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严格履行,建立职工名册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方式,从2016年起,各类企业全面实行委托银行按时足额代发农民工工资制度。在工程建设领域,建设项目配备专职劳务员对项目农民工进行管理,从用工之日起,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职工名册、考勤记录等信息,农民工工资由项目劳务员结合劳动合同、考勤记录等信息编制工资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交施工总承包企业委托银行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按月划入农民工社会保障卡加载的银行账户中。劳动合同、职工花名册、考勤记录、工资表、银行打卡回执单等资料,由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保存至项目竣工后2年以上备查。

(三)加强建设领域工资支付监管。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或工程进度结算并支付工程款。对设计变更、增加工程量价款的,招标文件中约定产值的30%进入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工程竣工验收后,对建设单位未完成竣工结算或未按合同支付工程款且未明确剩余工程款支付计划的,探索建立建设项目抵押偿付制度,有效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对长期拖欠工程款结算或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其新项目开工建设,并由行业主管部门提请相关部门追责。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项目基本信息、工资支付时间、相关法律法规及举报投诉电话等内容,实现所有施工场地全覆盖。

(四)加强建设资金监管。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采用经济手段约束建设单位履约行为,预防工程款拖欠。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管理,对建设资金来源不落实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不予批准。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不得以施工企业带资承包的方式进行建设,并严禁将带资承包有关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及补充条款。

(五)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机制。完善企业工资支付监控机制。各乡镇(街道)要依托基层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管理平台的工作人员和基层工会组织设立的劳动法律监督员,对辖区内企业工资支付情况实行日常监管,对发生过拖欠工资的企业实行重点监控并要求其定期申报。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需要延期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应及时向县人力社保局、工会组织报告。

(六)建立健全工资保证金和应急周转金制度。修订完善《垫江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实施办法》,在房屋、市政、交通、水利、移民、电源的新建、扩建、改建、地质灾害治理、土地整治等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逐步将实施范围扩大到其他易发生拖欠工资的行业。探索建立欠薪保障金、业主担保、银行保函等制度,积极引入商业保险机制,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县财政部门预算中新列欠薪应急周转资金,专项用于解决因工资拖欠引发群体性事件,对社会稳定造成较大影响时使用。欠薪应急周转金实行专款专用,如因为核销造成资金不足的,应及时补足。

(七)实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推动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材料款等相分离。所有建筑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约定金额的30%,单独拨付到施工总承包企业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并向属地行业主管部门和人力社保局备案。建筑以外的其他建设行业,自行制定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专用账户比例。各县级建设行业主管部门与开户银行共同负责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日常监管,发现账户资金不足、被挪用等情况,应及时向属地行业主管部门和人力社保局报告,确保专款专用。

(八)完善信息监测处置机制。完善信息监测及预警机制。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加强日常监督检查,依托实名制信息管理系统,动态监管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及时发现并处置欠薪隐患。人力社保局依托“两网化”管理机制,定期采集用人单位用工和参保信息,并与公安、工商、税务、银行、水电供应等信息资源进行信息比对,加强对用人单位违法违规行为的监控预警,定期对重点行业企业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完善举报投诉处置机制。各乡镇(街道)、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县工业园区管委会要按照“归口管理、属地处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外公布本区域、本行业清欠举报投诉电话,落实专人负责举报投诉的受理,处置工作。继续推进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建设,实施举报投诉统一登记、人工批转、自动分送、分级受理、跟踪提醒、个案督办,实现“一点举报投诉、全县联动处理”。

(九)严肃查处拖欠工资案件。完善联合执法检查机制。县人力社保局与各行业主管部门定期开展联合检查,在用工管理、工资专用账户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等方面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各乡镇(街道)、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对本区域、本行业出现工资拖欠行为的,要主动介入开展协调处置。县人力社保局要加大对工资拖欠行为的查处力度,对拖欠工资属实的,及时给予行政处罚和处理。完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健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间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推动完善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和人民法院及时财产保全等制度。对恶意欠薪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切实发挥刑法对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的威慑作用。

