垫江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规范性文件
垫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垫江县村镇分散供水工程管理办法的
通知
垫江府办发〔2017〕1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县属各企事业单位:
《垫江县村镇分散供水工程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垫江县村镇分散供水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改善村镇居民饮用水条件,保障村镇饮水安全,维护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规范村镇供水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村镇分散供水工程为以政府投资为主,供水人口在二十人以下的村镇供水工程。
第三条 村镇分散供水工程属于农村公益性设施,属村(组)集体所有。
第四条 县水务局负责指导和监督村镇分散供水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县卫生计生委负责村镇供水卫生监督工作。县环保局负责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监督工作。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负责相关村镇供水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村镇分散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等有关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具体做好本村村镇分散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工作。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应当加强规范化建设,完善供水管理制度。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村镇分散供水工程规划编制,并报县发展改革委和县水务局审批或者核准。
编制村镇分散供水规划应当根据城乡统筹发展要求,与水源保护建设相结合,以城镇供水和规模化供水管网延伸、更新改造和巩固提升供水工程为重点,完善供水管网体系,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发展,逐步实现城乡供水同网、同质、同服务。村镇分散供水规划应当与村镇规划、城镇供水规划等有关规划相衔接。
第六条 村镇分散供水工程可以在完善管理办法、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采取村(居)民委员会、农村用水合作组织或饮水协会自建、自管的方式组织工程建设,或者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单位集中组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负责建设管理。
第七条 村镇供水工程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组织验收。
第三章 运行管护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村镇分散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纳入年度工作对村(组)进行考核,并接受县水务局的检查和指导。
第九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编制本辖区分散供水工程管理办法和供水应急预案,依法保护用水户的合法权益,按照“谁受益,谁管理”的原则,指导村(组)建立健全运行管理制度,确定管理单位(或个人)。
鼓励推广成立村民自治的农村用水合作组织或饮水协会,建立“有人管、用得起”的长效管理机制。县水务局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义务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用水合作组织或饮水协会。用水合作组织或饮水协会的成立应做到依法依规、农户自愿,民主选举产生协会理事成员,并办理相关手续。分散供水工程由所在村(居)委会委托用水合作组织或饮水协会管理后,用水合作组织或饮水协会为分散供水工程的管理主体,落实管理主体责任。
第十条 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等传染病,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或者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的病人和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不得直接从事供水、管水工作。
第十一条 因正常检修、施工等原因需要临时停水的,供水管理单位应提前24小时利用广播、公告等方式通知用水户。因发生自然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管理单位应及时通知用水户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同时积极组织抢修,若需限时恢复正常供水,必要时应启动相应级别的供水应急预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事件等级情况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卫生、水利、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因开发建设需征(占)用村镇供水工程须按《重庆市征(占)用水利工程及有效灌溉面积补偿办法》的要求办理征(占)用补偿手续,并进行重置补偿。
第十三条 村镇分散供水工程的主体工程由供水管理单位负责运行管护,入户水表、水表至用水户的供水设施由用水户负责管护。
第四章 水源与水质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水源地、蓄水设施、输(引)水设施等保护范围内开展生产建设和破坏供水设施的活动。因重大项目建设确需开展的,在征得管理单位同意后,应进行科学论证,并办理环评和涉水项目审批手续后方可进行,审批结论报县水务局备案。
第十五条 供水管理单位应当在村镇分散供水工程水源地、蓄水设施、输(引)水设施等相应保护范围设立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并定期巡查。
第十六条 供水管理单位应定期接受县疾控中心、水质检测中心的水质检测和监督检查,不断提高供水水质。
县疾控中心、水质检测中心开展的水质检测费用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不得向供水单位收取。
第五章 供水与用水
第十七条 供水管理单位应对用水户逐户登记造册,并订立供用水合同。为确保工程健康、良性运行,合理制定水费标准,由供水管理单位在成本测算的基础上,通过“一事一议”方式自主确定水价,并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水费收入主要用于净化消毒、工程设施的管理、维修、更新、改造和管理人员工资等项目支出。
第十八条 村镇分散供水工程供水实行计量收费,分户安装水表,严禁实行用水包月制。水表应当符合计量标准。禁止擅自拆卸、启封、围压、堆占、损坏水表,不得干扰水表正常计量。水表损毁、滞行、停行、逆行时,用水户应当及时告知供水单位,供水单位立即现场维修或者更换,费用由用水户承担。水表无法正常计量的,供水管理单位可以按照前三个月的平均用水量计量。
第十九条 规范水费收缴和使用。水费由供水管理单位统一收取,使用水费专用票据。用水单位和个人应按照规定计量标准和供水价格按时交纳水费。逾期不交的,供水管理单位有权按合同约定采取加收滞纳金及中止供水等方式进行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摊派、截留和挪用水费。供水管理单位要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定期向群众公布水价、水量、水质、水费收支情况,接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相关单位的监督。
第二十条 用水单位或个人在供水单位管理的供水管道上连接取水设施,应当经供水单位同意。禁止生产、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将生产设施与村镇供水管道连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相关单位和人员,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参照《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采取行政措施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村镇供水监督管理和检测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村镇分散供水工程的法律责任等本办法未尽事项,参照《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中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管理规定内容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