(十)畅通欠薪争议“绿色通道”。充分发挥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等组织的作用,引导农民工就地就近解决工资争议。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对工资拖欠的争议案件开通“绿色通道”,优先受理、优先开庭、及时裁决、快速结案。对集体欠薪或涉及金额较大的欠薪案件要挂牌督办。推行流动仲裁庭制度,采取巡回办案、就地开庭、现场调解等方式,为农民工仲裁维权提供便捷服务。加强裁审衔接与工作协调,提高欠薪争议案件裁决效率。畅通申请渠道,依法及时为农民工讨薪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十一)完善欠薪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健全应急预案,完善应急处置工作机制,规范分级响应和处置流程,强化部门联动处置。实行“日扫描、周调度、月通报、年考评”制度,在元旦、春节等重要时点,建立信访、人社等部门联合办公机制,24小时值班备勤,及时妥善处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对牵头责任单位不明确或处置不及时的,予以限时交办和督办。对企业一时难以解决拖欠的工资或企业主欠薪逃匿的,及时动用应急周转金、欠薪保障金或通过其他渠道筹措资金,先行垫付部分工资或基本生活费,帮助解决被拖欠工资农民工的临时生活困难。对采取非法手段讨薪或以拖欠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要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完善企业守法诚信体系建设。将劳动用工、工资支付情况作为企业诚信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建立拖欠工资企业“黑名单”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对失信行为予以曝光,强化社会舆论监督。县人力社保局要建立企业拖欠工资等违法信息的归集、交换和更新机制,将查处的企业拖欠工资行政处罚信息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工商部门企业联合征信系统、城乡建设等行业主管部门诚信信息平台或政府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推进相关信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实现对企业信用信息互认共享。加强对企业失信行为的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对拖欠工资的失信企业,由有关部门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使失信企业在全县范围内“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提高企业失信违法成本。

四、工作要求

(一)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各乡镇(街道)、县级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性、紧迫性和复杂性,按照“归口管理、属地处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针对本区域、本行业实际,完善工作机制、落实目标责任,切实抓好落实。

(二)完善部门协调机制。县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全县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各乡镇(街道)、行业主管部门、县工业园区管委会要成立“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办公室”,明确责任领导及责任人员,处置本区域、本行业内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纳入和谐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工作机制统筹推进,健全政府负责人牵头,有关部门参与的协调机制,形成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工作格局,形成治理欠薪工作合力。县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的组织、协调、检查、交办、督办工作,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县城乡建委、交委、国资委、农委、教委、卫生计生委、国土房管局、水务局、市政园林局等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行业监管责任,规范工程建设市场秩序,实行项目资金备案制度,督促企业落实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工资支付专项管理等制度,负责督办解决因挂靠承包、违法分包、转包、拖欠工程款、计量计价或结算争议等造成源头性的欠薪案件;县发展改革等部门负责加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严格审查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牵头做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等工作;县财政部门负责加强对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全过程的资金监管,按规定及时拨付财政资金,牵头负责制定和建立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等工作;县信访部门负责督导农民工工资拖欠信访案件办理,牵头协调处理因欠薪引发的集访事件;县公安部门负责做好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立案侦办和依法处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等工作;县检察机关负责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批捕、起诉、立案监督等工作;县审判机关要建立完善劳动者工资案件“绿色通道”,及时审理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和拖欠农民工工资民事案件,对涉及农民工工资的生效裁决、判决、行政处理决定,要及时进入执行程序;县司法部门负责法律宣传、监督律师及法律工作者规范欠薪案件代理行为以及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等工作;县工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未领取营业执照擅自从事一般经营活动项目的行为,并将企业严重拖欠工资失信信息纳入企业联合征信系统等工作;县工会组织负责对企业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拖欠工资问题及时报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人民银行垫江支行负责依法将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企业纳入征信系统并实时联合惩戒;县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治理欠薪工作履职情况的监督监察,查处失职渎职等行为,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县委宣传部门负责统筹舆论引导和管控,加强正面引导,强化网络舆情监管;县政府督查室负责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高发频发、举报投诉量大的地区及重大违法案件进行重点督查。

(三)严格督查考核和责任追究。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101号)要求,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纳入区县(自治县)经济社会发展实绩考核指标。县考核办、人力社保局等部门要研究制定县内考核实施办法,对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中监管责任不落实、组织工作不到位的,要严格追究责任。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并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责任。

(四)加大普法宣传和舆论引导。发挥新闻媒体宣传引导和舆论监督作用,大力宣传劳动保障政策法规,总结推广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典型经验,依法公布典型违法案件,引导企业经营者增强依法用工、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法律意识,引导农民工依法理性表达诉求。对重点行业企业,定期开展送法上门宣讲、组织法律培训等活动。充分利用互联网、微博、微信等现代传媒手段,不断创新宣传方式,增强宣传效果,营造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良好舆论氛围。

 

垫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20日  
垫江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